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3、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4、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外,还包括其他宪法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
法律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3、《立法法》规定: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③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关于设区的市的规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规章
1、部门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地方政府规章
(1)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国际条约或协定
1、国际条约或协定包括我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际条约或协定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