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所属章节】

【知识点】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物权法基本理论

【考点1】物的分类(熟悉)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

含义

举例

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无损其价值的物

汽车、图书等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

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允许自由流通

——

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

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

禁止流通物

法律明令禁止流通

国家专用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出版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交付前灭失的责任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齐白石的画

免除交付原物义务

种类物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五常大米

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所有权转移

主物

独立存在,起主要作用

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从物

独立存在,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

可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

面粉、汽油

不可分物

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价值

一部手机、一辆汽车等

6.原物与孳息物

权利归属

原物

产生新物的物

下蛋的母鸡

孳息物

天然孳息

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母鸡所产鸡蛋、果树所结果实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无约定,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

利息、租金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消耗物

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

食品

不消耗物

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

房屋、汽车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

所有权人明确

无主物

一定期限内无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确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

独立成一体

一个轮胎、一本书、一颗钻石

合成物

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

汽车、房屋、钻戒

集合物

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特殊情形下可成为一个权利的客体;但所有权仍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物之上)

企业的全部汽车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

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是独立的物

房屋等建筑

附着物

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与之分离,但分离后不能正常发挥用途

室内安装的吊灯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特征

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

证券

(1)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2)证券上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3)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4)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5)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的义务

【考点2】物权的特征(掌握)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1)直接排除不法妨碍

(2)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不排除下列情况

①多人共享同一物权,如共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或者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是对世权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直接支配)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一项物权对应一个特定物。须注意的是,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非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总结】

(1)一物之上不相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所有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所有权与他物权可并存)。

(2)一物之上相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记)。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考点4】物权的分类(熟悉)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权利

概念

种类

自物权

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

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

不具有独立性、须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

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

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需交付即生效力

动产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意在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取得价值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5】物权的效力(掌握)

1.物权的支配力: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的优先力: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而行使,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权利。

4.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赠送给丙,甲即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皆有追及效力。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物权追及效力规定了适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THE END
1.法律有哪些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2.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主要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3. 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指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如宪法、法律等;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137452155
2.法律可以分为几大类我国的法律分类: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https://www.64365.com/tuwen/gjzoj/
3.应该如何划分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范围法律咨询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3、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分类的https://news.66law.cn/ask/931178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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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4年江西专升本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说明2、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规则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识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 为的概念 (二)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法律意义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效力 (三http://www.jxztc.com/show-745-322410-1.html
10.法理学笔记9.3—法律解释二、 法律解释的分类 1.根据法律效力,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由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在当代中国,正式解释仅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类。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https://zhuanlan.zhihu.com/p/426732635
1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和生效5.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7.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https://www.360doc.cn/article/6926875_1132494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