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3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报批(含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补充点1:特区立法
口诀:特区立法要报备,不改不撤只发回,一经发回立即失效,不溯及。
特区立法高度自治,只需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补充点2:地方财政(都找政府)
注:对自治区放心,对自治州、自治县不放心。
○1自治区制定的补充办法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2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办法和具体办法、或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补充点3:
○1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变更上位法的实施,可以报请批准,上级国家机关60日内答复。
○2外贸都要国/务/院批准。
○3自治县不和国外交流。
○4经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立法权(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
7.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法律○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立法解释○8司法解释。
注:行政规章不属于正式渊源。
8.人名记忆
○1乌尔比安(古罗马):最早提出(大陆法系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口诀:乌尔一声,公公死(私)了。
○2J·蒲莱士或布莱斯(英国):最早提出以有无统一宪法典来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来区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口诀:宪法就是用来禁止“仆人来死(蒲莱士)”这种没有人权的事情。
○3西耶斯(法国):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国民才享有)。
口诀:制作新鲜(宪)果汁:吸椰汁(西耶斯)。
○4波丹(博丹):首次提出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
9.七个法律部门
10.立法解释的要求解释启动主体(6个)
口诀:两央两高两委。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注:1)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底下的,不是人/大常委会底下的,是人/大常委会的弟弟。
2)因为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所以它自身不提要求解释,这儿的两委之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
11.提案权主体(提案提的是法律议案,82年首次规定)
一、向全国人/大提案(9个):
口诀:两央两委两最高,三十代表主席团。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最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十代表(三十人/大代表;一个省代表团)、主席团(全国人/大主席团)。
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7个):
口诀:两央两高专委会,十个委员是委员长会议。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十个委员(人/大常委会十个委员)是委员长会议(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三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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