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关于法的种类的思维导图,法的分类有多种,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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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种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区别
基本内容
法律效力
制定与修改程序
解释与监督
公法与私法
划分:乌尔比安
标准
权力说/意思说
调整不平等的权力与服从关系,不允许公民自由取舍
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由公民自由取舍
问题
国际法为公法,不是调整权力与服从的法律
主体说
规定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法人
规定主体为公民或法人
民法系私法---国家与公民之间所有权关系、国债关系(不属于公法)
利益说/目的说
保护公的利益
保护私的利益
公与私利益并存
刑法--公法
民法--私法
应用说
公民私人不能自主决定是否予以应用的法律
可以
公民可以放弃的情形
选举法---公法
法律关系说(较为科学)
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权力与服从关系
公民,法人之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
创制主体
调整对象
强制性质
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以国内法确定国际法基本原则
确认国际法的优先地位
确认国际惯例的补充作用和法律效力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力、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
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式与手续的法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等
原则差异
效力原则
溯及既往
实体法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程序法可---程序从新原则
类推原则
实体---除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均可
程序法不行
程序法优先原则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存在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是否被正确适用的保障
程序法是实体法能否被正确适用的先决条件,没有程序法的正确适用就没有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