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文献综述的写作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将观点分门别类,切忌将不同作者的观点堆砌在一起。下面介绍一份写作很规范的文献综述,原作者是云兵兵、郭帅,题目是《责任型政府研究综述》,载于《才智》2009第4期。该文献综述结构合理,措辞优美,值得学习。如果作者在文献综述写作过程中在所引观点上加上注释,那就更好了。
一、责任型政府基本概念
1、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
众多学者站在不同的学科角度上提出了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观点:
刘祖云教授认为公共行政责任存在的逻辑前提有三个,即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与道德施动。社会契约指政府及其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契约的结果。人民主权论主张,国家最高权力由人民自己掌握并直接行使。所谓道德施动是指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有义务引导社会道德向健康的方1
向发展,做社会道德的引导者。
有的学者将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概括为:社会契约论、“经济人”假说的解释。在人与人的各种关系中,每个人尽力维护自身及集团利益的最大化,那么由个人来维护公共利益,似乎便存在着以公肥私的可能。人们便设计出政府来代表人们统一管理和经营公共利益。因而,政府的责任源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2、责任政府内涵
张成福教授认为,责任行政或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积极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义、政治、法律上的责任。周庆行、王洪增教授认为,现代责任政府是负有时代责任感、负有国家和民族责任感、具有人民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勇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彭梅芬认为,责任政府应是一个具备有效回应性并积极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勇于承担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并具备责任控制机制,以此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政府。
3、政府责任体系分类
高秦伟认为政府责任应分为三类,即政治、法律和道德责任。前者表现在政府对产生行政机关的公民或议会承担责2
任;法律责任表现在公共行政的法治取向决定了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后者表现在公共行政的伦理性决定政府要具有“道德”,否则便要承担责任。多数学者同意把政府责任分为四类,即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另外,有三种分类也可以列入“四类说”,一是把政府责任分为政治、宪法、行政和道德责任;二是把政府责任分为政治、官僚、公平和绩效责任;三是把政府责任分为法律、岗位、政治和道德责任。陈建先认为有社会、经济、制度、生态责任。张成福教授从五个方面来构建政府责任体系,即道德、政治、行政、政府的诉讼和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
4、责任政府的研究视域
刘祖云教授认为:哲学与伦理学的视域,其论点有“责任行政”的历史必然性;政治学与政治文明的视域,其论点有责任政府与政治合法性、追求、政治文明建设、动力问题等;公共行政学的视域,其论点有公共行政的特性对责任行政的制约、评判标准、行动机制;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视域,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行政责任。
二、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我国在构建责任政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责任意识尚未完全树立。二是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三是行政问责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行政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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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政府权力与责任时常严重脱节、错位和失衡,以致造成了种种不应有的现象:政府“失职”现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管了;行政能力过剩,利用合法权力行违法之事,或对违法行为进行保护;行政权力失范,与权力目标相违反,侵害了公众合法权益,如公权私用等。
三、构建责任型政府路径的选择
责任政府的实现是一项涉及面相当广泛且复杂的工程,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运用法律规约政府责任,为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各个方面提供规范;通过责任管理机制的创新,确保政府能够正确行使其手中的权力;通过配套机制建设,为责任政府的运行提供保障。责任政府实现的路径:一是转变政府行政理念。从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公民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等方面转变;二是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对行政权监督制度。强化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行政机关监督,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等。
四、责任型政府研究的不足与建议
罗大明教授提出了现阶段我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不足:理论发展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我国与国外研究的脱节;有关概念尚未理清,政治学、行政学与行政法学知识的混用,使许多概念界定困难;逻辑尚不严谨,主要体现在责任客体的研4
究方面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首先,很少有学者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研究政府责任。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公共行政将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全面的根本的责任,并为此而努力创造公共价值。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使之成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价值规法和行动准则。其次,政府的责任体系众说纷纭,划分不一致,特别是关于政府的生态责任,研究者甚寡。生态责任是政府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是政府的政治、行政和道德责任的延伸。三是,鲜有比较的研究方法。比较有横向和纵向之分,即我国的历史沿革和对中西责任政府比较研究。研究中西方在不同历史阶段责任政府方面的问题,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责任型政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篇二: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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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各种观点及争议1.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出:“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作为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依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
【1】。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有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和按需认定原则。[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2)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在其他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6
大保护的情况下,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由此可见,按需认定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是大同小异的,按需认定原则只不过是特殊情形下的个案认定原则而已。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由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
2、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的问题
(1)驰名商标权说。该观点是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来认识,认为商标驰名是导致一种独立或单独的权利的产生。
(2)注册商标专用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观点使用的是商标法上有明确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因而,这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实质上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
(3)商标权说。这种观点既没有采取驰名商标的表述方式,也没有使用商标法上有明确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而是认为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商标权。因而,这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是商标权在特殊情形下的有关法律问题。
3.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理论的问题
(1)混淆理论。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传统理论,该理论认为,商标作为一个符号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意义,只有在7
和特定的商品和特定的商誉相联系时才值得保护。商标只是提供一种信息,降低消费者搜寻商品的成本,因此关键是保护公众,而不是商标所有人,充其量是在保护公众获取正确信息的意义上保护商标所有人。
【2】保护取得的产权不受损害。
4.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范围问题
(1)相对保护。这一观点认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应当附有限制条件,不能绝对地无限制地扩大。对于构成驰名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绝对保护。这一观点认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没有限制条件,可以扩大到所有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类别上。在实践中,有些判决对混淆要件、误导公众要件不作认定,在认定构成驰名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这些判决虽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提出对于驰名商标进行绝对保护,但是其并未考虑其他构成要件,实质上是一种绝对保护原则。
5.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尚存问题之建议
(1)进一步明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的知晓程度是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核心问题。但如何判断知晓程度、商标驰名应该达到怎样的知晓程度等问题都非常难以确定,加上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主体非常广泛,直接导致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比较混乱。
(2)集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有关驰名商9
[2]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83二、本人对该课题研究的基本框架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概述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概念
(2)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
(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
2.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
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
(1)被动认定原则
(2)个案认定原则
(3)按需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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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三)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
1.国外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
2.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
(1)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对象
(2)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范围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构想
1.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1)关于“知晓程度”的理解
(2)关于“具有较高声誉”的理解
2.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管辖权问题
3.明确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问题
4.加强对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规制
5.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三、本人在该课题研究中拟订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本人广泛地阅读各种文献资料,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各种著作、观点进行分析,主要对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国内外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进行研究。目前,由于有许多专家学者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所研究,其相11
四、总结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商标权法律制度中有关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规定尚且存在许多空白与不足,不能提供充分的制度性与实践性的保障,因此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想更好、更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有赖于我国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然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任务任重道远,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因而,对该课题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法律出版社,2009[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M].法律出版社,1998[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
[5]奚晓明.知识产权判例指导[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6]罗穗芳.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9(03)[7]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1篇三:文献综述(范例)
一对中船重工第九研究院的认识
中船重工第九研究院是中国最大的造船企业中船重工(股票上市代码601989)下属的研究院,公司是一家多专业、综合技术强的大型工程公司,是从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骨干单位,能承担多类大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在中国创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中,承担着践行环渤海湾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的船舶工业规划设计“国家队”的角色。
公司已取得了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船舶、军工、机械、水运、建筑、市政、环保等领域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甲级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具备了对外工程总承包、境外设计顾问及施工图审查的资质。本公司是“全国工程设计百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