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民间借贷中出具书面字据的名称种类及问题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院的认定与判断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我们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借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存在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如:“今借到XX现金XX元”;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如:“今欠XX人民币XX元。”。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其适用的诉讼时效。因此,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
二、关于借贷利息的问题
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借贷利率不能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显然,超过4倍部分的利息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四、关于借款的主体及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到时起诉的话,债务人可能不承认。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五、关于催收和时效问题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3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六、关于夫妻共同借款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问题。所以借钱时最好要求两夫妻签字,这样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没有离婚。
七、借条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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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大学双学士,律师执业近五年,做事细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