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有權尋求公義。如你需要律師代表你在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院進行訴訟,或在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卻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負擔,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你亦可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為你在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提供律師代表。
如你遇到問題需要諮詢法律意見,可使用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你亦可自行聘請律師向你提供法律意見,或代表你出庭。
以下是如何尋求所需的法律諮詢及支援。
法律援助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在法庭進行訴訟。此服務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任何在本港人士,不論是本地居民抑或是非本地居民,均可申請。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範圍,包括在以下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
如你的法律援助申請獲得批准,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派署內的訟務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你進行法律程序。如你的案件外判,法律援助署會定期監察個案的案情及進度。
法律援助計劃類別
法律援助署提供兩類法律援助計劃:
申請資格
要成功申請法律援助,你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法律援助分擔費
假如你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並獲批法律援助,你或須按你所擁有的財務資源就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繳付分擔費。
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不論受助人是否須繳付分擔費,如他/她從獲批予法律援助的訴訟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財產,便須以獲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財產,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清還法律援助署支付的訟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在法律援助證書批出前所招致的費用。法律援助署署長從受助人在訴訟中討回或保留的財產扣除訟費及其他費用或不足之數的權利,稱為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如何申請
親自申請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均須帶備所有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糧單、租務單據、按揭還款表、薪俸稅評稅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證明文件等),以供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之用。除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外,你無須繳付申請費。
網上申請
年滿18歲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及所有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如所申請的並非緊急案件,可透過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首先於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以便日後正式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請。
登入入門網站後,你須回答一些關鍵問題,便可下載「預辦申請所需資料表格」。填妥表格後,你可於網上向本署遞交表格。本署在收到資料後,會透過入門網站向你發出一個電子檔號以作確認。本署在核對你所提交的資料後如認為妥當,便會通知你約見日期,以便正式辦理申請。
審批申請時間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請盡量避免在審批時間內查詢申請的進度,因這樣會延誤你的申請的審批工作。如法律援助署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決定是否接納你的申請,也會把情況通知你。
當你獲提供法律援助
你應仔細閱讀提供法律援助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分擔費的數額(如需繳付)及署長第一押記的部分。就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接納所載的條款,便須在「提供法律援助及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證書表格」上簽署並連同分擔費(如須繳交的話)於14日內交回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繼而會向你發出一份法律援助證書,以證實你是法援受助人。
就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符合免費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你無須簽署確認接受法律援助的表格,法律援助署會直接向你發出法律援助證書。
當你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
不論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請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被拒,你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一名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及一名香港律師會代表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不論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請因無法通過經濟審查而遭拒絕,但其後你的經濟狀況有變,使你的財務資源不再超出財務資格限額,你可重新提出申請。可是,假如你為減少財務資源而故意轉售或減少任何資產或耗用收入,又或沒有盡力發揮你的賺錢能力,以便符合財務資格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可拒絕向你批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不會為市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有關如何在香港尋求法律諮詢的詳情,可瀏覽以下網址:
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及指導。
此計劃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的法律諮詢中心,包括中西區民政事務處、東區民政事務處、離島民政事務處、觀塘民政事務處、沙田民政事務處、荃灣民政事務處、灣仔民政事務處、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及油尖旺民政事務處。除灣仔中心每周開放三晚及中西區中心每周開放兩晚外,其他中心每周開放一晚,義務律師會由下午6時30分至8時30分會見市民。你可瀏覽以下網頁得知各區的法律諮詢中心的地址及電話:
申請辦法
如欲使用此計劃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前往任何一間轉介機構預約時間,在所選擇的諮詢中心會見義務律師。有關轉介機構的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
你一般可在預約後大概三至四週內獲安排與義務律師會面。但對一些有迫切性案件,有可能獲安排於兩週內會見律師。請注意,此計劃只就你現有情況提供初步法律意見,不會提供跟進服務或代表你出庭。此計劃不適用於已獲批法律援助或已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程序諮詢計劃)為以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不同階段的民事程序提供免費法律意見:
你須親身前往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提交申請,並提供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有的話)。有關詳情,可參閱計劃網頁或到計劃辦事處查詢。
金鐘辦事處: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2樓LG217室
灣仔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正下午2時正至6時正(每日兩輪接受申請的截止時間分別為下午12時30分及下午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