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发展故事有哪些

法史故事:古代思想中的法律与正义之争,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

在战国时代,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和齐国国王齐宣王之间,有过一场关于商汤、武王作为臣子,杀害其国君的行为是否正义、是否是“弑君”的经典对话。齐宣王问孟子:“商汤放逐了夏桀,武王讨伐了商纣王,历史上是否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孟子回答说:“史书上有过这样的记载。”齐宣王接着问:“作为臣子,却弑杀了自己的国君,这样的行为难道应该允许吗?”孟子回答说:“损害‘仁’的人叫做‘贼’,损害‘义’的人叫做‘残’,残害仁义的人叫做‘独夫’。我只听说过武王诛杀的是独夫纣,并未听说这种诛杀独夫的行为是弑君。”

在汉景帝时代,关于上述行为是否是正义的问题,在儒家代表人物辕固与道家代表人物黄生之间亦曾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黄生说,“商汤、武王并非是受命而成为君王,而是因为杀害了自己的国君才成为君王的。”辕固说,“并非如此。由于夏桀与商纣荒淫无道,天下大乱,人心早已经归向了商汤和武王。商汤和武王是顺应天下民心而诛杀了桀纣,这正是顺应天命而成为君王。”黄生反驳说道,桀纣虽然无道,但在名分上却是君主;汤武虽然是圣贤,但在名分上却是臣下。当国君行止有失时,作为臣子的不但不发表诤言力图匡正君王的过错,尊奉君王的权威,反而因为君王有过错就将其诛杀,取而代之自己称王,这样的行为不是弑君又是什么呢?

从孟子与齐宣王、辕固与黄生之间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思想中关于汤武行为是否正当的争论,其背后所隐藏的思想,类似于西方自然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

(二)

当君王的行为以及君王的命令有失其道、残害仁义时,臣子反叛、弑杀君王,是否具有正当性。在齐国国君齐景公问政于孔子的对话中,孔子说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即:做君王的应该有做君王的样子,做臣子的应该有做臣子的样子。也就是说君臣应该各安其位,履行好仁爱百姓、施惠万民的职责。

鲁国国君问孔子:“君王应该如何使唤臣下,臣子又应该如何事奉君王?”孔子回答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意即:君主应该按照符合礼的要求去使唤臣子,臣子则应该以忠心来事奉君王。

在君臣之道上,清末思想家黄宗羲认为:“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真正的为君之道是“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真正的为臣之道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如果君王的行为有失其道,那么身为人臣的,就应当义正辞严地拒绝服从君王非正义的命令和要求。即使牺牲生命,亦在所不惜。

由于在古代,实行的是君主专制统治,因此君主发布的命令就是法律。儒家这种臣子可以起来推翻已失其道的君主的思想,实际上意味着,当君主的命令(法律)违背基本的仁义道德(正义)时,臣民就具有不服从这种法律的自然权利。即在国家的法律之外,还有衡量法律是否正义的更高标准。不是因为法律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恰恰相反,只有当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时,法律才配得上法律的称谓。

这种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之外,还存在着衡量法律是否符合正义要求的更高标准的思想,也存在于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思想家认为,在国家法律之外,还有永恒存在的法律。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曾经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安提戈涅由于不顾国王的禁令,埋葬了自己的兄长,从而激怒了国王。安提戈涅自称,虽然违反了国王的法律,但却并未违反永恒存在的法律。在这里,安提戈涅以一种更高的法律来对抗国王的法律。

在中西方的古代思想中,均存在着一种超越国家法律的法。这种法在西方被称为神法、永恒法、自然法,在中国则被称为天理、良知、仁义,其本身均具有正义性,是一种正义法。当国家的法律严重违背正义时,人们就具有一种不服从的权利。

(三)

与反抗非正义的国家法的思想针锋相对的是捍卫国家法的思想。从辕固与黄生之间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黄生认为,即使国君存在错误,作为臣子也不应该起来反抗国君,而是应该力争劝诫国君改变过错。同理,当国君的命令(法律)错误、违反仁义时,作为臣子,仍然应该服从国君的命令(法律),但是应该力图改变这种错误的、违反仁义的命令(法律)。

相同的观点同样发生在古代西方的思想中。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为被人控告腐蚀青年和不信仰城邦的神而被判处死刑。在临刑前,苏格拉底的老朋友克里托去监狱探望他,并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没有必要服从这样的法律。”克里托力劝苏格拉底越狱逃离城邦,去别的地方生活。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公民和城邦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不服从法律就是违背了自己和城邦之间签订的契约。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恶,因为它将摧毁城邦的法律。苏格拉底说:“如果公开宣布的判决没有效力,如果人人都可以违反城邦的法律,这个城邦还会继续存在吗?”苏格拉底对克里托说道,如果法律不公正,作为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离开这个城邦,到别的法制下生活,但他终身也没有离开过雅典城邦。既然他选择了在雅典城邦下生活,就应该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不能因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拒不服从城邦的法律。

当城邦的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作为城邦最聪明的人,苏格拉底的选择是:宁愿牺牲生命也要遵守城邦的法律,宁愿遭受不正义对待也绝不做不正义的事。苏格拉底为后世树立了一个不可磨灭的守法公民的形象,他向后人昭示了一种宁愿遭受不正义对待,也绝不做不正义之事的崇高精神。尽管国家的法律存在着许多不公正的地方,但它毕竟为我们提供了安定的生活环境,使我们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为战的丛林法则。

(四)

在中西方古代思想中,均存在着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与争论。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认为,当国家的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正义而非专断的命令。当国家的法律已经沦为赤裸裸的暴力和非正义时,法律已经不再是法律,而是束缚民权、民力、民智的缰绳。此时,人们就有权起来斩断束缚在自己身上的缰绳。

在西方,尽管苏格拉底以身示范地向世人表达了一种即使国家的法律违背正义,但是仍然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则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忍的。”当国家的法律与真正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服从的是永恒法。古罗马神学家奥古斯丁同样认为,当国家的法律违反永恒正义的自然法时,应当服从的是永恒正义的自然法。

当国家的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何去何从,被誉为美国体制之父的思想家潘恩对待坏法律的意见值得一提:

“假使有一项坏的法律,那么,反对实施这项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过错,推论它的不当以及阐明为什么应该加以废除或为什么必须用另一项法律来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回事。

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网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反。”

苏章宴友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赵绰断案

隋朝初年,朝廷虽严令禁止,但仍有人在集市上使用劣币。一次,巡逻的将士逮住了使用劣币的人,隋文帝下令将那人处死。大理寺少卿赵绰说:“按照法律,这个人只该受杖刑。”文帝生气地说:“这事与你无关。”赵绰回答说:“陛下既然任命我为法官,这样草菅人命,怎能说与我无关呢?”文帝怒说:“一个人想撼大树,若见树不动,就该知趣地站到一边。”赵绰说:“我不想撼大树,只想维护朝廷的法律。”文帝大怒:“你若庇护此人,就不能保护自己,我先把你杀了。”赵绰面不改色地说:“陛下可以用忤旨的罪杀我,但决不可滥杀此人。”说完,赵绰走下朝堂,解开衣衫,准备受刑。这时候,隋文帝也想到杀赵绰太没道理,就对赵绰说:“你还有什么话说?”赵绰跪在地上,挺直了腰说:“臣一心执法,不怕一死。”文帝冷静下来后,觉得赵绰没错,于是赦免了他,并赐给他三百匹锦缎,以示褒奖。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法不阿贵一词,出自《韩非子·有度》一文。原文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意思是说,执法应当一视同仁,不分富贵贫贱、不论官职大小,所有人都受到法律所施与的平等奖赏和惩罚。

(图文无关)

然而,法不阿贵的思想,并非始于韩非子。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已在极力推行法不阿贵的思想。变法之初,为使新法具有权威和公信,商鞅首先“徙木立信”,以示国家有诺必践、有令必行。

初时,秦国国民,上至公卿贵族,下至贩夫走卒,多感不便。于是太子犯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依法应当惩罚太子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太子是未来国家的储君,不可以施加刑罚,故而将刑罚施加在了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身上。

从此以后,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法令畅行无阻。秦国人人奉法而行。商鞅的法令推行十年后,秦国的国民大悦,秦国更是呈现出“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繁盛景况。

然而,在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死后,曾经因太子犯法而受刑的公子虔即举报商鞅欲谋反,继任之新君随即将商鞅车裂,并灭商鞅之家。坚持法不阿贵、依法治国的商鞅,虽然为秦国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却落得个身死族灭的悲惨下场。

由此可见,封建专制时代的法律,不过是一家一姓之私法,是将天下百姓网入笼中的工具。法律并不拥有最高的权威和地位。君王的权力在法律之上,而非法律之下。这是商鞅变法永远无法、也不敢触及的禁区。

商鞅因得到最高权力的支持而兴,因失去最高权力的支持而亡。商鞅身死族灭的悲剧告诉我们,权力是靠不住的,没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是靠不住的。唯有坚持法律至上,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才有保障。

商鞅固然能够坚守法不阿贵的法家思想,是因为给商鞅支持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一旦支持其变法的君王发生了变化,商鞅身死族灭的下场也就不难预料。

西汉文帝名臣张释之,官至廷尉(最高审判机构长官),以不畏权贵、执法公正闻名于世。按照当时的律法,所有人进入司马门时都应当下马,一日,太子与梁王乘车入朝因不下司马门被张释之拦住。张释之欲弹劾太子、梁王不敬公门之罪。汉文帝脱帽向张释之致歉说:“是我教育儿子不当。”后来薄太后专门派人传召,太子、梁王才得以入殿门。

(网络图片)

有一次,有个人不小心惊了汉文帝乘坐的舆马,被抓后交张释之治罪。张释之依法对犯人处以罚金。汉文帝愤怒地说道,这个人惊了我的马,幸好我的马性情温和,所以我才没有受伤,如果换作是其他的马,我肯定会受伤,你现在只对他判处罚金,实在是太轻了。

张释之对汉文帝说,如果陛下要杀他,那么直接杀了便是。但是,既然交给我来审理,我就要依法处理。因为法律是陛下制定来供天下臣民共同遵守的,如果不按照法律处理,那么法律就无法取信于民。我作为廷尉,必须秉公裁断。如果我执法有所偏倚,那么天下臣民就会不知所措,不知道是否还应当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汉文帝思虑良久后对张释之说,廷尉处理得当。

汉文帝去世后,汉景帝继位。因为害怕以前宫门事件得罪过景帝会被诛杀,张释之称病在家。最后,张释之离开朝廷,在淮南王那里为相。

张释之身为司掌“天下之平”的最高司法长官,拥有“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的权力,却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自己曾经得罪过的太子成为新君后,他整日惴惴不安,担惊受怕。这说明,法律并不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之上还有皇权。正如张释之所说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法律不过是天子制定出来供臣民遵守的,君王的权力在法律之上。

在封建专制社会,由于法律并不具有最高的权威,坚持法不阿贵的大臣,虽然人格值得钦佩,但下场却很可悲。

古代法律中的法不阿贵思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萌芽,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平等性、普遍性价值得到了张扬。但是,由于法律始终居于皇权之下,法律不过是一家一姓追求私利的工具。守护法律的正义之士,虽具高尚的道德情操与英勇无畏的执法精神,但却始终屈居于君王的意志之下。君王贤明,法律尚可法不阿贵,执法之士得以成名于世;君王暴虐,所有的法律皆可失效。

在封建专制时代,倚靠在法律之上安身立命的执法之士,不过是君王意志唯命是从的工具。即使是严格依法公正执法,如果违背了君王的意志,执法之士依旧难逃悲惨的下场。法律不足以保护自身,因为法律始终不具有最高的权威。

法不阿贵的主张,只有在现代民主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因为民主社会的法律,才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是具有理性、自由、正当品质的法律。在民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在现代民主社会,坚持法不阿贵,不仅不用担心自己会受到惩罚,而且还会因为秉公执法而获得法律的奖赏。因为法律已经拥有最高的权威,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都不再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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