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的一部法学力作。该书详细地介绍了法律与历史、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著名法律人的解释等内容。作者通过对法理学发展历史的解读,阐述了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展示了其建构社会法学理论的独特路径,这也正是对现今法学理论研究者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之所在。
自人类步入现代社会至20世纪上半叶,法律哲学大体经历了前后相继但却颇为不同的三个阶段。
16-18世纪时,论者们将法律哲学从13世纪为了维护权威而在法律背后所设置的那种神学中解放出来,同时将法律与权威分立开来。
在这个阶段中,最初作为一种立法理论的自然法,在一般安全的压力下又转变成了一种法律理论,因此这种主张“事物之本性”或“人之本性”的新的哲学权威得到了确立。法律秩序再一次成了神的启示,而这个新的法律之神便是人所周知的“理性”,它被认为是一种与除它自己以外的其他诸神(自然神、政治神和宗教神)的权威相敌对的力量。
因此,这种经由理性而建构的外在于实在法的自然法理想图景便构成了制定、修改和否弃实在法及其全部效力的最终判准。
在法律哲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法律理论进入了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三强鼎立的阶段。尽管萨维尼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并不构成整个19世纪的法学思想史,但是它的兴起、称雄与衰落却可以被视作是这一历史的核心和最主要的部分。
历史法学派乃是在自然法学派的衰败中兴起的,它经由康德“个人权利”之神所支配的伦理解释、黑格尔“自由理念”之神贯穿于其间的政治解释、以“种族精神”之神为依归的人种学解释和达尔文“自然选择”之神所控制的生物学解释、由“经济”之神所操纵的经济学解释,最终把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割裂开来,进而明确把法理学视作是一种独立且分立的科学。
这个阶段的主要法律理想图景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我主张,而这种“观念”则是在历史自身中行进的,因此反映这一观念的法律以及检测实在法的判准也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
法律哲学的第三个阶段乃是在历史法学派的衰败中兴起的,而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罗斯科庞德在20世纪初创建的社会学法理学。当然,历史法学派对20世纪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响,同自然法学派对19世纪上半叶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响一样显著。
当然,社会学法理学的这些努力乃是以它所确立的这样一项基本预设为依凭的,即法律乃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压力而形成的那种社会控制形式,因而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律令乃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而且人们还可以通过有意识的和智性的努力并且根据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律令的社会目的对这种工具进行批判或改进。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极其繁复,因此我们在讨论他的观点的时候确立何种论述框架的问题便具有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得到学术界承认的观点或理论,包括法律理论,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性,即相对于此前的观点或理论来说,这种观点或理论一定具有某种知识增量:它可以表现为解释力的扩展,涉及到理论范式转换的某个理论问题的提出或某种理论批判的证成,某项理论假设的证伪,也可以表现为某种理论视域的拓展。
换言之,每一种这样的学术观点或理论都是在一种理论脉络或学术传统中展开的:它既依赖这个传统,同时又在建构这个传统;它既受制于此前理论构成的判准,同时又在建构这个判准并成为这个判准的一部分。
因此,立基于这项有关理论认识的前设,本文拟从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赖以建构的理论脉络──主要是指其与19世纪法律理论的关系──中来认识他的社会学法理学的特征,因为正是在与19世纪法律理论的区别中,社会学法理学才得以凸显出来。
第二,各个法学派对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以及对法律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做了什么样的回答?
第三,各个法学派是如何回答下述问题的:何者使法律具有了强制力?什么应当是法律权威的渊源?什么赋予了法律秩序以功效?
第四,各个法学派把何种形式的法律律令视作是法律的类型?
第五,各个法学派的哲学观是什么?正是通过上述五个问题的设问,庞德经由分析和批判19世纪三大法学派的各自回答而阐明了社会学法理学所具有的五个特征。
因此,本文将在第一部分着重讨论社会学法理学所强调的“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律以及统合三种法律含义的“社会控制”概念及其表现为类比的“社会工程”观;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庞德经由批判19世纪历史法学派内在的“法理学悲观主义”而阐发的有关践履上述“社会工程”之法律任务的法律人的创造性理性──在建构判准、创制法律以及增进法律功效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
第三部分阐释社会学法理学所描绘的有关法律目的的理想图景,其间着重讨论作为法律终极权威并构成检测法律功效之判准的社会利益;
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分析庞德为“社会工程”所建构的时空限定之理据而阐明社会学法理学所主张的“实用自然法”──即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
第五部分主要讨论社会学法理学经由主张统合分析、历史、哲学和社会学四种法理学方法以及强调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团队”作用而达致的法理学“统合”形式。
最后,亦即在本文的结语中,我尝试对庞德建构社会学法理学的内在理路进行重构,以求凸显出庞德在建构法律功效之判准过程中所确立的“社会”神并对它进行批判。
显而易见,本文经由这样的讨论和批判至少有可能达致这样两个目的:一是通过讨论而可能揭示出庞德社会学法理学在法律理论脉络中的知识增量,二是通过批判而可能为中国的法学论者认识法理学此后的发展并做出自己的知识增量之努力确立某种有助益的方向。
《法律史解释》:本书为庞德对19世纪的法学流派进行的一次彻底性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其独特的法律史解释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