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共32学时授课教师:文绪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贸学院破产法1第一章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的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因可能:资不抵债;虽资产大于负债,但是资金周转不灵无力偿还或停止支付。
第一章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22、破产的特征:a.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b.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c.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债务。d.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e.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2、破产的特征:3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1、破产法概念: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1)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并包括较多的实体性内容。(2)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平等主义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1、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破产制度的沿革和破产立法的目标(1)罗马法上的债权保障理念与破产制度:
(2)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破产制度
(3)英美法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免责制度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二)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2、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8破产法的缺陷:受计划经济影响,制度设计不成熟;内容简单粗糙,缺少可操作性;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破产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与其他法律之间协调不够。破产法的缺陷:9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破产要件破产要件概述破产要件(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英国。我国:破产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要件理论上的三种学说:四要件说: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四项;三要件说:排除“存在多数债权人”;二要件说:排除“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即:只要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和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为破产要件。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要件10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这两种事由既可发生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后人民法院受理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法院决定受理之后。破产制度与破产法课件11二、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13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14(二)债权人申请权债权人申请破产,既非自愿破产。分两种情况: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须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依赖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实现;该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未到期债权人:享有破产参加权,可参加别的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案件;外国人在对等待遇的前提下可享有破产申请权
(二)债权人申请权15(三)债务人申请权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四)破产申请的提出(五)破产申请费用(六)破产申请的撤回(三)债务人申请权16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二)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三)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四)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作用)美国破产法中:“自动冻结”制度介绍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7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二、破产和解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思路27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有:允许债务人对债务延期或减免偿还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担保等;
第一节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上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概念: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依据《破产法》23条,法院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书面裁定宣告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债务人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仍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第五章破产宣告第一节破产宣告33二、破产宣告程序依据我国破产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当庭将破产裁定宣告送达当事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公告内容: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宣告破产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经整顿后破产,通知债权人重新申报债权、期间;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地点等;宣告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存在约15日的权力真空);
二、破产宣告程序34第二节破产宣告裁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大致分为四个方面,即:对破产人效力、对债权人效力、对第三人效力以及地域效力或域外效力。一、对破产人效力:1、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2、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3、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第二节破产宣告裁定的法律效力35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2、行使撤销权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产生二、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学说
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存有不同观点。在国外破产法学界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代理说。2.职务说。
3.财团代表说。三、国内有关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
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清算组的概念,但清算组的职能与破产管理人相当。第九章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一节
一、56在我国的学者中,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学说:
1.特殊机构说。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3.清算法人机关说。
4.双重地位说。5.破产财团代表说。破产制度与破产法课件57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破产债权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取代法院委任,法院可拒绝任命被选出的人”。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二节
破产58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四、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59第十章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重点问题
1.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实施收集的方式。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各自包括的范围。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拨付与清偿的原则和方法。
5.破产分配的顺序。第十章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重点问题
1.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实60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机关(二)破产财产的接管和收集
(三)破产财产管理中的继续营业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由于破产债权是有金钱价值并且可就破产人的财产获得分配的对人请求权,故为清偿破产债权而进行分配时,以金钱分配为迅速和便当。破产财产包括金钱财产与非金钱财产两大类,非金钱财产基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容易损耗、不易分割等特性,不经过恰当估价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不经过变卖而将其折合为金钱,往往也很难直接分配给各个破产债权人。因此,破产清算组在完成对破产财产的收集和清理后,应于一定期间内对破产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变卖。第一节
61第二节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与破产分配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
我国《破产法》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可见,“破产费用”一词,是我国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针对破产企业或破产财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财产支付关系的总称。第二节
一、破产费62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确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判断标准:其一,系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或产生的请求权;其二,系为程序公正及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其三,系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及存续过程中的原因,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这些标准,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
(1)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
(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1)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2)清算组选择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3)他人对破产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4)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5)清算组的职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等。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63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本着公平原则,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将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程序。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64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
重点问题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2.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
3.免责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4.破产人获得复权的方式。第十一章破产程序的终结重点问题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65第一节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和终结的程序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第一节
一、破产程序终66二、破产终结程序
(一)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二)破产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二、破产终结程序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67第二节
免责制度
一、免责制度的意义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原则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陷入对过去的债务包袱之中[1],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二、各国有关免责的立法例
免责主义在各国破产立法中的表现并不相同。
(一)英国破产法中的免责制度
(二)美国的破产免责制度
(三)德国破产法中的免责制度
(四)日本破产法中的免责制度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是68三、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及其评价第三节
复权制度
一、复权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程序终结所引发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复权。所谓复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破产人或者准债务人因破产宣告所受到的破产法上以及破产法之外的有关立法关于破产人的权利和资格的限制除去,回复其固有权利的制度。二、当然复权制度和许可复权制度三、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原则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及其评价69第十二章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重点问题:
1.我国现行破产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2.我国现行有关破产救济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3.概述破产责任的追究。
4.我国破产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
5.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6.破产程序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与刑事责任。
7.造成国有企业破产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8.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企业破产、亏损罪的构成要件。第十二章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重点问题:
1.我国现行破产70第一节
破产救济
一、破产救济制度简介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为了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各国均设有失业救济等社会救济制度。我国在破产方面的社会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失业救济,其二是就业安置,即所谓再就业工程。破产救济制度本身并不是破产法的组成部分,破产与社会救济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救济制度等是破产法重要的法律配套措施,其完善程度制约着破产法的实施,是我国目前推行破产制度必须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第一节
破产救济71二、对现行立法有关规定的完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职工失业期间的救济费用,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二、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三、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用。根据国务院两通知的规定,这些费用基本上都可由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支付,这是不妥的。笔者认为,依现行立法,职工安置费用正确的支付渠道应当如下。二、对现行立法有关规定的完善72第二节
破产责任
我国《破产法》规定,对违反破产法的行为和造成国有企业破产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破产法律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的责任,另一类则是对造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损失行为的责任。责任的法律形式则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
一、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二、企业破产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第二节
我国《破产法》规定,对违反破73破产法共32学时授课教师:文绪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贸学院破产法74第一章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752、破产的特征:a.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b.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c.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债务。d.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e.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2、破产的特征:76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1、破产法概念: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1)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并包括较多的实体性内容。(2)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81破产法的缺陷:受计划经济影响,制度设计不成熟;内容简单粗糙,缺少可操作性;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破产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与其他法律之间协调不够。破产法的缺陷:82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破产要件破产要件概述破产要件(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英国。我国:破产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要件理论上的三种学说:四要件说: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四项;三要件说:排除“存在多数债权人”;二要件说:排除“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即:只要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和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为破产要件。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要件83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这两种事由既可发生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后人民法院受理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法院决定受理之后。破产制度与破产法课件84二、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86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87(二)债权人申请权债权人申请破产,既非自愿破产。分两种情况: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须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依赖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实现;该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未到期债权人:享有破产参加权,可参加别的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案件;外国人在对等待遇的前提下可享有破产申请权
(二)债权人申请权88(三)债务人申请权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四)破产申请的提出(五)破产申请费用(六)破产申请的撤回(三)债务人申请权89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四)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作用)美国破产法中:“自动冻结”制度介绍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90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二、破产和解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思路100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有:允许债务人对债务延期或减免偿还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担保等;
第五章破产宣告第一节破产宣告106二、破产宣告程序依据我国破产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当庭将破产裁定宣告送达当事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公告内容: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宣告破产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经整顿后破产,通知债权人重新申报债权、期间;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地点等;宣告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存在约15日的权力真空);
二、破产宣告程序107第二节破产宣告裁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大致分为四个方面,即:对破产人效力、对债权人效力、对第三人效力以及地域效力或域外效力。一、对破产人效力:1、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2、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3、对破产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