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权入宪的思考(我的学年论文)

我们可以看到,在平凡的一天之内,地球上就发生了这样多的罢工,说明罢工作为无产阶级向统治阶级争取权利的一种斗争方式,已经被各国工人所广泛运用,而且已经运用得炉火纯青了。的确,“罢工”并不是一件新鲜事物,也不是现代人所创造的概念,它拥有悠久的历史。早至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三世在位期间,也就是公元前12世纪时,皇家墓园的工人就发起了罢工。这是历史学界认为的世界上第一次罢工。本次罢工在纸莎草纸上有详细记载,保存于意大利的都灵市。当然,这还是十分原始的,还不是具有现代意义的无产阶级反抗压迫的斗争形式的罢工。

进入资本主义全面发展的19世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无产阶级纷纷成立正式的工会,罢工运动开始愈来愈蓬勃地发展起来。

罢工,是指工人为表示抗议而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它是工人运动的一种形式。参与罢工的工人以停止工作的行为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向雇主和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作为复工条件。这种斗争形式虽然只是工人运动的诸多表现形态中的一种,而且是烈度较低的一种,但却是运用最广泛,最有效的一种。我们知道,工人运动的形式,从工业革命早期以破坏机器泄愤到后来欧洲大陆此起彼伏的工人武装暴动,大多都以失败而告终。因为要想通过暴力手段取得胜利,必须要有一国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先进分子们,组成坚强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建立革命的武装,彻底推翻本国的反动统治,正如俄国和中国所做的那样。而仅靠幼稚的破坏机器厂房或者因一时激愤而揭竿而起,是很难达到自己的目的的。相反,在资产阶级统治秩序较为稳定的时期,通过罢工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取得的成果却很大。究其原因,是在于罢工运动以最有效的形式戳倒了统治阶级的痛处。

首先,相较于破坏机器和武装起义,罢工是工人阶级唯一可能取得的合法斗争形式,而罢工权也是工人阶级有可能争取到的一项合法权利。之所以这样,最大的原因在于罢工运动具有非暴力性。阶级的法权统治是以暴力即国家机器为其柱石的。一旦被统治阶级以暴力起来反抗,就会立刻被加以“颠覆国家”的罪名,从而名正言顺地动用其暴力机器进行最残酷的镇压。使工人阶级陷于极端被动的状态。而罢工运动的斗争形式仅止于停止工作乃至游行示威,其本身并不具有暴力性,不会直接危及当权派的统治,容易得到广泛的同情和支持。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标榜其民主自由出发,一般不会贸然动用武力进行镇压,而往往采取分化瓦解,威逼利诱等阴谋手段,软硬兼施地逼迫工人就范。但只要能让雇主和政府被动地坐到谈判桌旁,就可以为成果的取得提供最大的可能和保障。

最后,相较于盲目的武装暴动,罢工对组织工作、保密工作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工人群众参与的广泛程度更高。

正因为工人采用罢工手段来争取权利具有上述这些优点,所以如果能够将罢工作为工人阶级的法定权利载入宪法和法律的话,自然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工人阶级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不断深入并最终在一些国家成为现实,经历了长期曲折的历程,要说清这个问题,就非常有必要回顾一下自工业革命到二战欧美和我们中国的工人运动史,并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用的规律和启示。

(一)欧美各国工人运动的战斗历程及其规律

欧洲是工业资本主义的发祥地和总堡垒,北美创造了资本主义制度迄今为止的最高“神话”。这两处的工人运动成就最高,规模最大,组织最为成熟,最具代表意义。

1.在工业革命初期,还处于自在阶段的无产阶级,尚不能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罪恶本质,而是把自己的灾难归咎于机器和厂主的奴役。因此,初期的工人斗争直接表现为焚烧厂房、捣毁机器、殴打厂主等形式,即路德运动。在1811—1812年,1815—1816年在英国掀起两次高潮,蔓延到全国各地,引起资产阶级极大的恐慌。1813年,英国颁布《惩治捣毁机器法令》,再次申明要严厉镇压“路德运动”的参加者。

2.1830年英国农业工人起义,同年被镇压。

3.1831、1834年里昂工人两次起义。

4.1834年巴黎工人起义。

5.1838年英国人民宪章运动,向当局要求普选权和其他权利。

6.1844年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

7.1847年德意志工人协会成立。

8.1848年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当月被镇压,11000多人被屠杀,25000多人被捕。

9.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成立。

10.1866年美国全国劳工同盟成立。

11.1869年成立的美国劳动骑士团,发动了许多次胜利的罢工。

12.1871年3月18日,伟大的巴黎公社建立。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坚强的政党作为领导核心,最终归于失败。

13.1872年英国农业工人大罢工,要求增加工资。农业工人联合会领导了这次罢工。并最终取得了极大地胜利。

14.1886年芝加哥工人五一大罢工,要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从此“5.1”国际劳动节被正式定为各国无产阶级团结斗争、显示伟大力量的战斗节日。

15.1887年美国铁路工人大罢工。

16.1889年德国鲁尔矿工大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废除克扣工资制,实行8小时工作日,迫使德皇接见,取得胜利。

17.1889年伦敦煤气、码头工人大罢工,取得伟大胜利。同年第二国际成立。

18.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的妇女和全国的纺织工业及服装工业的工人举行声势浩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是为“3.8”妇女节的由来。

19.1911年和1912年英国工人的三次罢工,迫使政府“恳求妥协”,仅仅五天之内,就通过关于矿工最低工资的法案。

20.一战期间,英国工人“车间代表运动”,争取扩大对工厂的管理权,组织了数次几十万人的罢工,迫使政府作出让步。

21.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

22.1918年德国十一月社会主义革命遭到镇压。

23.1919年共产国际成立,同年美国工人罢工取得胜利。

24.1920年法国百万工人大罢工。

25.1923年汉堡工人罢工并发生起义,被镇压。

26.1926年英国工人总罢工。

27.1934年旧金山工人总罢工,迫使罗斯福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缓和阶级矛盾。

28.1944年巴黎起义,为把德国法西斯赶出法国国土作出了重大贡献。

通过以上这一“流水账”,我们可以看到:工业革命初期的工人运动,往往采取武装暴动,但几乎都遭到失败。而进入19世纪70年代,即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工人运动基本采用罢工形式并不断取得巨大胜利。这是一条从简单盲目地发动武装起义到熟练运用罢工这一手段争取自己的权利,从不断失败走向不断胜利,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曲折道路。这一进步的的主观原因在于工人阶级在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和不断走向成熟,客观原因在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罢工这一手段开始变得越来越有效,越来越“屡试不爽”。当然,在总结这一过程的同时,也绝不应该否认武装斗争的作用。我们所反对的,是在组织涣散,准备不充分,敌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因为突发事件而举行盲目的武装暴动。造成不必要的牺牲和代价。诚然,这样的牺牲和代价曾经用鲜血和生命教育了民众,唤醒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暴露了统治阶级的反动嘴脸。但是,每当这样的起义失败后,反动派都会进行疯狂报复,甚至剥夺工人阶级已经取得的一些政治经济权利。因此,面对“扯旗造反”的问题,我们还是应当慎之又慎的。

(二)中国工人阶级的成长之路及其特殊性

1.1844年8月,香港工人为反对英国殖民当局“人头税”的法案而举行的罢工,是中国工运史上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罢工。这次工人斗争虽未完全奏效,但它使香港工人开始意识到罢工的作用,并为其后积累了经验。

2.1852年厦门反掠卖华工斗争。厦门各行业全体罢工抗议,并自动铲除汉奸,声讨罪犯,迫使英国将掠卖华工的中心从厦门转移到汕头、澳门等地。

3.18八二年开平煤矿罢工。

4.1889年汉阳铁厂罢工。

5.1890年江南制造局工人为抗议延长工时发动罢工,并取得局部胜利。表明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工人阶级,已能团结起来,向反动的官僚统治展开初步斗争。

6.1903年5月云南个旧矿工起义。同年,起义失败。

7.1905年5月安源煤矿早期罢工。起因是外籍工程师长期欺压工人,无理扣罚矿工工资。罢工最终大获全胜。

8.1911年,有名的保路运动爆发。为武昌起义的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

9.191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印刷工人罢工,抗议资本家勒令解散工人团体。

10.1918年8月上海日华纱厂罢工并取得胜利。

11.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爆发“6.3”政治大罢工。

12.1920年中东铁路工人大罢工。称霸中东路17年的反动分子霍尔瓦特被赶下台。

13.1920年粤汉铁路工人第一次罢工。

14.1922年1月香港海员大罢工成为中国第一次罢工高潮的起点。

15.1922年1月——1923年2月第一次中国罢工高潮。共有30多万工人举行了100多次罢工。期间发生了著名的劳动立法运动。这个时期著名的罢工包括了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开滦煤矿工人工人大罢工、正太铁路工人大罢工等。最后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的失败而告一段落。

16.1925年5月5日五卅运动爆发。取得局部胜利。这是中国大革命高潮到来的标志。

17.1925年6月省港大罢工。坚持16个月之久。

18.1926年北伐战争期间汉阳兵工厂罢工。

19.1926年冬至1927年春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最终取得了胜利。这是中国工人运动史和中国革命史上极为光辉的一页。

20.1927年汉口、九江工人收回英租界。

21.1937年7月全国工人反日大罢工。

22.1945年9月上海水电工人罢工。

23.1947年初抗议美军暴行运动。同年爆发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

24.1948年1月上海申九厂工人罢工遭到血腥镇压,是为申九惨案。

25.1949年全国工会组织相继建立,第二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人阶级终于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我国的工人阶级,脱胎于鸦片战争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既具有全世界无产阶级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众所周知,1842年,我们被英国战败了,签订了《南京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割了一个香港岛。英国的近代工业遂借此漂洋过海来到这块殖民地,由此产生了中国最早的工业无产阶级。这就造成了两个奇特的现象:(1)中国的无产阶级比资产阶级产生得要早。(2)随着后来洋务运动和民办厂矿的兴起,不同于欧美各国的无产阶级只是单受本国资产阶级的压迫,中国的无产阶级身受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和本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三重压迫,可谓“苦大仇深”。

除去这两点以外,我们通过分析中国工运史,特别是与欧美各国工运史作一横向比较,还可以发现两个特殊性。

第二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工人运动开始迅猛发展。在规模,范围和程度上都有了质的提升,工人阶级的成长速度大大加快。这主要表现在:发动罢工从被动走向主动;组织程度和斗争手段大为成熟;从经济罢工开始转向政治罢工。这是中国共产党无法被抹杀的历史功绩和作用。

二、罢工权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一)英国:从惩治到承认

众所周知,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开山鼻祖,可是它本身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典,而是以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律中的某些宪法性条款来代替其作用。具体到罢工行为和罢工权,最初是不被法律认可并严格禁止的。1799年,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颁布《结社禁止法》,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活动,违者将被处以刑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发展,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路德运动”在英国各地此起彼伏,破坏甚巨,让英国政府的镇压防不胜防,疲于奔命。这让英国资本家阶级不得不考虑用法律规范的方法来平息劳工们的怒火。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承认工会罢工权,并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罢工的法律。这使英国成为最早承认罢工权的国家之一。但是,政府对于罢工权的行使又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如英国《劳资关系法》规定严格限制怠工行动。

1868年,英国工会的联合组织——英国职工大会成立。进入20世纪,参加工会的人数从20世纪初的125万人发展到70年代末的1220万人。其规模及其组织形式使各行各业工人能够有效行使罢工这个武器广泛地同资方进行斗争。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1980年,英国颁布《就业法则》,在依然保留了对工人罢工的一些限制的同时,承认了“和平纠察”条款,即罢工时工会或工人可设置纠察,促使本企业内不参加罢工的员工加入罢工;同时也防止外部工人在罢工期间到本企业内寻找工作。

(二)美国:相对顺利但不乏曲折的确立历程

(三)法国:革命激情注定的胜利

(四)日本:一战国祚化旧梦

美国作为建国较晚,资产阶级民主又最为发达的国家,总的来说受传统习惯势力和封建因素的影响较小,罢工权的确立虽然经历了不少曲折但还算相对顺利。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关键性的判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思想浓厚的日本,文化的因素决定了天皇在日本社会的绝对神圣和权威,也就决定了本国工人的反抗力量十分微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可能独自打破皇权专制的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外力的介入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战败和被占领的原因,原来的发展模式被强行打破,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急剧转变。这是日本罢工权立法极具特殊性的地方。

法国也是受自身文化影响极为深远的国家,这一点在罢工权立法的问题上也显得毫不例外。但这种文化却与日本截然不同。有外交专家就认为,法国与美国的罢工不同,法国是一个“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国家,民众对罢工往往同情,理解,很少抱怨。然而当我联想到我所生活的“社会主义中国”,我就立刻觉得他的说法太过“荒谬”了,在我国根本就不允许这样的罢工,罢工的参与者会被报复,组织者会被“绳之以法”,我们的工会也绝无可能为了工人的利益去组织罢工。不过,我国的民众也会同情弱者,这点可能与法国人有共同之处。法国人有着长期的革命传统,这是法国罢工文化的源泉。法国工会所拥有的罢工权利,就是通过长期奋斗才得到的。这种历史惯性和传统,使法国人认为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更不会赋予他们什么人权,一切只能靠自己去争取。所以,法国工会这样命名自己存在的理由:“我们的目标是赢得权利,而不是钱!”

以上四个国家的罢工权立法,有着各自丰富的特殊性,也有着不少的同一性。总结起来,我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罢工权立法成果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只有工业文明相对发达的国度,才拥有罢工权立法的坚实物质基础和成熟的社会条件,因此这个因素是决定性的。

(2)本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不懈斗争。权利从斗争中来,一切靠自己去争取的信念,是历史给予我们的宝贵经验和财富。工人阶级的斗争是取得一切成果的主要条件。

(3)本国文化因素的影响。在日本和法国的罢工权立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文化对于一国法制的深远影响,任何一国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超脱基于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和现实,因此,文化因素的影响,是影响罢工权立法的重要条件。

三、我国罢工权入宪的历史反思

在上面一章中,我们介绍了世界上几个大国罢工权立法的曲折历程。并得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是我们在研究外国的时候,从来都不应该为了研究而研究,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总结国外的有益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解决我们国家的问题。在这里,我希望通过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历史,尤其是对七五宪法的研究,来对我们在罢工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历史反思。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这样的反思和总结,有助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和宪政走向进步。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我国的劳动立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的《集会结社律》。可是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后来的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颁行的这类法律,在主旨上都是压制劳工,反对罢工的。比如,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明确禁止罢工,违者以刑罚惩治。同年颁布《治安警察法》,宣称其“有权采用一切力量,制止一切工人的集会和行动”。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行《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工人不得因任何劳资争议罢工。在后来的抗战和国共内战时期,又多次颁布法律禁止工人罢工,因此在他们制定的多部宪法中,自然也看不到关于“罢工权”的只字片语了。

而作为民国时期另外一支重要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却从成立伊始就为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做了诸多历史性贡献。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以后,除了多次组织和领导工人罢工争取权利以外,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对劳动立法工作的探索。1922年,中共根据“二大”的决议,领导了著名的“劳动立法运动”。同年8月,劳动组合书记部乘着北京直系军阀政府高唱“保护劳工”、召开“国会”的时机,提出了劳动者有权参加国家管理,有言论、集会、结社、罢工和缔结团体契约以及与国际联系的民主权利;还包括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女工、童工等19条的《劳动法案大纲》,并通电全国,要求国会予以讨论、通过。各地工会纷纷响应,组织了劳动立法同盟并举行集会游行,致电国会,要求将劳动立法条款列入宪法。却遭到北京政府的断然拒绝。但是,这一民众立法运动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开提出了“罢工权入宪”的要求,揭开了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光辉的一页。

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1924年11月,广东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工人有罢工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个承认和保障罢工权利的单行法规。

在国共十年内战时期,中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又先后颁布过《赤色工会组织法》《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来具体保障工人群众的政治经济权利。而在这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更是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为日后新中国的民主制宪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到首要地位,中共出于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考虑,陕甘宁边区在劳动立法方面更多地强调劳资协调,维护团结。在罢工权立法方面没有太大的突破。

(二)从五四宪法到七五宪法

我们首先应该弄明白的是,为什么要制定七五宪法?或者说五四宪法为什么要被废止?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更换宪法,一般都是在时代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然而同在毛泽东时代,我国就先后出现了两部宪法,这怎么解释呢?依我看,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方面,我们现在都承认,五四宪法是在新政协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宪法的第一条,关于国家性质,就采用了类似共同纲领的提法,即: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而1954年的中国,也的确还处于新民主主义阶段,三大改造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而这部宪法也是处处体现着“过渡时期”的特征,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比如第四条规定:国家“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第五条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包括“资本家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等等,不一而足。因此我认为,五四宪法实际上是一部带有社会主义特点的新民主主义宪法,也可以说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把它视作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在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完全确立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五四宪法渐渐地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了。这时的我国,理所当然地需要制定一部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宪法。

第二个方面,七五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成果总结。1975年,文革已经进入了第九个年头,也进入了尾声。总结文革的经验和成果,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1954年以后二十多年以来国家新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成为当时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文革是一场很激烈的政治运动,也可以说是一场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的革命。在1966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中说,要“用无产阶级自己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风俗、新习惯,来改变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改革教育,改革文艺,改革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以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基于此,在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春桥发表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报告》,对制定七五宪法的原因和修宪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说明。报告中说,“一九五四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

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报告中还指出,对五四宪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其中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方面同我国罢工权立法的关系最大。在第二个方面中,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就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性质,各个阶级在我们国家的地位。修改内容的第三个方面说,没有充分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修改草案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同时,根据毛主席的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

《报告》最后热情呼吁,“各位代表!修改宪法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将近五年。这次大会将要完成这项工作,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这是一件值得我们热烈庆祝的大事。长期以来,为了争取和捍卫人民的民主和社会主义权利……为了战胜国内外反动派,我国人民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成千成万的烈士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正是这些斗争的胜利,产生了这个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相信,全国各族人民……一定会认真地执行这个宪法,勇敢地捍卫这个宪法,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保证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胜利前进!”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这部宪法最后仅仅存在了3个年头就被废止了,实际上也根本没有来得及实行。而它的精华所在——四大民主和罢工权,也在随后的八二宪法中被当作“文革垃圾”一并扫除了。这不得不说是历史的遗憾。

八二宪法制定后,三十年过去了,官方对七五宪法的评价却依然是“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错误”;“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打乱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内容简括,变成空洞的原则和口号,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重大问题无法可依”;“与五四宪法相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三)四大民主与罢工权

七五宪法的确是有缺点的,关于这一方面,我想官方已经是挖掘得很到位了。限于本文的主旨,我只想从之前提到的七五修宪的两大方面来谈谈它的可取之处。

首先,相较于五四和八二宪法,七五宪法最为旗帜鲜明地规定了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五四宪法是“人民民主国家”,而八二宪法正文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却又在序言中闪烁其词地说“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想这么处理,可能是为了少惹些政治和学术上的麻烦吧。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换一个形象一点的说法。“无产阶级专政”是工人“一家独大”,而“人民民主专政”是“几家共大”,如果说在1975年,我国工人阶级已经用宪法确定了自己“一家独大”的地位,那又怎么可能容忍在1982年倒退到“几家共大”的局面呢?这说得通吗?如果说得通的话,那也只能说明一种情况——我国的工人阶级“大权旁落”了。其实30年来发生的一切,难道不是正好佐证了这一点么?

说到大民主,这是相较于西方的小民主即议会民主而言的。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真正的民主;是轰轰烈烈、气势磅礴的群众运动;是对付阶级敌人,反对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七五宪法第13条很明确的说,“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不过,虽然八二宪法取消了这种形式,可是我发现,我们现在虽然不能上街去贴大字报,可是网络的发展却在某种程度上变相地实现了这些权利。我们可以看到,有多少丑恶的人和事被网络曝光于天下,又有多少腐败官员因为网络而落马,可以说,“大民主”正被网民们酣畅淋漓、大快人心地行使着,牛鬼蛇神们“谈网色变”,不正反衬了大民主的正确性和威力吗?有人将这种状况形容为“网络人民战争”,我看毫不为过。它带给中国的光明和正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他任何一种形式。可是,这种“大民主”是没有法律作保障的,我们会被“和谐”,被“封杀”,甚至被“跨省抓捕”。

而七五宪法中的罢工权,则是与四大民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甚至罢工本身也是大民主的一种形式。罢工权第一次被写进中国的宪法,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伟大胜利,也是我国罢工权立法里程碑式事件。四大民主和罢工权就像工人阶级的两个铁拳,成为用来反抗压迫的利器。关于把大民主和罢工权写进宪法的问题,毛泽东曾有过精彩的论述。

毛泽东说,“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你们怕群众上街,我不怕,来他几十万也不怕……,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如果脱离了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看到这段话,不知当今那些一口一个“和谐”、“维稳”、“群众非理性”的官员学者们,是否该感到惭愧呢?

这就是毛泽东对大民主和罢工权的态度。可是,最终的结果是他也没能逃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他主持制定的1975年宪法也随着伟人的离去成为了遥远的历史。

四、现实和展望

(一)石破天惊的通钢事件

2009年7月24日,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通钢事件”。国有企业通化钢铁集团的工人举行了大罢工,占领了工厂,建龙集团派驻通钢集团改组、控股的总经理陈国君被阻止进驻的通钢工人群众打死。这件事的发生,看似偶然,但却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所造成的普遍矛盾,通钢罢工正是这些矛盾导致的必然后果,也是工人阶级长期压抑怒火的一次总爆发。我们必须通过通钢事件呈现出来的种种现象,来揭露隐藏在这个事件背后的本质。

具体到通钢集团,罢工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又是怎样的呢?

2005年,通钢集团与私营企业建龙集团的重组改制,是当年吉林省国企改制的重头戏。其实在这一年,通钢是吉林最大的钢铁企业,年产量达到300万吨。而建龙集团的钢产量远远低于通钢集团,如果不是政府抓紧贱卖的话,根本无力控股重组通钢集团。所以这被通钢工人讽刺为“小饭店与五星级大酒店的重组”。另外,在2004年,建龙集团在宁波还被作为违规钢铁项目查处过,但急于贱卖通钢的吉林省国资委已经是饥不择食了。重组后,建龙集团名义上是第二大股东(控股近40%),但实际上已经绝对掌握了通钢,从公司总经理到财务主管都换成了建龙人。2006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跑到长春来召开全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座谈会,吉林的国企改制方式受到表扬,还被总结为“吉林模式”。而“通钢模式”作为“吉林模式”的三种“成功模式”之一,“更为国务院国资委所看中”。可是,通钢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真的是如此皆大欢喜吗?

到了2009年3月,建龙见亏损太严重,无利可图,于是决定拍屁股走人。经协商,国资委宣布,此前建龙拿通钢老区抵押建立的吉林钢铁归建龙所有,并无偿占有通钢的矿山。虽然这样的决定无耻至极,但在公告下达的当晚,通化钢铁居民区的鞭炮声还是响彻了整个夜空。建龙与通钢股权分立后,通钢的状况开始好转,4月份,通化钢铁集团仅亏损近1亿;5月份,略有亏损;6月份,就已经盈利6000余万。7月预计将盈利超过一个亿。所有通钢工人们都在憋着劲要打个漂亮仗。而恰恰在此时,贪婪的建龙集团看到通钢扭亏为盈,又开始赚钱,于是再一次与国资委上演了一出官商勾结的好戏,7月23日,国资委正式宣布,建龙65%绝对控股通钢,又要回来继续霸占工人们的血汗!当听说工人们坚决反对时,建龙集团主席陈国君还放出狠话,“我要在三年内让通钢姓陈”,“等我上台,所有通钢原来的人一个不留,全滚蛋!”工人们彻底绝望了,这种绝望化为无尽的愤怒与仇恨,陈国君们视工人如草芥,不给工人活路,不要他们活下去了,那么好,官逼民反吧。于是乎第二天发生了惊天动地的通钢大罢工。

毋庸置疑,2009年7月24日这一天,必将载入中国工人运动和政治变革的史册。这一天,发生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第一次有组织的大规模罢工;这一天,英雄的通钢工人阶级以自己的壮举,宣告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不知所措,长期沉默的我国工人阶级阶级意识的重新觉醒。向黑暗中的人们展露了历尽艰难曲折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终将取得胜利的曙光。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再次证明: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它带给人们的启示郑重而深刻。

(二)我国罢工权入宪的未来

通钢事件已经过去两年了,它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面对现实,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怎样去推动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呢?

那么具体的来讲,我国各个阶层中有志于推进罢工权立法和罢工权入宪的人们,尤其是我国的工人阶级,究竟应该如何去努力呢?我个人的意见,主要应当从四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为当局厘清和明确我国罢工权立法的法统依据。罢工权的法理依据,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问了,这是国际法所公认的事实。可是对一个政权,一个党派来说,还有更重要的“法统依据”。这是他们统治的合法性赖以维持的基础。根据党史,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的1922年,就领导发起过“劳动立法运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北洋政府将“罢工权”写进宪法。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又促进了广东革命政府颁布法律承认罢工自由。所以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七五宪法有关罢工自由的规定,可以看作是中共在法统方面很好的继承和延续。我们党为什么要争取罢工自由?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工人阶级有这个诉求,共产党就要代表他们去实现。这个逻辑是中共存在和执政合法性的根基之一。如果现在坚持不承认罢工自由,那么这个从二大以来的法统就中断了。也就相当于你自己承认,现在的共产党不是当年那个共产党,你的法统基础缘自1978年而非1921年,如果真是这样,麻烦可就大了。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要靠媒体和学术界去完成。

第四,力争首先实现经济罢工合法化、制度化。我们知道罢工从性质上来说,其实是要分为经济罢工和政治罢工的。两者的斗争目的和层次都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国政府之所以到现在还讳谈罢工,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1989政治风波和东欧剧变的影响。其实就算是在西方国家,对待两类罢工的态度也是根本不同的。政治罢工在很多国家被禁止和限制。所以要想减少我国罢工权立法以及入宪的阻力,应当首先争取将经济罢工写进法律,实现其合法化和制度化。

最后,我想谈一点个人的感受。当我在为完成这篇论文寻找资料时,无意间发现了一个朴实的工人兄弟在通钢事件发生的前一天,在网上发出的求救:“谁来拯救可怜的吉林省通化钢铁公司?拯救拯救可怜的通钢人吧。”当时我鼻子一酸,眼泪就差点掉了下来。可是转念一想,我又感到无比的欣喜,通钢的兄弟姐妹们,不正是在一天之后,自己拯救了自己,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吗?在这个世界上,谁也帮不了我们,我们只能靠自己,靠全中国无产阶级和亿万劳动人民的勇敢奋斗,来创造一个未来光明的中国。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的工人阶级是伟大的。他们有着钢铁般的意志,宽阔的胸怀和顶天立地的英雄气概。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依靠他们,用知识阶层和劳动阶层结合的办法去推动我国的劳动立法事业。

我们研究和推动罢工权入宪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从细节入手去改变中国的社会,以坚定的信念去建设一个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理想社会。我们要按照工人阶级的面貌去改造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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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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