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出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使命在于平衡统治阶级内部利益,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和文化发展。
古代奴隶制法治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埃及,公元前4000年就出现了习惯法。前3200年,开始制定成文法。前8世纪,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已发展到相当程度,编纂了比较系统的法典。法官既任地方行政官员,还是高级僧侣。
巴比伦地区在公元前3000年开始步入阶级社会,形成不少城市国家,也出现了成文的法律,如《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由于这些法律都使用楔形文字书写,故被称为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
公元前15世纪,印度地区奴隶制国家逐渐兴起,出现习惯法。前7世纪,产生婆罗门教,编纂了《吠陀》《法经》等教会法。前6世纪,产生佛教,编写了《律藏》等典籍。前4世纪,产生印度教,编纂了比较系统的《摩奴法典》,规范着婚姻、家庭、财产、契约、继承、犯罪与刑罚等。
公元前11世纪,中亚出现希伯来奴隶制国家,祭司将各种习惯法和祭司法院判例汇编成《摩西律法》,既是犹太教的经典,又是希伯来国家的基本法律文献。
公元前8世纪,古罗马开始进入阶级社会。经过多次改革,罗马法律日趋完善。至公元3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版图扩及,其法律达到古代世界最完备的程度。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是对罗马1500余年法律发展的集大成。
由于古代东西方国家都是奴隶制社会,其法律之间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相同点。
中世纪封建制法治
476年,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了许多国家,并逐渐进入封建社会。他们以氏族习惯为基础,吸收罗马法的理论和技术,制定了一批封建性质的法典,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
从5世纪开始,印度逐渐转变为封建社会,由各种法律经典汇集而成的《摩奴法典》成为基本的法律渊源。11世纪后,伊斯兰法也成为印度的法律渊源之一,出现不少解释《摩奴法典》的经典文献,构成调整印度封建社会各个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
646年,日本的“大化革新”确立了天皇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是这种转变的法律总结。从1192年至1868年的“明治维新”,日本进入幕府统治时期。《御成败式目》《公事方御定书》等武家法典确立了幕府封建法治的基础。
7世纪初建立的阿拉伯封建统一帝国,形成伊斯兰教法。穆罕默德的《古兰经》《圣训》以及教法学家的著作,构成了阿拉伯国家封建法律的基础。
7世纪,东罗马帝国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基础,颁布了适应封建制发展的法典,如《查士丁尼法典选编》《农业法》《巴西尔法典》等。1045年,拜占廷重建君士坦丁堡大学,注释法学家研究、撰写罗马法著作,编纂新的法律,推动了封建法的发展。
6至8世纪,斯拉夫民族纷纷建立封建国家,并在吸收拜占廷法律的基础上,将自己的习惯法汇编成法典,如《罗斯真理》《斯提芬·杜尚法典》等。这些成文法典,形成了斯拉夫法系。
从9世纪开始,基督教会势力迅速扩张,教会法及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几乎涉及每一个居民,尤其在婚姻、家庭、动产继承等领域影响巨大,其法律是西欧封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世纪东西方的法律,虽存在一些差异,但本质上是相同的:一是都在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刑罚、继承等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等级,有的法律更是等级森严。二是都对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尽可能作出详细的规定。三是家族成为法律保护的出发点和中心,个人均处在依附于家族的地位,权利义务必须服从家族的利益。四是男尊女卑。都明确规定妻子应处于夫权的支配下,丈夫可以随意休掉妻子。
近代资产阶级法治
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1640年至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夺得统治权,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通过制定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和对原有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新的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解释,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并通过殖民扩张,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即英吉利法系。
美国原是英国的殖民地。1776年独立战争后,美国在采纳英国法基本制度和原则基础上,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法规,迅速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美国法有许多自己的创造,如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法律被分成联邦法和州法两个体系。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使法国迅速走上创建资产阶级国家与法的道路。拿破仑执政后,迅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建立起当时世界上最为系统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楷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
1871年,德国制定了宪法典和刑法典。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1900年,实施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水准、编纂技术上颇具特色,形成德国支派。
1868年,日本爆发“明治维新”运动,开始全方位引入西方法律。从1889年至1899年,先后制定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建立起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此外,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俄罗斯等西方国家也在18至19世纪相继建立起法律体系。
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西方各主要国家确立。这一体系除了内容上确立三权分立、国民主权、公民权利人人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外,还在立法形式上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其成员除英美外,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其成员除法德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国、埃及、突尼斯、日本、印尼及旧中国等。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是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等。
现代法治体系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法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日益完备。
一些新的法律领域应运而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形成了经济法;随着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反倾销法等新的分支学科。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随着国家行政事务的增多和管理领域的扩大,政府的权力日益膨胀,侵害公民权益的事例不断增加。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使其依法行政,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各国的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的规定越来越详细。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制定了比较民主、自由的新宪法,对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居住权、迁徙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随着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文化交流空前频繁,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立法和司法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924年,又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苏联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二战”后,随着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民主德国等东欧国家以及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扩大和丰富。上世纪80年代末,在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冲击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遭受挫折,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进行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并在世界法治发展中占有重要一席。
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
亚非拉地区发展中国家,有的是原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其法律基本上是宗主国法律的复制和翻版;有的虽是独立国家,但其法律或是适用西方两大法系,或是传统的宗教法。但“二战”后,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法律,吸收本民族传统,进行了系统而有效的法治改革。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史者,所以能知今古,国之鉴也”。让我们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