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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