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弄清楚产品缺陷的概念时,我们要先弄清楚的另一个概念便是“产品”。何谓之“产品”,在《侵权责任法》中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可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因此未经过加工制件的自然物,和初级农产品和猎物不是产品。比如从山上采摘来的野果,及捕获的猎物,还有初级农产品如稻谷就不是产品。
另外,对于以下用于销售的物,也应当认为是产品:
二、产品缺陷的分类
法学界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很多,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如三鹿奶粉就是这种情况,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不合格,加入了三聚氰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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