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现实性,故我们不能对它进行明确的判断;它具有或然性,故我们必须透过现有的民事法律条文,分析其有可能产牛的规范路径。
2.多样性。民法的渊源不具有结构单一的要素构成,相反,它是山多种要素兆同构成的。不同类型的构成要素分别为民法规范的形成提供素材。事实,正是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性,民法的渊源的多样性才‘成为可能。
摘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形式渊源的权威说明。第38条第1款的排列顺序表明了法院适用法律的顺序,即法院裁判案件应优先适用条约,然后是习惯,最后才是一般法律原则。法院适用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的先后顺序并不意味着三者之间存在着等级关系。
关键词: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着不同的含义,有的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有的是指法的理论渊源,有的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有的是指法的文件渊源,还有的是指法的文献渊源。在国际法中,法律渊源一词同样被学者们赋予了多重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有多种含义的,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等等。尽管学者们对国际法渊源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都认为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指形式渊源,而国际法的实质渊源主要由法哲学来进行研究。本文所研究国际法的渊源仅是指国际法的形式渊源。
一、《国际法院规约》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关键词:民事习惯;立法现状;法律作用;存在问题
一、民事习惯的概念、特征
二、民事习惯的现状及其作用
(一)我国民事习惯的立法现状
摘要:从法律的相对性出发,并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特点,宪法不是行政法,行政立法也不是行政法,二者不会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委任立法、地方性法规、判例、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才是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关键词:法的正式渊源;事实问题;价值问题;法律的相对性
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①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它又可区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具体是指各种习惯、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②判例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分别属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渊源。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理学在谈到法的正式渊源时并没有作部门法的区分,好像每一种部门法的正式渊源都完全相同似的。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本身也是一种(立法)行为的结果,每种规范只是相对于其调整对象来说才算是法律,好比“父亲”只有在儿女面前才算是父亲一样,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是父亲。在明确法律的相对性以后,才能确定行政法的正式渊源,确定了行政法的正式渊源,才能确定行政法本身的外延,并从而确定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一、经久不绝的迷惑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文献渊源、效力渊源、成立渊源、法定渊源等等。著名法理学家凯尔森在其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就认为,法律的渊源是一个比喻性并且极端模糊不明的说法,它不仅被用来指创造法律的方法,即习惯和立法,而且用来说明法律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也有人用来指所有那些实际上影响创造法律机关的观念。[1]法学界一般所研究的法律渊源是法律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国际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这一范畴,学界研究的比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观点,这是国际税法学领域研究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之一。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一)涉外税法的含义与标准
涉外税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三个方面。虽然学界均主张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但关于涉外税法的具体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主张涉外税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税法,有些学者主张除了涉外所得税法还包括涉外商品税法。根据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涉外税法应当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
一、当代中国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渊源[1]
二、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性[2]。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现: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级的法的形式。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过是一种例外而已。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与旧社会的根本对立。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形式。
可以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可以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摘要】
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人文心理背景;精神需求;弘法活动促进了名山的形成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在中国,天是被当作一个有形的实在的事物加以崇拜的、中国各民族在原始时代就有崇日观念和活动、中国的山岳崇拜观念有其独特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我国大多数寺院选址在自然景观优美,清幽寂静的山林之中、泰山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充满宗教和政治色彩的名山、我国古代寺庙书院往往选址于幽境,幽境,即超脱逸世之境、得道高僧在某一名山的弘法业绩对宗教名山的形成贡献尤大、宗教名山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是众多物质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旅游名山是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宝库,也是我国人文景观中一道独有的风景线,其形成源自于我国古代大山崇拜的心理背景,更由于名山本身客观条件和特有的人文环境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同时名人雅士等在名山的修行授徒,使其蜚声海内外,这些成为了旅游名山厚重的文化内涵。
关键词历史文化渊源精神需求社会条件
“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每当我们登上武当山、庐山等名山,总会被山上寺观的悠悠钟声所吸引,陶醉于身心俱静的氛围中;每当我们翻开中国历史,寻找高僧名士的足迹,往往会听见他们在名山古寺中的心灵对话。这些名山无疑是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宝库,也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文化景观,蕴涵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古往今来引起过很多学者的兴趣。这些名山是如何形成的?本文将从地理学、历史等角度,就名山形成的渊源做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1人文心理背景
在中国,天是被当作一个有形的实在的事物加以崇拜的。据古文献记载,夏代已经“行天之罚”,征伐各方部落,殷商时已称天为“帝”了。而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从帝王将相到凡夫俗子都把天帝、天神看作是最高的神并对它顶礼膜拜,天空崇拜的另一种具体形式就是太阳崇拜。
关键词:企业成长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
古典经济学主要是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来解释企业存在与扩张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分工的规模经济利益是企业成长的主要诱因——企业中生产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而这又进一步深化了企业的分工协作,如此循环往复,最后通过企业规模经济的获得实现了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