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端于清末法制改革的中国法律现代化历程迄今已有一个世纪,今日中国所进行的声势浩大的立法活动依然是这场运动的延续,除非中国法制实现全面的现代化,这场运动将无停息之日。在对中国合同法历史变迁的考察中,我们可以体味百年来法制变革所经历的困境与艰辛,并为我们苦难的中国逐步摸索到步入康庄大道的路径以及在近20年的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进步深感庆幸。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法制变革史与经济社会变迁史。
一、中国合同立法的回眸
我国古代合同法的表现形式为礼制中的有关规定及民事习惯,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始于1911年第一次草案,从1911年到1929年国民党民法典通过并公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时期。此期间我国合同法完成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中华民国民法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及债法的特点,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需要。(1)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作为旧法统在祖国大陆被废止,现在仅在台湾地区有效。
二、统一合同法的进步性
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与现行民法的其它组成单元相比,它最具进步性。甚至可以断言,这部合同法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某些面貌。合同法的进步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模式上的进步。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流转关系实际上被分割为两部分,即纳入计划范围的财产流转关系和与计划无关的财产流转关系;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上实行经济合同法与民事合同法分开立法的二元立法模式。各具体合同实际上被分割为两部分,分别受不同法律调整。统一合同法的出台废止了此种立法模式,取消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划分,实现了对各种具体合同统一的规范和调整。
2.立法体系上的进步。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律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合同关系,相互独立并行不悖,在立法层次上是同一层次的单行法,除受宪法统率外,谁也不统率谁,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这种局面的形成是与8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分不开的,其根本原因是经济起飞时期发展不平衡所致。三足鼎立的弊害可谓众人皆知,统一合同法的出台使得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复存在,实现了合同立法天下一统的局面。
三、合同法当前所面临的任务
四、中国合同法之最近的未来
中国合同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业已取得的成就,为合同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尤为关键的是,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已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社会生活诸因素所形成的强大合力必然推动合同法走向新的辉煌。
这里着重探讨几个与合同法未来有关的更现实的问题,即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判例作用之发挥以及合同法的归宿。
判例虽然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并因此而号称判例法被作为法系划分的一个标准,但绝非英美法系所独有。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在借鉴并活用英美判例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风格独具的“判例法”。这些判例虽然不具备法律的拘束力,从而与英美判例大异其趣,但是大多数法官在实际上是尊重先例的,特别是对上诉法院的判例,因此判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17)
在大陆法系有些国家的某些法律领域,司法判例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与英美法系国家并无二致。判例作为成文法的辅助与补充,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我们留意一下德国司法判例发展的诸如‘情势不变条款’、‘交易基础消灭’、‘滥用权利’、‘与事实真象不符’、‘失效’等概念,就不难理解法官是如何修正民法典中僵化的契约文了。”(18)作为一个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我国自然无法抗拒此种法律渊源方面的国际趋势。日本学者后藤武秀在考察了判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后认为,即使正从人治走向法治之转换时期的中国现阶段虽说不承认判例的法源性,但重视判例的时代即将到来。(19)
关于合同法的归宿,实际上是指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注释:
(1)参见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2)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
(3)参见民法通则第3条、经济合同法第5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条、技术合同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
(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5)参见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课题》,《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6)参见谢怀木式:《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7)参见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1、4、7、27条的有关规定。
(8)参见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0页。
(9)参见[英]伊特扬:《现代契约法的发展》。
(1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11)参见杨振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民商法学获得向前发展的进军令》,《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12)参见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9页。
(13)参见蒋先福:《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及社会条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14)参见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15)参见[法]勒内·罗迪埃文:《比较法概论》,陈春龙译,李泽锐校,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16)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9月1日第1版。
(17)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待判例的态度同英国的法院没有多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第二,法官懒于独立思考;第三,不愿冒自己所作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参见[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3页。
(18)任强:《判例法与判定法的运作与未来》,《判例与研究》1996年第2期。
(19)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2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21)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22)就目前已掌握的资料来看,反对学说汇纂式最有力者是徐国栋先生,但在徐先生所提出的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立法方案中,分编在结构上仍采纳了德国民法模式,并保留了德国民法最优秀成果——法律行为制度。
(23)参见[日]北川善太郎:《中国的合同法与模范合同法》,王辰译,《国外法学》1986年第3期。
(24)参见[日]北川善太郎:《中国的合同法与模范合同法》,王辰译,《国外法学》1986年第3期。
(25)参见[日]北川善太郎:《中国的合同法与模范合同法》,王辰译,《国外法学》1986年第3期。
(2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27)德国民法典将关于契约的普遍规定纳入总则编,即德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三节,在第二编即债的关系编仅规定债务契约的特殊情形及各种债务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视合同为债权合同,在民法典体系上将合同法的规定纳入债编。有学者已对此种立法提出异议,如梅仲协先生在其著作中将台湾民法债编第153~156条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放入法律行为制度中加以阐述,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