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算一部,但是已经作废,所以现行有效的只有前四部。
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目前就这一部。
我们查询税收规定时候通常会发现一些文件,比如国税发**号,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号,还有什么财税**号,财关税**号,还有一些比如《**暂行条例》,这些到底有什么区别,你是否觉得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
其实
如果你了解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就明白了。
按照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应,我国的基本税法体系主要包括:
1、税收的宪法规范。《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基本制度。目前实体法有效的就前面所说的四部。
4、地方性税收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5、税务部门规章,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文件。比如各种国税发、财税发、税总公告等。
6、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暂行条例的对象是尚未成熟需要采用过渡的税种法,显然其稳定性弱于法律。对于条件未完全成熟的税种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是毫无争议的,但在条件成熟后应将其上升为法律;对于制定时条件已成熟的税种,一开始就应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最短的有5~6年的历史,最长的已达50年。大量的暂行条例以及暂行条例的长期存在为政府课税的随意性提供了方便,成为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温床。
第二,行政机关立法极易造就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的“自定章程自已执行”的怪胎。而在税收法律之外的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的立法档次更是令人忧心忡忡。中国税收法规、规章的立法者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更确切的说是地方行政机关。它们基于自身政治经济目的的变化需要,随意变更法规、规章体现的更为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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