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日本通过《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规定了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加强供应链稳定以及通过非公开专利保护敏感技术等方面的内容。新法案的通过,为日本现行出口管制和技术贸易管控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要求。
一、日本安全贸易管控的原则
并且日本是瓦森纳安排机制成员国,也是一系列国际主要防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其在两用物项等出口管制的制度和措施方面,与美欧等国有很多共通之处。
二、法律制度
日本关于安全贸易管控的法律制度由法律、内阁令和省令等多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构成。
点击可查看大图
(一)法律
《外汇外贸法》(ForeignExchangeandForeignTradeAct,FEFTA)是日本在安全贸易管控领域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日本进行技术和货物等物项对外转移和贸易等方面的根本性的法律规定。该法于1949年颁布,涵盖的内容包括对外贸易、外汇支付、对日直接投资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就有关于跨境技术交流和出口管制方面的规定。
随着新指定的《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的通过,其中一些关于保障供应链稳定、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网络数据安全,尤其是敏感技术专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也会成为日本对外管控技术和货物贸易的法律依据。
(二)内阁令
除了《外汇外贸法》,日本内阁还先后出台内阁令,对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管理提供了细化的规定。在《出口贸易管理令》中,主要规定了货物贸易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并提供了管控货物清单等细化规定。在《外汇令》中,则对《外汇外贸法》中有关技术出口管制的规定予以细化。
(三)省令
三、主管机关
此外,日本还设有民间非盈利机构“安全保障贸易情报中心”,作为工业、政府和学术界之间安全出口管制的“联系渠道”,组织出口管制研究委员会,为出口管制政策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管制清单调整提供政策建议,并代表日本产业参与国际交流。该中心定期举办国际性的出口管制论坛,邀请主要经济体出口管制政府机关、出口商协会以及学术研究机构共同研讨国际出口管制方面的发展和趋势。
在出口监管方面,日本海关负责在进出口程序执行和监督贸易管制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核查进出口商品的合法性。对于管制物项的出口,海关将核验经产省发放的出口许可;对于或可能属于管制物项的出口,海关亦可提出意见,请求经产省判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四、管制分类和清单
(一)一般管制清单ListControl
清单物项出口时,无论出口目的地都需要向经产省申领出口许可。
(二)全面管制清单Catch-allControl
(三)国别管制清单
《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3列载了两组国家清单,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出口管制政策水平。
第一组是优先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即有效实施出口管制制度的国家,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向该组国家的出口,除非一般管控清单中的敏感技术外,都可以无需申请许可,或可以申请通用许可直接出口。
第二组是联合国武器禁运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富汗、中非、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南苏丹和苏丹。向该组国别的出口,通常需要实现申请出口许可。
第三类则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俄罗斯、印度和韩国等。
此外,日本政府还可能临时调整上述国别管制清单,有针对性地对单一或一组国别实施特殊的出口管制政策。例如2019年8月,日本将韩国从优先贸易伙伴国中剔除,使其成为第三类受管控国家。
(四)用户管制清单
类似于美国实体清单的作用,日本法规设有最终用户清单,禁止向清单上实体出口受控物项。截止2022年3月,日本最终用户清单上共有610个实体,86个中国实体位列其中。
五、许可种类
(一)无需许可
(二)单项许可
单项许可是指日本经产省将在交易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审查和发放单笔出口交易的出口许可。出口审查的重点包括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适当管控该物项的能力等。
(三)通用许可
对于特定目的国和特定物项,经产省可以为重复性出口发放通用许可。通用许可并不审查每笔交易的内容,但会以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有效性和事先实地核查作为发放通用许可的条件。一般情况下,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四)许可例外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的许可例外,主要包括境外维修和低价值豁免等少数情况。境外维修例外是指物项送至日本境外维修,然后仍然回到日本国内的情况。临时出境履行例外是指临时性地到日本境外旅行,用于个人使用和消费的加密设备和深水潜水装备等。低价值豁免例外是指对于列载法律法规中的,且价值低于一定金额的物项,不再需要出口许可。
六、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日本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处罚措施。
一是通报。日本经产省可以将违法者名称在其网站公布。虽然处罚力度最轻,但对于违法者国际商誉和信誉都有负面影响。
三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责任最重,并区分个人和法人分别处理。
对于个人,将处以十年以内有期徒刑,或/并处三千万日圆(或五倍出口金额)的罚款。对于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将处以十年以内有期徒刑,公司将处以十亿日圆(或五倍出口金额)的罚款。
七、《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与贸易管控
由此可见,该法案着眼于重要技术和关键物项的保护和保障,在技术和货物进出口管控、进口设备事前安全审查以及关键技术对外保密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新举措。对于参与高新技术设备对日贸易的我国企业,该法案可能对既有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