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的概念比较题的总结已为精简过后的内容,务必对内容全部进行理解,在冲刺背题时可对预测以及历年考试的频次进行分析后重点背个别题目。
概念比较一到九
(一)《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2011年真题)
《自然法典》出自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书中首次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公有法典》出自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书中将“分配法与经济法”专章论述。
《自然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地分配;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
《公有法典》的主要内容是: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联系:这两部著作都是对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在经济法的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经济法的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
区别:《自然法典》的经济法律思想是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公有法典》经济法律思想中,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但整体而言,仍然是以唯理论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
(二)政府缺位与政府越位(2014年真题)
政府缺位是指本应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
政府越位是指政府超越职能范围,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
联系:政府缺位与政府越位都是政府失灵的表现。政府正确的干预方式应为适度干预,既要履行政府职责,又要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区别:(1)原因不同。政府缺位通常产生于分权体制下;政府越位通常产生于集权体制下。
(2)表现不同。政府缺位表现为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政府越位表现为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具体表现为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政企不分等等。
(三)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以及经济自治权限的关系。
联系:两者都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关系为实质内容,没有经济关系,则无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
区别:(1)经济关系是本源性的,第一性的客观的事实关系,是客观存在于一切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结果。
(2)经济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便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通过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准则,以达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因此不能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
(四)经济职权&经济权利(2005、2007、2012年考题)
联系:两个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限。
(2)目的不同:经济职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经济权利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经济主体的利益追求。
(3)行为性质不同: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自由。
(4)内容不同:经济职权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等;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五)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2007年真题)
区别:性质不同:经济职权的性质为一种权力,而经济职责的性质为一种法定的义务。
(六)经济法&社会法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主要是指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的那些法律规范。
联系:社会本位原则为经济法的一大基本原则,而社会法的产生又是福利国家推行政策,保护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的结果,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为社会保障关系、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关系、公益事业举办社会关系和教育权利保障社会关系。
(2)价值目标追求不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公平、安全地发展;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全、实现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益等。
(七)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2010年考题)
本身违法原则,指某些行为的目的与后果就是排除竞争,这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法的对竞争不合理限制,无需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合理原则,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且造成了实质性限制竞争后,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联系: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都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区别:(1)判断标准不同:前者主要依照行为本身去认定是否构成垄断;后者须对企业的意图以及是否造成实质后果进行判断。
(2)适用范围不同: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被严格控制,通常仅适用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者市场划分协议等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合理原则须对企业的意图以及是否造成实质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不需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
(3)优势不同:本身违法原则仅须对行为本身进行判断,无须对企业的意图以及是否造成实质后果进行判断,简化了判断标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合理原则有利于对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价从而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八)结构主义&行为主义(2017年考题)
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不同必然造成经济运转的差异,企业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往往会滥用这种地位,限制或排除竞争,因此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行为主义理论认为,规模大和份额高的企业本身并不必然违法,政府的重点应放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经营行为上。
联系: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规制经历了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区别:(1)判定标准不同:结构主义规制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仅仅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来判断;行为主义规制认为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是判断的重点。
(2)对行为的规制力度大小不同:结构主义规制,只要企业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即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力度较大;行为主义规制,须对行为本身进行评价,因此相较于结构主义来说,规制力度较小。
(九)国家垄断&行政垄断(2015年考题)
联系: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垄断行为的一种。
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国家垄断是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目的出发的,国家垄断行为是合法的;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扰乱市场竞争的行为,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2)涉及的行业不同:国家垄断一般集中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土地等;行政垄断不限于特定行业,只要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地区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垄断性行政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行政垄断。
(3)垄断的目的不同:国家垄断是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的全局发展;行政垄断以限制非本地企业来保护本地区发展、设置权力寻租等为目的。
(4)依靠力量:国家垄断通过国家权力来实现;行政垄断依靠的是行政权力介入
概念比较十到十八
(十)经济垄断&行政垄断(2006、2011年考题)
联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是垄断行为,都具有妨碍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2)垄断的起因不同:经济垄断源于市场竞争,是市场竞争自由的一种结果;行政垄断源于行政权力的滥用。
(3)垄断的手段不同:经济垄断常采取联合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等手段;行政垄断通过地区垄断、强制交易、抽象行为等手段实施垄断。
(4)垄断的力量不同:经济垄断的力量来自经济实力;行政垄断的力量来自行政权力。
(十一)自然垄断&行政垄断
联系: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都是垄断行为
(2)垄断力量不同:自然垄断主要是依靠国家权力;行政垄断的力量是来自行政权力。
(3)垄断的成因不同: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容量固定或较小(不适合竞争),如果存在多家企业进行经营,必然会产生激烈的价格竞争,其结果是会造成竞争者遭受亏损,而使竞争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最终不得不退出竞争,而使这一行业重新出现一家企业单独经营的局面;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滥用的结果。
(十二)国家垄断&自然垄断
国家垄断又称中央垄断,指国家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目的出发,对某些部门和国有自然资源实行独占。自然垄断是由于特定行业市场的自然条件或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如大多数公用企业即为自然垄断企业。
联系:
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都是垄断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畴;
垄断力量相同,都是国家权力。
区别:(1)垄断成因不同:国家垄断是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的全局发展。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容量固定或较小,如果存在多家企业进行经营,必然会产生激烈的价格竞争,其结果会造成竞争者遭受亏损,而使竞争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最终不得不退出竞争,而使这一行业重新出现一家企业单独经营的局面。
(2)具体行业不同:国家垄断一般集中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土地等行业。自然垄断一般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公用事业、金融企业、农业等部门。
(十三)自然垄断&经济垄断
自然垄断,是由于特定行业市场的自然条件或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如大多数公用企业即为自然垄断企业。
经济垄断,指利用其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联系:都属于垄断行为的范畴。
区别:(1)垄断成因: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容量固定或较小,如果存在多家企业进行经营,必然会产生激烈的价格竞争,其结果会造成竞争者遭受亏损,而使竞争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最终不得不退出竞争,而使这一行业重新出现一家企业单独经营的局面。经济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2)主体:自然垄断的主体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公用事业、金融企业、农业等部门的主体,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的市场主体。
(3)垄断力量:自然垄断主要是依靠国家权力;经济垄断是依靠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
(十四)抽象行政垄断&具体行政垄断(2011年考题)
抽象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实施的垄断行为。具体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垄断行为。
区别:(1)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垄断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非具体的某一类经营者;具体行政垄断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经营者。
(2)具体类型:抽象行政垄断一般包括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排斥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外地经营者不平等的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等;具体行政垄断指强制交易、设置关卡等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危害不同:抽象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实施的垄断行为,因此其危害性较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而言更大;具体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垄断行为,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
(十五)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2016年真题)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产业上下游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以契约、协议等方式,合意实施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以获取某种利益的垄断行为。
联系:都属于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均表现为参与垄断协议的主体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其他协同行为。
区别:
(1)主体不同: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处于产业上下游不同环节的经营者。
(2)表现形式不同:横向垄断协议具体包括:固定价格协议行为、划分市场协议行为、控制数量协议行为、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行为、联合抵制协议行为以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行为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行为。
(3)认定原则不同:对于横向垄断协议中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抵制交易等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对于表现为转售价格维持的纵向垄断协议则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联系:两者都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地域市场会直接影响产品市场
(十七)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侵权行为(2010年考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指行为主体因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联系:两者都是对市场经济的矫正,在使用原则上都是填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民事侵权的主体包含所有市民社会的成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能成立民事侵权。
(2)行为内容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表现为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等,而民事侵权的行为非常广泛,集中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侵害。
(3)所受法律规制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经济法的调控,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而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侵权责任法》调整,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民事责任。
(4)规制目标不同: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了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制侵权行为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十八)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2018年考题)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垄断,指法律规定的主体或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联系:二者都属于竞争法的内容,都有可能会对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破坏,扰乱竞争秩序。
区别:(1)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属于竞争行为;垄断的目的是限制和排除竞争,不属于竞争行为。
(2)实施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的实施主体不一定具有竞争经济优势,任何市场主体都可能实施;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具有经济上的垄断地位。
(3)目的不同: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垄断行为是为了排除和限制竞争。
(4)后果不同:不正当竞争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垄断对市场竞争格局造成破坏。
(5)表现形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表现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垄断指的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
概念比较十九到二十七
(十九)商业秘密&专利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联系: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商业秘密要满足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型(经济性)、保密性,权利人要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保护期限不同: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永久保护;专利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3)内容不同:商业秘密包括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信息;专利仅指技术秘密。
(二十)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商誉(2015年考题)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指经营者通过捏造事实或广泛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信息的手段贬低或诽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商品信誉,以达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
联系:都要通过向购买者传播虚假信息来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区别:(1)散布消息的类型不同:前者直接宣传自己或者委托人的商品或服务;后者虚构或散布影响竞争对手或者其商品声誉等方面的假消息。
(2)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推销自身的商品;后者的目的在于降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降的信誉,从而相对抬高自己的信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一般不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后者直接损害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利益。
(二十一)回扣&折扣&佣金(2008、2016年考题)
商业回扣,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折扣,指商品销售过程中的让利行为,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以及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联系:三者在行为方式上有相同之处,都表现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财物。
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商业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折扣是正常市场主体交易之间的利益行为,这种价格优惠基于意思自治具有合法性;佣金具有合法的劳务报酬性质。
(2)接收方不同:商业回扣的接受方可以是交易的任何一方,不限于买方;折扣仅限于买方;佣金是支付给独立的中介人或居间人。
(3)手段不同:商业回扣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折扣/佣金是明示入账的。
(4)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作为商业贿赂为法律所禁止;后两者具备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二十二)混淆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混淆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或欺骗性交易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联系:两者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
区别:(1)发生场合:前者常发生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后者主要发生在宣传过程中
(3)危害:混淆行为直接侵害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虚假宣传一般不直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利益
(4)主观:混淆行为主观上是使人误信的故意;虚假宣传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十三)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
区别:(1)表现方式: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有奖销售信息不明以致影响兑奖、设置超过五万元的高额奖项行为;商业贿赂表现为回扣和不正当的佣金行为。
(2)场合: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只包括销售中的行为;商业贿赂既包括销售中,也包括购买中的行为。
(二十四)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主权(2009、2014年考题)
消费者权利,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主权,指消费者通过其消费行为以表现其本身意愿和偏好的经济体系。生产者的生产必须符合和反映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销售者的行为必须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在政府与销售者、消费者、生产者的关系中,政府得优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吸收消费者的民主参与。
区别: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形态;消费者主权本身不是一种权利形态,是现代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的基本价值,是消费决定生产这一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反映,是主权在民和民主原则这些政治思想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二十五)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2008、2012、2013、2018年考题)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即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联系:产品责任实际上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的范畴。
区别:(1)适用条件不同:产品责任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产品质量责任不要求损害后果,只要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标准即可追责。
(2)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是单纯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生产者、销售者和中间商;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除生产者、销售者、中间商之外还包括运输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十六)瑕疵&缺陷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联系:两者都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都可能引起一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区别:(1)性质:瑕疵是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缺陷是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2)规制力度:对于瑕疵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如果已经知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而缺陷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即使事前被告知有缺陷,一旦发生损害,也可要求相对人赔偿。
(3)主张对象:瑕疵只能要求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销售者主张权利,属于违约责任;缺陷产品致害时,受害人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承担责任形式:瑕疵产品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陷产品若只导致产品本身损害的,按照瑕疵责任承担,如果导致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则需要按照产品责任承担。
(二十七)产品责任&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015年考题)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产品自销售者一方转移产品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产品无瑕疵,若转移的产品质量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联系: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都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区别:(1)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责任针对产品的生产者是严格责任以及法定免责,针对销售者是过错责任加过错推定;瑕疵担保责任无过错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3)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的产品存在瑕疵。瑕疵和缺陷在法律认定上是不同的。
(4)适用条件不同:产品责任以损害后果发生为前提;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