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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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申请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

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

第五章附则

第1条规程的宗旨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二)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一)本规程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三)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规程。

第4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和请求;

第6条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财产状况明细;

(二)亏损情况的说明;

(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有劳(动)务关系人员名册及其自然状况;

(六)劳动人员安置预案以及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七)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7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第8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应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第9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列明财产交接清单。之后,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说明书或报告书。

(一)律师应接收破产企业如下财产:

1、破产企业全部权属证书、证照、合同、档案、纸版电子版文件、文档、印章等;

3、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

4、破产企业无形资产;

5、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

(二)律师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接管时,应当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共同进行清点,财产交接时应由其签字确认。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或其律师应当明确记载该事实,申请法院不免除责任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12条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13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一)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应着重审查破产企业以下财务内容: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3、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4、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5、帐目记录真伪情况;

6、财务审批合法合规或合章情况。

(二)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企业破产所负的责任情况;

第14条律师应当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严格清理。

(二)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15条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律师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清理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清理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对于需要制作清理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真实性。

(二)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企业破产清算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将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相互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项目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四)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清理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破产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六)律师对"企业基本状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2、破产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5、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6、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7、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

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9、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11、外汇登记证;

12、海关登记证明;

(七)律师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2、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3、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1、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3、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九)律师对"有形资产"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2、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如有);

4、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2、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十一)对破产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6、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等供应合同;

7、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

8、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破产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9、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1、律师对破产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4、有无或有事项及或有负债;

15、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

1、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清理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2、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

3、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质询的事实。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3、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4、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5、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17条律师清理破产财产时,应当在清理破产财产前及清理过程中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形成完备的工作底稿是考核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工作底稿的制作不仅是律师工作过程的完整体现,同时也是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律师清理破产财产的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与破产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第18条在委托人或者被清理对象依据清理破产财产清单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与信息后,律师应当及时、谨慎地对所有材料进行审阅和分析,并据此向委托人或被清理对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19条律师在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清理对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需要进一步清理的具体事项或问题,以利于在反复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达到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全部目的。

第20条律师对外债权清理核查,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1、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3、律师根据审计报告、其他材料,结合企业实际,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

2、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还债通知书》。

3、与债务人对债务偿还情况进行谈判等。

第21条律师清理企业的对外投资应注意下列问题:

1、审核证券投资和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凭证;

2、对证券投资和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第22条律师清理对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二)管理人或其委托律师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23条律师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进行清理核查,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案件进展情况;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充分情况;

(三)法院当前的意见情况;

(四)案件的胜诉可能情况及应否调解情况;

(五)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情况及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情况;

(六)详细列出案件清单,直观展现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

第24条律师审核申报登记的破产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合法性审核;

(二)对破产债权是诉讼时效审核;

(三)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

(四)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

(五)对债权数额的审核。

(六)律师审核后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第25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或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时,应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26条提请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律师应当起草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

第27条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后,律师应当根据参与清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情况说明,拟定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二)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

(三)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

(一)管理人出具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四)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29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在注册登记办理完毕,工商部门发布公告后,应以管理人的名义就注销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汇报人民法院。

第30条编制《破产财产清算报告》

(四)《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应着重突出下列内容:

1、管理人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有:

②确定企业留守人员,明确留守人员工作职责范围;

③审计破产企业财务,审核资产负债情况;

④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追讨债权的情况;

⑤核查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及对投资的处理结果;

⑥确定破产企业破产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等;

⑦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清理情况及案件的诉讼过程及结果;

⑧管理破产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及合同履行或解除情况;

⑩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结果。

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

2、报告结尾时,律师对破产财产清理情况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31条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律师根据委托,可以为破产企业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破产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2、破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住所;

4、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5、对资产评估及权、债务、对外合同的处置说明;

6、未列入破产财产资产的情况说明;

7、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情况说明;

8、有关共益债务和取回权、别除权、撤销权的行使情况说明;

9、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清单和比例;

10、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情况的说明;

11、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三)编制《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律师应当注意: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②破产人欠缴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6、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对某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之后的不优先受偿。

7、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8、告知债权人在限期应当主动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律师有权进行提存。

(四)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律师在设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工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接受委托,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2、要求破产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

3、如涉及或有负债或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妥善按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程序。

(五)企业在破产一般还债方式是以现金进行,若以实物方式补偿或还债的,律师在设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实物补偿或还债必须自愿,不得强迫职工或债权人选择;

2、选择实物补偿或还债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3、选择实物补偿或还债应当报告法院,经法院决定同意;

4、选择实物补偿或还债的,实物应当是未设有担保物权和未有取回权的实物,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第32条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偿还时,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二)律师在参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借破产之机侵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同时律师也应谨慎处理破产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协助企业和各级政府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四)律师在接受指定或管理人委托委托后,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都应建议委托人听取企业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五)律师协助破产企业编制有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涉及到职工问题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认真收集、审核各项资料,保证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涉及破产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时,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2、不在岗(包括下岗、内退、退养、劳务、培训、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3、仔细审查劳动合同,确定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4、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年限,数额,列出清单;

6、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7、整顿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8、破产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九)律师发现破产企业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因此应增加职工工资或福利补偿数额的,要依法向法院报告。

(十)律师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补偿部分,破产企业职工补偿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

1、制定破产企业职工补偿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企业的人员状况及补偿意见;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情况;

5、社会保险关系移转;

6、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顺序。

(十一)如果律师认为破产企业在职工补偿分配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说明。

在特殊企业破产案件中,如果律师认为该破产企业职工补偿分配方案会使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律师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报告,通过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十二)律师编制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注意对下列事项进行再次核查:

1、补偿比例和数额是否准确;

2、是否有漏补债权人;

3、债权人和利益关系人是否提出异议、异议是否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解决或法院决定或裁定解决;

4、是否有其他违反破产法及法规和政策,损害职工权益问题。

(十三)律师帮助破产企业补偿时,除非破产企业确有困难,否则依法考虑现金即时兑现方式。如果必须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时,应遵循自愿协商原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

(二)债权的性质、数额、期限;

(三)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标准;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二)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35条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无效行为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第36条发现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扣划债务人款项还贷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回。

第37条向债务人进行询问,审核债务提起的和解整顿方案,帮助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和解整顿协议。

第38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帮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之后的7天之内提出。

第四节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的律师法律业务

第4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41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42条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和解协议草案等材料。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名单和债务人名称;

(二)总清偿债权数额和各债权人债权的性质、数额;

(四)清偿债务的办法;

(五)清偿债务的期限;

(六)担保人的名称、住所和担保内容;

第43条债权人会议在对债务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和议决中,债务人的代理律师先应就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向债权人会议作详尽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提问,然后请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就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逐项进行讨论,并可以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第44条债务人代理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整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破产整顿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债权债务对册和破产整顿方案。

第45条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材料,确定债务人进行和解整顿的可行性的现实性,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草案。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核担保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

第46条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公告后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按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

第47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48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49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50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51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52条律师参加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别在下列组类中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第53条债权人的律师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宣告该企业破产:

(一)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要求终结整顿或者解除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三章破产企业整顿期间公司治理律师法律业务

第54条律师承办企业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根据委托,协助和解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根据委托,协助和解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用人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

(三)根据委托,协助和解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四)根据委托,协助和解企业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五)根据委托,协助和解后企业外部治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55条律师承办破产企业整顿期间治理业务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参与企业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司治理理念,使控股股东(大股东)行为规范并依法履行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通过治理结构框架保证董事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的义务,加强对职工、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强化公司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社会责任。

(二)企业治理主要内涵是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企业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效率。

(四)构建公司董事诚信制度建设包括自律体系建设等道德约束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法律约束,确定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智能。

(五)强化独立董事作用,完善独立董事作用.引入债权人会议代表为董事,充分平衡破产企业和各权利人的利益。董事会中最好最多包含2名管理层人员,例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

(六)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完善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权利是一种包含职权和权利,包括出席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报酬享有权、请求赔偿权、监督权、参加行使董事会职权的权利等。

(七)公司董事诚信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强化董事受信义务即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规范利益冲突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因此法定性强;而勤勉义务则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要求,因此法定性就相对较弱,应当进行激励实现。

(八)律师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监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

1、禁止挪用公司资金;

2、禁止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禁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禁止商业贿赂;

(九)律师应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框架,帮助整顿中的企业积极介入产品服务竞争市场、经理人才市场、董事市场、债权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市场,实现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市场的良性互动,通过市场约束帮助企业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十)律师应通过业务实践发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的空白、缺陷,从理论上不断总结公司治理业务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及体系。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1、关于破产财产清理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2、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破产企业和解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4、律师应根据清理破产财产情况判断是否出具带有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带有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时应说明理由。

第57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帮助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或法院确定破产程序进行合法与否进行判断。非经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企业破产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

THE END
1.法学有哪些专业大类?法学共有6个专业大类,分别是: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 一、各专业大类分别有哪些专业: 1.法学类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国际法、司法鉴定学、国家安全学、海外利益安全。 https://www.gaokao.cn/gk-mb/2/1-5-0
2.法律知识内容大全解密法律法规司法实务与专业术语专业领域内的应用 不同行业如金融、医疗等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在这些领域内,《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提供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南,帮助业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了解国际条约和协议,如WTO规则,对于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461.html
3.“大咖律师”都是如何练成的?法律律所民商事律师事务所今天,就来聊聊身边那些大咖律师身上的突出特质,希望能为每一位渴望在职业生涯中迈向更高层次的律师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专业技能与知识深度 专业,永远是律师的立身之本,这一点对于任何阶段的律师来说都一样。而大咖律师在专业方面的亮眼之处,就在于横向的多元应用和纵向的深入钻研。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TH66730552IGHJ.html
4.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机制下成长起来的我,深刻地认识到律师这个职业不仅是一个谋生的手段,更承担着履行社会责任的远大使命。在这个观念的激励下,我积极参与到进驻信访窗口、进驻基层社区和进驻两拆现场的“三进驻”党员主题活动中去。 在信访窗口,我积极从事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全程参与信访接待、初访答复、分类处理、复查复核、积案http://i-xinmin.com/category/all/xmtribune/page/9/
5.律师专业九个分类有哪些?律师专业分为以下九类:1. 社会律师:主要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包括合伙制和个体制律师事务所。他们接受当事人或法人单位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进行案件代理。2. 公司律师:专注于为公司提供法律业务,通常不处理公司法务以外的诉讼。他们的服务对象明确,并与其他公司人员对接法律事务。3. 法律援助律师:在司法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872951862798880427.html
6.专业律师1、律师专业九个分类如下: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2、诉讼律师 主要从事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和仲裁,可以具体到各个方面,对任何一个诉讼所要涉及的法律法规都要很熟悉,必须是一个综合型的律师,但一般情况下,每https://www.fljg.com/news/663308.html
7.律师有哪几种专业律师的专业主要包括:民事法律专业、刑事法律专业、经济法律专业、国际法律专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环境资源http://www.nkuo.cn/ask/46802.html
8.公司公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3297492/
9.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https://china.findlaw.cn/xfwq/xiaofeiweiquanlunwen/52913_14.html
10.加强能力作风建设13个市直单位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高中、中职学校专业教师引进 完成2023年招聘和引进计划,市一中10人、市二中10人、汉江科技学校26人(正常情况下2023年7月底)。 责任人:李军 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不断巩固城区学校集团化办学成果,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联体”办学模式,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打造十堰市“教联体”办学模式示范县(2023https://www.hbdjk.com/p/198239.html
11.恒信移动: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东方梦幻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稳定性,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等信息化服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视 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6090900000189
12.2023年度佛山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十大案例发布!每周定期开展“律师坐镇、行家指导”公益活动,建设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便民点”,通过律师与创新主体“面对面”沟通、“零距离”答疑解惑,让专业服务更便利更接地气,累计提供法律咨询42次。律师服务站还可根据咨询人的实际需求,不定期开通线上会议间,“线上+线下”同步解答咨询。 https://www.fs12330.cn/zsbhzx/xxgg/xwdt/content/post_855824.html
13.目前律师参评专业领域的九个专业选择:刑事来自李恒欣律师目前律师参评专业领域的九个专业选择:刑事律师、婚姻家庭法律师、公司法律师、金融证券保险律师、建筑房地产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劳动法律师、涉外法律服务律师、行政法律师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2郑州·雅宝?东方国际广场 https://weibo.com/1645645943/HnrtGDs6J
14.信贷业务全流程的22个环节,产品经理,Rss大学生社区平台额度审批完成之后,底层会创建账户体系,一个用户对应一个注册账号对应一个账户,一个账户对应多笔借款,账户的创建方便用户统一进行还款,账户创建时,平台会给用户创建还款日,用户可以在还款日统一进行还款。 九、冻结/解冻 在用户有重大风险隐患时,各平台会针对用户的额度进行冻结,比如用户有欺诈行为,或者用户手机丢失https://www.saikr.com/a/47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