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a、了解案情;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鉴定结论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3)作用: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c、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