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法典化成果与当代传承

□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中华法系之法典化成果表明,治国理政的比较好的法治模式,是法典与法律,综合法与单行法,基础法与专门法的结合,共同组成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弘扬、传承中华法系及其中华法律文明之精华指明了方向。而在中华法系的诸多成果中,法典化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中华法系法典化成果的形成

中华法系的法典化,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000年的夏、商、周时代。

至商、周以后,一方面,中国诞生了全国通用的文字甲骨文;另一方面,吸收夏王朝兴衰成败之经验,执政者治国理政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商、周两朝的立法活动,即中国古籍所记载的“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至东周(春秋战国)时代,随着文化的发达,国家形态的成熟,法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至公元前5世纪,在各诸侯国几乎都颁布了刑事法律(或称“刑书”“竹刑”“刑鼎”等)的基础上,魏国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通过其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等六篇的内容规定,构造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法经》的编纂思路和逻辑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中国传世文献还记载,公元前361年魏国商鞅入秦,辅助秦孝公变法改革时,就把《法经》带入了秦国,作为制定秦律的依据和范本(即史籍记载的“商鞅改法为律”)。虽然,《法经》至今没有得到考古文献的证明,但秦律的存在,以及它与《法经》的相承关系之历史记载,已经得到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的证明。这样,夏、商、周、秦通过制定法律来治国理政,并以《法经》《秦律》等成文法典予以彰显、贯彻的做法,在中国形成了法典化的传统。自秦之后,历代统治者在夺得政权,治理国家时,都以成文法典的方式推行自己的理念和意志,法典化进程一直绵延不绝。如汉代《九章律》、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以及南朝、北朝各个政权的《梁律》《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等等。

至隋唐时期,中华法系法典化的传统终于结出硕果,在隋《开皇律》,唐初《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编纂完成了中华法律文化的经典、中华法系的基石《唐律疏议》。它既是一部法律注释作品,也是一部法典,包含了法典的各项基本元素和所有特征。由于《唐律疏议》的法典化水平已经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因此很快就传入周边的国家,成为它们制定法律、编纂法典的范本。如日本,自公元600年起,就陆续向中国派遣了25批遣隋使和遣唐使,学习中国先进的制度和文化。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不仅移植吸收了中国隋唐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而且继受了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法典化传统。

中华法系法典化成果的本质特征

经过一千多年中华法律文明养育,至隋唐结成硕果,并有着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的同类型法典烘托的中华法系的法典化成果,其本质特征有哪些呢?笔者以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华法系之法典具有完整性。如《唐律疏议》记录了隋唐时期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惯、风俗、百姓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图景,规定了经济制度、土地税赋、徭役、农林牧渔的生产、交通运输、市场交易,以及政府官制、国家档案的管理、祭礼、丧葬、佛教和道教,乃至迷信、蛊毒、厌魅等各个方面,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对当时社会生活有全景式的规范和处理。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朝鲜的《高丽律》和《经国大典》,越南的《国朝刑律》和《皇越律例》,也体现了这一本质特征。

第二,中华法系之法典具有体系性。《唐律疏议》有序,有正文;有总则,有分则。如第一篇“名例”,涉及刑之罪名与刑之体例,以及律文之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以下的各篇,相当于分则。如第二篇“卫禁”和第三篇“职制”分别规定了尊敬皇帝和防止违法犯罪以及司法职制之事。之后的第四篇“户婚”(户口、婚姻、田土),第五篇“厩库”,第六篇“擅兴”(军事行动),第七篇“贼盗”(严重犯罪及其处置),第八篇“斗讼”和第九篇“诈伪”(轻罪及处置),第十篇“杂律”(零杂犯罪之处罚),第十一篇“捕亡”和第十二篇“断狱”(追捕罪犯及其审讯),等等。500余条规定经系统排列,形成了一个科学的体系。日本、朝鲜和越南仿照唐律制定的各大法典的篇章体系,也大体相同。以越南《国朝刑律》为例,它共有13章、722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军政、户婚、田产、奸通、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除军政、田产和奸通之外,其篇章与唐律是完全一致。

第三,中华法系之法典具有逻辑性。《唐律疏议》内容排列十分合理,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在总则“名例”之后,依次展开分则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之后,法典设置了“杂律”,其所涵盖的,都是诸篇中难以包容的各类零杂犯罪之处罚。然后是“捕亡”和“断狱”(追捕罪犯以及审判定罪)。这种法典内容排列的内在逻辑性,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各法典之高超的立法水平。

第四,中华法系之法典提出了一些带有普遍价值的概念、原则和制度。在概念方面,《唐律疏议》提出了190余个专用名词,其中具有普遍价值并对后世法律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有笞、杖、徒、共犯、造意、自首、故、失、故杀、误杀、化外人、众、谋、和奸等70余个(中国的名词“律学”被日本改为了“明法道”)。在法律原则方面,《唐律疏议》发展出了“十恶”加重、皇亲和官僚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刑、罪刑法定、比附和类推、本律优于《名例》、诬告反坐等重大原则。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也将这些原则规定进了法典(只是日本结合自己的国情,将唐律的“十恶”改为“八虐”,“八议”改为“六议”,“亲亲相隐”改为“孝亲相隐”等)。在这些原则中,虽然包含了诸多专制、集权、等级等落后的元素,因而必须予以批判、否定,但其他各项原则都是可以传承的中华法律文明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唐律疏议》以及仿照其制定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的法典,创造了一整套在当时较为先进的刑事法律制度,如故意和过失、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累犯加重、自首减免等。

中华法系法典化成果在当代的传承

中华法系的法典化成果,是对中华法律文化之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结、提炼而概括定格下来的,经历了1300余年岁月的洗礼,显示出了巨大的历史价值,尤其是其法典化的成果,完全可以成为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宝贵资源。

首先,中华法系之法典化的理念,应该受到我们现代科学立法的高度重视。这一理念强调,人类在探索将自己的意志表述为治理国家的规范时,法典和法典化是一种最佳的方式。因为经过法典的编纂,以及法典的颁布、解释(注释)和实施,可以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各种因素(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乃至法治社会服务。

其次,中华法系之法典化方法,在法律比较意义上,是一个以最大限度优化内容的方法。这一方法,不仅帮助中华法系各国制定出了优良法典,也同样能为今日中国实现各个领域法典化提供借鉴。从中华法系之文明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元653年(永徽四年)编纂《唐律疏议》时,立法者不仅比较了隋一代的法律成果(如《开皇律》《大业律》等),还比较汇集了自《法经》以来各朝各代如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和《北齐律》《北周律》等的法典化成果,其中还包括许多汉族以外各少数民族政权制定的法典。现在的中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必须在全方位比较、借鉴、吸收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予以优化,予以创新,才能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为优秀的法典。

再次,中华法系之法典化成果,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典和法典化的规律。这就是只要是成文了的法律文件,不管是法典,还是单行法律,还是行政法令,还是法律汇编,都带有了脱离社会的特征,都产生了一个如何与社会有效互动、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的难题。因此,为了在既定条件下,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尽可能保持稳定,长期引导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必须贯彻“立法宜粗不宜细”、立法适当超前、以特别法和单行法来弥补法典的不足、发挥司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适应社会发展创设判例、加快法律包括法典的“废改立释”的步伐,以及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使基本上不变的法典本体,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

最后,中华法系之法典化成果表明,治国理政比较好的法治模式,是法典与法律,综合法与单行法,基础法与专门法的结合,共同组成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前者规定社会关系的基本领域、主要方面、根本事项,而后者则紧跟形势,拾遗补缺,随机应变,满足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多元化。正是在传承中华法系之法典化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以法典为核心,由单行法和特殊法为辅的当代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并在民事法律领域获得成功(202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将逐步推行至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法域。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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