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介绍(IB)业务政策法规介绍

1.我国推出股指期货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品种,是国际金融期货市场一个比较成熟的衍生产品。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全球已经有32个国家和地区的43家交易所上市了近400个股指期货合约。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2009年全球股指期货、期权共成交63.8亿手,占全球期货市场总成交量的36%,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期货品种。近几年,随着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影响日益扩大,一些境外交易所先后推出了以我国A股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的股指期货合约。

推出股指期货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能力的内在要求。经过20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法制框架基本形成,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市场运行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运行秩序明显改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由于市场内在约束不健全,缺乏对冲风险的机制,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单边运行的状态,制约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具有健全股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对冲股票市场价格风险的功能。推出股指期货有利于改善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和深化期货市场功能,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

一是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股指期货推出后,总体上不会改变股票市场长期运行的趋势,但由于股指期货提供了多空双向交易机制,在股票市场非理性上涨时,投资者的看空预期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实现,起到平抑股价的作用;在股票市场非理性下跌时,又能通过期货市场做多给予市场支撑。这种内在制衡机制有利于增加市场弹性,促进股票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因暴涨暴跌而损害到实体经济。

二是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重要功能,推出股指期货有利于股票市场更加科学、合理地发现价格,逐步形成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

三是有利于培育股票市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股指期货推出后,将为股票市场增加新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好地发挥其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

2.中国证监会推出股指期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科学的指导思想是做好一切工作、把握好正确方向的关键。在股指期货上市准备工作启动之初,中国证监会本着“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确立了股指期货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为首要目标,严格控制风险,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逐步发挥市场功能。这个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国内形势和国际金融危机的科学研判,对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实际的深刻理解,以及对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功能的准确把握。

3.我国股指期货准备工作的大致进程情况如何?

答:自200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着手进行股指期货可行性研究。

200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进入实质性筹备阶段。此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合约规则设计、技术系统建设、仿真交易演练、应急预案准备、跨市场监管机制安排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向中金所下发《关于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批复》,正式同意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

2010年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向中金所下发《关于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改<交易规则>、<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批复》,正式批准了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批准中金所修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启动仪式在上海举行。

2010年4月16日,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股指期货上市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期现联动性较好,系统监管业务有效运行。

4.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从不同法律效力层面或规范角度差异来看,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大致可分为五个层面:

二是行政法规,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于4月15日正式实施,较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相继修订与出台了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这些规章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了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主体。

四是司法解释。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五是自律规则,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5.什么是中间介绍(IB)制度?

答: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

目前我国采用券商IB制度,即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6.我国IB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IB制度出台的背景:

一是配合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筹备工作,为了引导并方便投资者有序参与股指期货市场,连结并打通证券与期货两方面资源。

二是充分借鉴了美国IB制度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辅助人制度等境外市场监管经验,制定了我国IB制度,对证券公司从事IB业务作了基本规范。

三是2007年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为期货公司提供IB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IB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7.我国什么时候正式建立了IB业务制度?

答:2007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IB办法》),对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IB业务制度。

从2008年年初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陆续核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资格。

截至2010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共核准49家证券公司取得IB业务资格。

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国IB业务制度确立了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证券公司可以介绍客户参与股指期货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制定遵循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点:

一是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防范风险传导。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的代理交易,负责结算和对客户的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只限于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不负责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期货与现货市场之间风险的隔离。

二是确保投资者保证金安全,方便投资者交易。通过证券公司介绍的客户与期货公司直接开发的客户一样,其保证金统一纳入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实时监控范围。同时客户可就近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点和设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的优势,实现期货与现货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打通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三是择优试点,平稳起步,逐步积累经验。IB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新业务,而且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初期,有必要对证券公司规定一定的条件,确保证券公司有能力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健地开展IB业务。期货公司也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只能委托控股的证券公司或者有共同控股关系的证券公司从事IB业务。

9.IB业务制度的主要法规文件有哪些?

答:一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是自律组织主要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合同指引文件。主要是2007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2010年2月,该指引进行了修订。

1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IB办法》大体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一是介绍业务的范围和责任,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同时也开展后续服务,如协助开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等。

二是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不得接触客户的期货保证金,证券公司的账户与资金必须独立于期货,不得利用证券账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三是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第三方存管、控股关系、人员要求、制度健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期货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的要求。对委托证券公司的期货公司提出了净资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以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关系等明确要求。

五是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合作与独立。介绍业务要由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明确具体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介绍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得将客户介绍给其他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六是业务规则。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办法还对介绍业务公示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管理、业务规则执行,禁止性行为等方面做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合规检查,确保有效隔离业务风险。

11.IB业务制度的监管体系大致情况如何?

答:大体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就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进行监管。这里又分为属地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侧面,属地监管,即由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为主进行监管;业务监管,即由所在地证监局机构处或期货处监管(在派出机构,IB业务监管职能有的在机构处,有的则在期货处)。

12.IB业务制度的基本法律关系如何?

答:IB业务制度的基本法律定位是:介绍业务是基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书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职责。

期货公司承担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期货公司与客户是期货经纪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是委托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13.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证券公司须在获得介绍业务许可后,方可开展介绍业务。按照《IB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1)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2)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3)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4)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14.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按照《IB办法》第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15.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程序是: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具体由期货监管二部负责审核,期货监管二部原则上均会征求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意见;依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6.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IB办法》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是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是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此外,《IB办法》第23条还规定,当期货、现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17.证券公司能接受多家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吗?

答:不能。按照《IB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18.从监管要求来看,证券公司从事IB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证券公司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具体而言:

在开户环节:要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在交易环节: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受、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在期货保证金管理环节: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19.在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之前,中国证监会对于IB业务方面有什么更进一步的监管要求或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介绍业务人员专职专岗。明确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要具备相应的人员并实行专职专岗。

二是加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内部管理。核心精神是强化公司自我约束与管理,具体内容是要做好三个“联合”,即“制定联合办法”、“制定联合规划”、“进行联合自查”。

20.证券公司IB业务专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即: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必须具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专职介绍业务人员要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证券公司总部应至少配备5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各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简言之,专职专岗,是要具备3点:(1)专职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2)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和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证书;(3)营业部负责人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人数要求,是指:(1)证券公司总部至少5人;(2)证券营业部至少2人。

21.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制定联合办法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关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制定联合办法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是要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

三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有灵活性;

四是内容至少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内容;

22.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制定联合规划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要求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联合制定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联合规划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要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

二是要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后实施,由该证监局审查其合理性。

23.关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进行联合自查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关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进行联合自查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是对介绍业务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自查结果报当地证监局,由该证监局对自查结果进行审查;

二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联合对总部自查,作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开业验收的前提;

三是证券公司总部对证券营业部实行自查,作为该营业部申请开业验收检查的前提。

24.强化IB业务日常监管方面有哪些主要的监管要求?

答:在近期对介绍业务工作强化日常监管方面,主要的监管要求有:

一是纳入日常监管体系,作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加强对各公司专职业务人员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是将各公司联合办法、联合规划的制定、联合自查的实施纳入监管;

四是强化对介绍业务的开业验收检查。

25.关于IB业务开业验收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对IB业务的开业验收检查,原则要求有四点:

一是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开业一家;

二是向证监局书面申请、取得书面无异议函方可从事介绍业务;

三是先总部、后证券营业部(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总部);

四是属地监管原则,即由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管。

26.关于IB业务开业验收检查的检查程序是什么?

答:开业检查程序主要是:

(1)先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联合自查;

(2)然后证券公司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检查,并取得无异议函(该函抄送期货公司总部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

(3)期货公司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检查,并取得无异议函(该函抄送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证监局);

(4)证券营业部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开业验收检查,并取得无异议函;

(5)证券公司营业部才能开展介绍业务。

27.关于开业验收检查需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答: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总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有:(1)书面开业申请;(2)联合办法;(3)联合规划;(4)联合自查报告。

证券营业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有:(1)书面开业申请;(2)证券公司总部验收无异议函;(3)期货公司总部验收无异议函;(4)证券公司总部对该营业部的自查情况报告。

28.关于开业验收检查如何衔接?

答:考虑到新旧监管要求的政策衔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5号)还规定:对前期曾进行过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已接受的客户可以继续提供服务,但是必须重新对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并由各证监局验收检查,验收合格之前暂停介绍新的客户。对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介绍业务,并在3个月内将客户转入符合条件的证券营业部或委托的期货公司管理。

29.关于IB业务开户环节具体操作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对期货公司的要求,主要有3点:(1)建立统一的客户开户管理制度,统一流程与标准,对合同及开户流程实现有效控制,做到开户过程留痕;(2)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复核;(3)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30.关于IB业务风险控制环节具体操作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主要有3点:

(1)双方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

(2)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在双方风险控制的分工和业务流程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公司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可以承担期、现货市场行情重大变化时的风险提示,以及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时对客户督促解释工作任务。

31.关于信息技术环节具体操作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主要有10点:

(1)系统独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应相对独立,确保两者之间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

(5)交易安全(加密等)、网上交易备份。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功能,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应当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

(6)证券公司有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的,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应提供协助风险控制功能。

32.关于IB业务合规管理环节具体操作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主要有3点:(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负责合规检查,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2)双方在合规检查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问题或风险隐患,应进行信息通报,督促并协助对方处理;(3)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对双方制定的联合办法、联合规划、联合自查有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的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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