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近代社会不同于西方近代社会。第一,西方近代的历史,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孕育于中世纪封建社会母体内,然后分娩、成长、壮大的历史,是社会发展史上的正常状态;而中国近代的历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虽然早就出现于明末,但由于封建国家机器的扼制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始终没有正常地发育成熟。中国近代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这在社会发展史上属于非正常状态。第二,西方近代的历史,基本上属于资产阶级逐步战胜封建地主阶级的历史;而中国近代的历史,除了与西方相同的一面外,还具有中华民族各个阶级抵抗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内容。正因为中国近代的社会历史与西方有着如此的不同之处,所以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也就具有许多不同于西方的历史特点,以及不同于西方的逻辑演进过程。
一、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不管是西方近代社会,还是中国近代社会,其历史主旋律都是资本主义制度逐步取代封建制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取代封建生产关系。但在中国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是外来移植的,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的具体途径,则是中华民族逐步认识和继承评判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用外来的先进制度逐步抛弃落后的封建制度。
这一历史特点反映在法律思想领域,就表现为各个阶级、各个阶层思想家通过一系列历史事变,不断加深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认识,由朦胧到清晰,由破碎到系统,由介绍到称赞,由宣传到实践,由崇拜到思辨、继承批判,这大体上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演进的历史过程。
鸦片战争时期,地主阶级的改革派初步认识了西方法律制度。他们不满于腐败的封建政治,更通过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失败,意识到了完全恪守传统的“以夏变夷”的思维习惯是万万不行的。因此,他们肯定了西方近代政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必要性。从龚自珍到魏源,地主阶级的改革派在学习、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走到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边缘。
太平天国革命时期则是农民阶级的思想家认识、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历史时期。洪秀全仍然属于旧式的农民起义领袖,具有这样的双重性格:他是一个封建专制政权的破坏者,同时又是另一个封建专制政权的创立者。而洪仁就与此不同了,他找到了农民革命的出路,即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建立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这在当时无疑是先进的思想。从洪秀全到洪仁,表明农民革命已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部分。
洋务运动时期是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加深认识,亦明确主张引进的时期。洋务派是从早期改革派(龚自珍、魏源)发展过来的,龚自珍是对沉闷的晚清政治局面不满意,认为必须要变,但找不到变的道路,最后又回到了封建制度的轨道上。魏源则找到了变的道路,他先是主张学习西方的军事技术(“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后来又接触到了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资料,他给予了赞扬,但未明确主张引进。洋务派继承发展了魏源的思想,张之洞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虽主张“三纲五常”不能变,但主张参酌西方法律制度,对封建法律制度作局部的改良。同样是洋务派的郭嵩焘则与张之洞不同,他认为西方的制度有“本”有“末”,中国的制度亦有自己的“本”与“末”,拿西方之“末”与中国之“本”相结合,则不伦不类,不会成功。因此他主张学习西方的宪政。这表明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已开始思索如何引进、借鉴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比改革派大大深化了一步。
戊戌变法时期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引进、借鉴、实施西方君主立宪制度的时期。康有为利用传统经学为君主立宪制度寻找依据,把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说成是古已有之。梁启超则径直地大量翻译、介绍西方法学名著,力主用西方的民主法律制度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辛亥革命时期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引进、借鉴、实施西方民主共和制度的时期。孙中山是资产阶级的伟大的思想家,他超越前人之处在于他一方面对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予以批判继承;另一方面又能够对传统文化批判继承,因此提出了中西合璧的“五权宪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