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70年:历程轨迹与展望

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之后,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创设全新的国家制度与人民的新法律,成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迫切要求。党中央首先发出“二月指示”,明确指出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变的过程。这既是伟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时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建构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提供了根本大法保障。宪法颁布之后,毛泽东同志指出其重大意义就在于“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立法工作开展活跃、成效显著,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大批法律文件。这对于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开拓意义。

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1978年至今,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会还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七部法律。党中央还就此专门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各级党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表现为恢复和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有法可依。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大政方针和成功经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邓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抓”的方针,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时期,还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式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的认识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转变。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宪法形式规定下来。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党“依法执政”。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且从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等方面对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进行系统阐述。2005年,“民主法治”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8年,《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推进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且着重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且专门就司法工作提出“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高规格形式对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和部署。该决定旗帜鲜明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次全会还专门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一个全方位深化、拓展与升级的历史时期。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并由此引出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历史性命题。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评价了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报告当中,“依法治国”一词总共出现了19次,“法治”一词出现了33次。这足以凸显“依法治国”在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反映出法治已成为党执政兴国不可或缺的基本主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庄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刻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于我国基本国情与未来发展定位的新论断,将直接影响法治在党的事业以及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不仅是满足人民更高质量的物质需求,而且包括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尊严、权利、当家作主等精神需求。法治建设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主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这些都启示我们,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中国共产党除了领导与实现经济飞速发展的重大任务之外,还肩负着在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之下,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石。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法治是引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鼓励自主创新的有力保障,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式,也是增进政府与民众以及民众与民众之间社会信任的前提要件。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基本保障。进入新时代以来,依法治国被放置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方面工作有了明确定调和全面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时代变化和实践要求,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新论断和新观点,从而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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