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冲刺讲义之法规与道德讲解

从业资格考试冲刺讲义之法规与道德讲解

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主讲:樊丽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按我国现行法律架构分类;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地方法规

1、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区域地方名称

二、按内容分类:综合、核算、人员、监督、中介机构、其他

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关的系列法律、法规等

人员;涉及到会计人员专业方面的管理

监督:《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中介机构:涉及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机构”的法律、法规等

注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在两项中的分类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的五方面内容;

1、谁管会计工作:(监检部门和范围)

2、谁主管(财政部门)

3、管什么

(1)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2)会计人员的管理

(3)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

一、谁管会计工作:(监检部门和范围)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

其中: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既查资料,也查从业资格证

财政部门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其他部门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如: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会计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统一:国务院财政部门

分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管理权、监督权、行政处罚权p1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依法设帐、资料、核算、人员p11-12

三、管什么:

(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发布

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有特殊要求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

“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如财政、税务与某单位之间;

“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之间”:如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之间

2、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有哪些;p14第一段的最后两行

3、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会计法》的规定)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是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3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资料、会计电算化

1、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注意p15第三段的《会计法》第九条的法律条文

2、会计资料:注意p16第二段《会计法》第十三条的法律条文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统一、使用方法统一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财报告的含义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1)为自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

(2)为他人

(3)为他人提供方便

3、会计电算化:

注意《会计法》第十三条的法律条文

“软件”“生成的帐证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定规定(格式、内容、真实性、完整性都要符合)

同时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p28

二、会计年度:参照《会计基础》学习

三、记帐本位币:参照《会计基础》学习,关键掌握“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为主的单位。

四、填制会计凭证。

1、熟悉掌握p21最后一段《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2、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种类和内容:参照《会计基础》

3、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最迟不得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内容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仅仅负审核责任。

(3)会计法和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要求理解记忆。

4、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2)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要求理解记忆。

5、登记会计帐簿

1)《会计法》第十五条法律条文

2)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的主要类型

3)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要求理解记忆。

6、帐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会计法》第十七条法律条文,其中“四个相符”

(2)帐帐相符中指的哪些帐相符

7、财务会计报告

(1)最后一段《会计法》的内容

b、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c、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d、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时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法律条文

(3)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附表包括哪些:

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哪些内容: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4)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理解记忆。

(5)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具体要求: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具体要求内容,理解记忆。

8、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9、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特殊性:3条内容,标题记忆,内容理解。

(2)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禁令。5条

“收入”是“不得”其他均为“不得”

不得随意改变的都是确认标准、计量方法或计算、分配方法等。

不得随意或不得“虚假”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主要讲述两部分内容:

1、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

2、监督会计(社会、政府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行为及经济活动的监督)

一、见附表一

二、

1、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2、内部会计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教材p64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②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人员、业务、岗位、机构的设置;

③成本效益原则;

④不断修订和完善。

3、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9条

4、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8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种类:

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财政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纵向)

单位的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1、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条件的,就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帐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应独立设置会计机构。

三、代理记帐

1、财政部门对代理记帐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2、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教材p80

①会计核算。(注意审核原始凭证)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注意签章)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①“原始凭证”②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4、代理记帐机构的义务: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独立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非独立机构负责人

是单位的中层

任职资格:特别注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工作经历”

五、总会计师:

1、“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制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特别注意没有小型)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属于单位高层,单位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4、职责:教材p85-86

两部分:“负责组织”(注意“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协助参与”(注意协助参与的商品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确定)

5、权限:

注意3、4、5条内容。

六、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今年新实施的规章,所以要特别注意,根据上课时的内容,熟练掌握。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

会计师(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会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资格、正高级资格(考评相结合制度)

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基本条件;

注意:第4条: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a、持有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

b、持有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当地财政部门登记

4、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3年以上

5、正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参照教材p87页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内容,增加:

总会师岗位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总监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3、回避制度:

注意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交接工作

1、交接范围;调动、离职;临时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恢复时

2、移交;要求亲自移交;不能亲自移交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委托他人。

3、未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交接前的准备;

(1)帐务。(注意结帐之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2)未了事项,作书面资料

(3)移交清册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详细介绍。需要交接的遗留问题,必须作出书面材料。

5、监交:通常是“上一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时,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6、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称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7、交接人的责任: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违反会计法律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见附表二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涉及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追究刑事责任。

2、重点掌握教材p105-107(一)(二)(三)的内容

3、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教材p110-111(一)(二)(三)的内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

法律特征

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第二节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3)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见附表五

第二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教材p159,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1、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税了,看谁“发现的”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

三、税款征收措施。重点掌握

首先掌握税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条

熟练掌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

1、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少交税了,看谁的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赶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处长至5年。

3、核定应纳税额。掌握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4、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

强制措施:滞纳金;扣缴冻结款;拍卖扣押商品

6、阴止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三个方面熟练掌握并理解。

第三节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要求熟悉

注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节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帐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帐: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第一种情况:a并b;第二种情况:a并c

五、逃税罪

逃税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逃税罪:a、逃税行为b、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六、熟悉6---11的内容。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熟练掌握“会计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从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识、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学习会计理论和技能的同时,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了解会计职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提高运用道德标准判断是非的能力。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专业理论、业务能力的同时,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分析会计人员如何处理好坚持准则与参与管理的关系;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分析会计人员在会计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附录

《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通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条、3条、32条第2款、35条、45条、46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条(注意个体工商户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不同)、7条、13条、16条、24条、34条、第三章会计核算(53条、55条(五)、57条、61条)、86条、87-97条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6条、7条、8-17条、18条、19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2条、3条、7条(注意“区”)、11条、14条、26条、27条、30条、31条、36条、40条、46条、60条、62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4条、8条、9条、16条、31条、62条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八章(上)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结束语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法律解释的种类有哪些?--苏联科学院法学所编:《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11-517页。 从国家看,法律之解释可大别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分类。(一)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二)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又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两种。――李岱著:《法学https://m.law.iask.sina.com.cn/jx/sh/1knMI8Ymjedu.html
3.202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620《法学3.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3.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法律关系客https://www.ibudding.cn/a/129889.html
4.法律的分类有哪些律师普法法律的分类有哪些 普法内容 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一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们https://www.110ask.com/tuwen/12520075828264825192.html
5.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种类国际贸易惯例通常都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那么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种类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https://china.findlaw.cn/zs_1122847.html
6.国债是什么国债特点种类购买知识大全→MAIGOO知识国债有哪些分类 1、按举借债务方式分 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中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https://www.maigoo.com/goomai/216661.html
7.法理学考试复习题(精选6篇)4、法律体系 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问答题 1、比较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bkq2w4a.html
8.网络空间安全的含义范文此外,本文也不认为对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会有助于我们认识其内涵,恰恰相反,它会割裂我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地位的整体性认识,分类仅在阐述其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时,才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技术运行规则中所起的整体作用来为其定位。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由始至终都是一https://www.gwyoo.com/haowen/264908.html
9.公共行政学笔记(精华版)4、北京大学张国庆教授认为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研究范畴主要有:行政原理、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程序、行政执行、行政技术、行政行为、行政效率、机关管理、公共财政、物材行政、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道德、法制行政、行政改革、行政能力、行政发展。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4/0701/09/79930059_1127565794.shtml
10.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范文其一,早在古罗马的《十二表法》中,就已出现了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的立法意思。如持这一观点的有些民法学者通过分析之后指出:“《十二表法》中就有法律行为意思的规定:‘一切关于财产所为的遗嘱处分,皆为法律。’从其含义来看,这种遗嘱处分实际上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47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