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听”制度——生动体现中国古代领先于世的办案技术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文化博大精深,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其中就包括“五听”制度。
“五听”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听”是“观察”的意思。“五听”制度要求司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意观察被审判人的言语(辞听)、表情(色听)、呼吸(气听)、听力(耳听)、视觉(目听)五个方面,从中发现其心理活动,识别口供的真伪,作出正确判决。“五听”制度的核心是司法官从被审判人的五种外部表现,发现其心理活动,最终是为了辨别口供的真伪。这在中国古代,有其特殊意义。
“五听”制度产生于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汉朝的经学家郑玄对“五听”作了注,使其更为具体,也道出了“五听”与被审判人的心理关系。比如,“辞听”的“注”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被审判人的言语,如果表达的内容不真实,被审判人的讲话就会急躁而不正常,以此来判断其怀有一种说谎心理,从而怀疑口供的真实性。
“五听”制度被西周以后的一些朝代广泛沿用,有的朝代还在律典里作了规定,唐朝就是如此。唐律既是唐朝也是中国古代的一部著名律典。它总结了唐朝以前的立法并提升到完善的程度。唐律中就有“五听”的内容。《唐律疏议·断狱》对刑讯的前置程序作了规定,要求司法官依照“狱官令”的规定适用“五听”制度。即“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然后拷掠。”若司法官违反这一前置程序,擅自刑讯,要被“杖六十”。宋朝的《宋刑统》则全盘接受唐律中的“五听”制度,作出同样规定。可见,西周确立的“五听”制度影响深远。
“五听”制度是世界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项先进制度
综观世界古代法制史,除中国外,没有国家在同时期具备“五听”或相应的制度。“五听”制度是当时一项十分先进的制度,其先进性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古代东方除中国外,较早产生的法制是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与印度法。楔形文字法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其中的早期法典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等。然而,这些法典都属于习惯法的汇编,内容较为简单与粗糙,关于审判方面的规定更是如此。
古代西方法制史总体上晚于东方法制史,审判制度也晚于西周时期。比如,古希腊于公元前5世纪才制定了哥地那法典。它仅有70条法条,关于审判的内容相当简单,达不到“五听”制度的高度。古罗马成文法的制定是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十二铜表法颁布于公元前449年。由此,古代西方的审判制度不能与“五听”制度同日而语。
“五听”制度的当代价值
“五听”制度虽产生、发展于中国古代,但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当代仍然有其价值,尤其可以在侦讯过程中加以借鉴运用。
首先,可以把“五听”制度转化为一种侦讯技术。“五听”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古代侦查手段较为落后的情况下,为了破案与维护社会治安,有其一定合理性。当代的侦查技术日趋先进,审判制度日益完善,“五听”作为一种制度,已没有存在的空间。但是,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部分,将其演变为一种侦讯技术。
实践中,测谎技术与测谎仪的使用与“五听”有暗合之处。测谎技术,特别是测谎仪的原理是通过测脉搏、呼吸和皮肤电阻的变化,来判定被测谎人所言是否真实。这一原理也利用了人的生理属性,把被测谎人的心理活动与脉搏、呼吸和皮肤等外在表现结合起来,为判断口供的真伪做参考。随着科技发展,测谎技术还会不断进步,为提高侦讯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可以把“五听”作为发现、扩大线索的突破口。线索往往是破案的先导。获取线索的手段有多种,侦讯是其中之一。侦讯也是一门艺术。侦讯的水平常常决定侦讯的效率与质量。侦查人员在侦讯过程中,通过被讯问人的一些蛛丝马迹,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发现、扩大侦查线索,为破案创造条件。有些被讯问人在侦讯过程中,会出现大汗淋漓、语无伦次、答非所问、急躁不安等类似于“五听”中的状况。侦查人员可乘势作为突破口,充分利用其心理变化,突破心理防线,发现线索,推进破案进程。
再次,可以把“五听”制度作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的内容。“五听”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可以作为培训侦查人员的一项内容。从中,不仅可以学习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做到古为今用;还可以体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优越之处,增强文化自信。这对于参与培训的人员,可谓一举两得。当然,讲授“五听”制度,要把制度的来龙去脉讲周全,包括“五听”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核心、发展、实施、意义、影响、地位与当代价值等等。要从历史与现实层面的不同纬度,全面讲授,使受培训人员从中受益。(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