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诞生之前要回答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翻阅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不同的法律。这对非法学专业人士简直就是令人头大的一件事。这恰恰正是民法典所要解决的问题。正因为民法典是涉及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体”,所以特别加了一个“典”字以突显其内容之全面厚重。汇总字词知识有的字典,汇总药物知识有药典,汇总佛学知识有佛典,而民法典则是集民事法律大成的典籍。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通常”一词。既然有了通常,那么也就有例外。恋爱期间的出轨通常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但这并不是说不存在例外的特殊个案。如果一个人只是单纯多交了几个男朋友或女朋友,那么这的确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然而如果一个人打着结婚的旗号四处结交异性对象,同时以此为由向对方索要高额财物,那么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婚行为。这时对方可以用涉嫌诈骗的名义对其进行起诉,不过本质上只有诈骗行为是违法的,而单纯多交了几个男朋友或女朋友却并不违法。
婚姻期间的出轨行为和恋爱期间的出轨行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恋爱关系只是两个人彼此之间的事,那么婚姻关系实际上是有一些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在里面的。婚内出轨行为很显然是背叛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这时的出轨不仅在道德上是为人不齿的,而且也公然背叛了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那么这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了。严格意义上所有的婚内出轨行为都是违法的。尽管我国的法律中从未明确提到“出轨”这两个字,然而与出轨有关的法律条款却着实不少。
翻遍我国的现行法律压根就找不到“出轨”这一概念,但没名字不代表就没法律可以管束这种行为。《民法典》中同样也没明确提到过“出轨”这两个字,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名词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所谓“重婚”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重复婚姻,是指在已与他人进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后再与别的异性结婚。不过《民法典》对重婚的定义作了新的更改:如今法院在认定重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要领取结婚证的,如果在婚外长期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比如已婚的一男一女长期在婚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们身边的朋友、同事、邻居都认为他们从来都是与普通夫妻一样成双入对,那么这时法官就可以由此判定他们在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复婚姻。重婚行为实际上已不单纯只是民法领域的问题了,因为这种行为还直接触犯到了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的惩处也不是简单的民事处罚,而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重婚罪是可以进监狱坐牢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了重婚罪之外还有一种婚内出轨行为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军人需要长年累月忍受各种艰苦条件维护祖国的和平安定,所以世界各国法律中普遍对军人的婚姻关系有特殊的保护政策。我国在这点上也并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属于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婚内出轨的行为恰好又触犯到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那么是肯定得要进监狱坐牢的。
我在上文中提到所有婚内出轨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得进监狱坐牢。举一个比较浅显的例子:大家考驾照时的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会告诉你故意遮挡号牌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这种违法行为还并不至于让当事人去蹲班房,因为这种行为毕竟没像酒驾一样直接危害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所以这种违法行为在本质上并没触及到刑法。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都是因为触及到刑法,所以当事人才会进监狱坐牢。除此之外的婚内出轨行为更多是由民法进行规范惩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