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体系地位与其他部门法关系及基本原则法律规制行政法民商法

当前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是两类经济法规范,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和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在法域归属上,宏观调控法属于公法,具体为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二、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的法律关系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的这些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

2.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

3.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4.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早;

5.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功能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对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民商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经济法则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结合的法律,民商法注重形式平等,而经济法注重实质平等。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管理者管理经济的法,以调控经济为己任;行政法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以约束行政机关为己任,本质是控权法。经济法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行政法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经济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组织行政关系。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使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1.特征

法律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全面指导性、部门特殊性

2.功能

“有规则适用规则,无规则适用基本原则”的基本规范。

3.内容

(1)有效调控原则

包括市场决策性原则(基础性原则),即是经济法能够发挥作用的现实基础,以及调制三原则(中层性原则),即构成了实现经济法运行的工具依赖。

其中,调制三原则包括:a.调制法定原则。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能否适度,以及能否实现绩效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的状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b.调制适度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c.调制绩效原则。

这些原则之间的关系呈现为一种组合结构:市场决定性原则是有效调控原则得以落实的前提

;而调制法定、调制适度与调制绩效三原则则是有效调控原则的具体内容。

(2)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终极性原则)

对综合效益与实质公正以及有效调制所要实现的经济安全的追求,则构成了经济法的最终利益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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