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法学学”视野下中国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方法论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①为了将“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纳入中国自主法学体系的构建中,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35年,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相适应,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院校,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学者,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

“法学学”一词听起来很新鲜,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就有人对“法学学”的性质、内涵、特征和作用作了学术意义上的探讨。例如,耘耕认为:“法学学,望文生义,是关于法学的科学,或,是关于法的体系的学问。”②很显然,关于“法学学”的学科性质的上述认识是混合型的:一方面,承认“法学学”是关于“法学”的科学;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学学”是关于法的体系的学问,关于“法的体系”的学问实际上是对传统法学的学科性质的一种描述。从“法学学”是关于法学的科学的认识这一角度来看,该文已经在超脱传统法学的学科范畴的基础上来认识“法学学”的学科性质,是对“法学学”自身特有研究对象的一种崭新认识。不过,上述定义并没有从学科性质上将“法学学”与法学真正有效地区分开来,而是采取了调和与混合的方法论。

虽然我们从CNKI数据库中只能检索到上述三篇以“法学学”为篇名的学术论文,且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但这三篇论文对“法学学”的学科基本性质的认识是非常清晰的,对“法学学”学科的正当性论证也相当充分。特别是刘作翔的论文,可以说是以一个严谨的法理学者的身份提出的崭新认识,是对传统法理学知识体系局限的深刻反省,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史价值。但可惜的是,自此以后法学界再没有学者涉足“法学学”问题,这致使法学界忽视了“法学学”学科存在的学术价值。本来应当由“法学学”加以研究并提出学术解决方案的有关法学本身的问题,在缺少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非常散乱且不自觉地被放在了法理学或部门法学内加以探讨。

二、“法学学”的价值功能在于解决法学知识的科学性

由于传统法学在逻辑上不能有效回答法学如何解决法学自身的问题,因此法学如何在科学的意义上建立自身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这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都不是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能够有效加以解决的,必须要在更高层次的“法学学”意义上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故在缺少“法学学”学科知识的前提下,法学本身的发展就无法获得有效的方法论支撑。

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从10门核心课程的学科体系来看,基本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蕴含的七大法律部门相对应,稍微有差别的是,在10门核心课程中有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缺的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但经济法在“X”课程中被列入,社会法中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X”课程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纵观中国自主的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目标,其根本的价值追求是要解决传统法学知识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问题,特别是要获取在与相同或相似法学知识体系同台竞争时的话语权和生存能力。这里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远超传统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的范围,也是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爱莫能助的,必须要按照科学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法学学科的具体特点,形成科学有效的“法学学”知识体系,进而全面系统地指导法学理论研究,不断丰富法学知识体系,提升法学知识适应现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夯实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具有的学科正当性和有效性。

三、“法学学”视野下中国自主法学学科体系的要素结构及分类方法

但随着法学界对法学本身研究的深入,法学界也逐渐开始反思法学的知识特性,对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学体系划分的方法论的科学性提出了质疑。传统法理学按照法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现象特征和知识特征,把法学区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并区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种类型,贺林波对此提出了质疑。(18)他认为,运用科学与非科学知识分界的逻辑与范式标准,可以清楚地区分出法学的科学、人文与技艺三种不同的知识性质。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法学学科分类体系,既能与科学知识保持联系,又不会过分扩展科学在法学知识中的范围,同时还为法学研究和法学知识增长提供明确的方法论范式。(19)近期,胡玉鸿也重新定位了法学的知识属性,他将传统法学的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二分法细分为理论法学、经验法学和应用法学。在三分法知识结构中,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等都成了经验法学的内容。他还指出,在法学的分科上,我们不仅有理论法学,如法哲学、法理学、法学方法论以及应用法学,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还有一类法学,即探讨人类法律经验的科学,也就是经验法学。(20)

四、“法学学”视野下构建中国自主法学学术体系的法理基准与价值功能

对于法学学术体系,法学界长期以来缺少系统研究,这一方面的学术论著鲜见少有。从CNKI数据库中可以发现,最早从整体上来探讨法学学术体系的是李龙教授。李龙教授将法学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整合在一起加以论述,论证了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对应关系,即“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生命,它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不仅直接反映该学科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向,而且关系到该学科走向世界的途径”。(24)

意识形态在决定学术体系方面的作用力,在宪法学研究领域表现得非常突出。由于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尽管中国宪法学和外国宪法学(特别是西方国家宪法学)在学科体系上都属于宪法学的范畴,但基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不同宪法特性,中国宪法学很显然在描述宪法这一根本法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规律时形成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明显区别于以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外国宪法学。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由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一书就涉及到意识形态的问题。该书第一章“宪法学概述”探讨了“宪法学的对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同资产阶级宪法学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应当说,上述问题都是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意识形态特征有关的。特别难能可贵的是,该书还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作为我国宪法学的根本特征,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的命题。(29)

学科体系交叉对学术体系构建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以我国宪法学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全盘照搬苏联法学研究模式,就宪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说,并没有突出宪法知识的独立性,而是采用了“国家和法的理论”混合型的知识范式,这导致政治学与宪法学之间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叠。这种学术范式的影响较为深远,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内容仍然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在知识上高度重叠,密不可分。以吴家麟先生主编的《宪法学》教材为例,(31)该教材是在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出版的,其体系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安排。该教材包括绪论、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五章,基本上没有涉及宪法自身作为一种根本法的法律问题。至于说宪法争议如何处理,更是没有进入该教材的研究视野。因此可以说,该教材内容的基本特点是现行宪法的内容加上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政治学,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以解决宪法问题和宪法争议为核心的宪法学。

五、“法学学”视野下中国自主法学话语体系的内在动力机制及价值目标

六、“三大体系”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法学学”的重要理论范畴

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建设中国自主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要研究“三大体系”的构成要素、要素结构以及功能,必须要严格区分体系要素与体系本身的价值特性。因此,学科建设不等于学科体系建设,学术也不等于学术体系,有话语也并不意味着话语能够自成体系,体系化的话语应当是法学或法治思想的有效载体。将上述“三大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也必然会要求区分法学学科建设的差异,并从体系化的角度来强化法学学科的整体构建。要形成中国自主的法学话语体系和话语优势,就必须坚守法学的学术理念和意识形态立场,特别是允许个性化学术思想的存在,不断强化法学的知识传播能力以及法学学术的话语能力和话语权,通过法学话语的“体系化”来铸造法学知识的话语能力和传播能力。

总之,加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在科学和规范的意义上来探讨法学自身发展问题,必须要在法学界形成“法学学”方法论的理论共识。没有以专门研究科学现象作为理论抓手的“法学学”方法论的指导,法学“三大体系”中的基础概念、范畴、命题、判断等都可能陷入不自觉的臆造状态,法学“幼稚病”就无法从源头加以克服。因此,为了让中国法学走向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获得话语权和优势,首先要在理论上解决“学会怎样说话”的问题。近期,法学界多个研究和教学单位已经开始着手探讨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基础性问题,这种研究趋势是健康的。对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研究不是故弄玄虚,而是学科建设面临的真问题,需要拿出真办法来统筹推进。法学界在加强对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然会从整体上提升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彻底走出法学“幼稚”的学术状态。(47)

注释:

①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

②耘耕:《法学学刍议》,《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第44页。

③文正邦、程燎原:《法学的自我认识和反思——谈“法学学和法学方法论”研究》,《当代法学》1989年第4期,第14页。

④文正邦、程燎原:《法学的自我认识和反思——谈“法学学和法学方法论”研究》,《当代法学》1989年第4期,第14页。

⑤刘作翔:《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兼论法学学科的功能》,《法学》1996年第4期,第7页。

⑥参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⑦参见刘作翔:《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兼论法学学科的功能》,《法学》1996年第4期,第7页。

⑧参见安常云:《谁最先用“经、史、子、集”分类》,《新长征(党建版)》2015年第5期,第61页。

⑨参见吾淳:《希腊与中国:哲学起源的不同典范》,《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84-94页。

⑩《韩非子·五蠹》。

(11)《史记·商君列传》。

(12)三科是文法、修辞、辩证学,四学是算数、几何、天文、音乐。欧洲中世纪教会教育的内容,起源于古希腊。

(13)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始建于1088年,已有近1000年的历史,是公认的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大学,创建之初以法律和医学两个专业著称,与英国牛津大学、法国巴黎大学、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并称为欧洲四大文化中心。

(14)参见赵晓耕、刘盈辛:《再议“六法”全书及旧法体系的废除》,《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15)参见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16)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

(17)参见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0页。

(18)参见贺林波:《论法学的知识性质与学科分类体系——基于逻辑与范式的知识分界标准》,《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第3页。

(19)参见贺林波:《论法学的知识性质与学科分类体系——基于逻辑与范式的知识分界标准》,《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第4页。

(20)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的属性定位、发生契机与体系构造》,《学术月刊》2023年第4期,第20页。

(21)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2)参见王桦宇:《领域法学研究的三个核心问题》,《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第107-115页。

(23)参见张翔:《从三大法学派到综合法学》,《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第3-4页。

(24)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第21页。

(25)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第24页。

(26)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第24页。

(27)胡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第2页。

(28)王轶:《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11期,第5-6页。

(29)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19页。

(30)参见[韩]成乐寅:《宪法学》,法文社2005年版。

(31)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32)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3)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参见高全喜:《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法理论,抑或政治立宪主义?》,《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29-34、195页。

(35)参见林来梵:《什么是规范宪法学》,载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2),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4-196页。

(36)参见石佳友:《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第63-81页。

(37)参见倪正茂:《法学在探索中创新——兼评法学“幼稚”说》,《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4期。

(38)参见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9)参见曾献文:《刑法帝国:在理性与现实间张缩》,《检察日报》2008年6月26日,第3版。

(40)参见苗连营、程雪阳:《“民法帝国主义”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第三只眼看“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争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41)参见张放:《试论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缘由与路径》,《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第84页。

(42)参见张放:《试论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缘由与路径》,《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第85页。

(43)参见张放:《试论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缘由与路径》,《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第88页。

(44)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第26页。

(45)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第26页。

(46)参见梁帅、韩军徽、李正风:《科学学的理想、演进与走向》,《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22年第11期,第78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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