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立法法;法律形式;良法;立法技术
目次一、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基本理解二、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价值目标三、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理性审视四、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设置优化五、结语
一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基本理解
法律规定着各式各样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设置相应的体例框架、层次结构。关于法律文本层次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65条有专门的规定,运用法释义学方法,可概括出它的含义和特征。
(一)基于《立法法》第65条的概念界定
《立法法》第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该规定是《立法法》关于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核心条款,也是我们理解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出发点。
第二,各层次设有相应的标号形式。法律文本层次结构也包括各层次序号、标题。这些标号形式,可将法律内容层次分明地、有机地表现出来,使法律文本整体结构一目了然,清晰呈现。在法律文本中,每个层次都应有各自的标题、序号等外观形式,借此可以分辨出某一法律规定属于哪个层次,它与其他部分有着什么样的上下左右关系。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文本的标号形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既有序号,也有标题。编、章、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也设有标题。第二种,只有序号,没有标题。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项、目都不设标题。第三种,既无序号,也无标题。款既不编序号也不设标题。
第三,“根据内容需要”而设置。法律是调整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规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对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的内容多寡不一,因而其形式也是林林总总、多种多样。如果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结构单位,就无法使诸多的法律规范成为有序的条文综合体,也难以为人所理解运用。法律是否划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取决于法律内容是复杂还是简单。内容较多、较复杂的法律外部结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单位,以使本来繁杂的法律规范层次分明、关系协调。可以说,高质量的法律文本都需要把特定内容安置在一个结构严密的框架之中,并显示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联和相对重要性,使法律规范的内容清晰地呈现出来。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其中的“可以”,意味着立法机关可根据立法目的、内容需要,自主设置某个法律文本的层次结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属于基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重要,篇幅较长,框架结构比较复杂,设有编、章、节、条、款、项等多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调整的事项单一,篇幅较短,计4条,只设条、款两个层次。
总之,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是立法机关根据内容需要,在法律文本中所设置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框架。其中,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二)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基本特征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属于法律形式范畴,是法律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及所采取的形式。一部法律文本从内容上看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等内在要素构成,而从形式上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层次结构组成的。法律外部结构就是法律之“形”,展现的是法律的“外观”。法律体例是法律外部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体例的复杂程度取决于该部法律内容的复杂性。法律形式尽管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却构成了“良法”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属于法的形式价值范畴。
成文法是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塑造特定法律关系的工具。与自然生成的习惯法不同,“成文法是有意的立法,经由立法机关运用相当技术,将立法事项加以组织,使其成为有系统有条理的法文,和在无意中发展的习惯法比较起来,自然要显得整齐划一,合乎逻辑”。近现代法学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将精确性、严密性、体系性视为立法的至上目标,积极主张并参与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在形式上,这些法律表现出高度的系统性、合理性,有一种内在的秩序。在当代社会,成文法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典化程度越来越高,更透显出立法者意欲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改造,以实现其预先确定目标的能动性。可以说,对法律文本框架结构的研究进路,非常类似于研究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建筑学家的观察视角、思维模式。在这种静态结构的视野中,编、章、节、条、款、项、目作为法律不同层次的结构单位,如同建筑物之构件,为立法者所设计、安排、分割、排列、组合,用以建构浑然一体的法律大厦。
一部法律的调整对象,通过编、章、节、条、款、项等层次,不断地加以拆分和细化,并成为更加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说,各层次相对于整个法律,低层次相对于高层次,主要体现为分析性。“规制同一法律领域的条文数量越多,也就意味着其具体化程度越高。”立法密度,是指法规范数量与所调整社会关系面积的比例。反之,法律文本相对于它的各层次,高层次相对于低层次,则主要体现为综合性。就条而言,它相对于整个法律及编、章、节等更高层次,主要体现为分析性。与条、款、项、目比较,篇、章、节的层次比较宏观,概括程度更高,指涉的事物范围更广泛,因而也具有综合性、整体性。
二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价值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一,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文本结构明确合理,条文安排得当,有助于准确地载明法律的权利义务责任。因法律内容之多少及复杂程度的不同,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有繁有简。正是各个层次共同构成了纵横交错的规范网络,一个个具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内容,被嵌入该网络的特定位置而得以定型。“归根结底,分层方法是保持可行性的肥沃土壤,特别是在涉及冗长立法文本的情况下。人们想知道,在复杂文本中,当前各部分是否可以引入子部分,从而分解复杂的法案,并对其现有部分进行分层。”对法律文本层次进行划分,一个重要目的是将法律按照一定的逻辑原理加以划分,布局合理,使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一个有机整体。
法律文本的清晰性、可理解性,是良法的内在要求。“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层次分明、井然有序的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是良法的一个重要形式标准。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在体例结构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将各部分合并为一个整体,相互间的逻辑联系更加紧密。“缩编后的民法采用易于参照的卷、编、章、节、目的体例,基本条文序号相连,每一条都具有独立个性,本身就是完整的,文本间的参引相对较少。至于编章节的划分,也许与当今的科学理念相差甚远,也许很难在其中发现一个深思熟虑的‘体系’,但它至少有一项优势,就是将民法的主题分入大的、融贯的板块,以避免混杂、减少重复;通过在总体上令广大实务人士感到满意,它证立了自己。”《法国民法典》在体例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优化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是良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可为接下来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开好头、起好步。
第二,方便法律适用。在我国,法律主要是以文本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法律适用主要是将成文法规定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来涵摄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判决的活动。“至少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据现行法条,以此为基点寻找思想理念价值与现实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法典中的条款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载体。”各种法律文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都是具体的法律条款(包括款、项、目等),如果仅提到法律名称,就不能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加之,法律文本层次的序数、标题,与其内容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在引用时无须重复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对简便。在划分特定的层次之后,将同一层次关联性相对紧密的内容集中在同一结构单位中,人们就会将目光直接对准需要重点引用、援用的层次,以提高法律的利用效率。
法律文本的层次结构从最大主题到最小主题,按段落划分成多个层次,并给每个层次冠以序号(或者标题),方便检索和引用。法律文本的各个层次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编、章、节等宏观的结构单元,其主要功能是归类、表述,适用、援引的功能较弱,引用时无须指明编、章、节;而条、款、项、目等微观的结构单元,虽然也有归类、表述的作用,但其主要功能是援引、适用,引用时必须标明适用的序号或内容。例如,裁判文书援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决和裁定的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标注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引用具体条文时,需整条援引。
三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理性审视
改革开放后,经过各级立法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但也要看到,我们的立法无论是在内容、理念上,还是在形式、技术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立良法行善治。良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在内容方面,应立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形式方面,要准确地表达权利义务,语言文字表述准确,体例框架设置合理。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是体现法律内容的重要形式,是形成良法的表述技术。依据良法标准对法律文本进行审视,可以发现其层次结构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另一方面,在科学立法深入人心、立法越来越精细的背景下,法律规范的密度明显加大,这又暴露出法律文本层次结构“下不着地”的尴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0条第1款第1项第2目的规定,目以下的结构单元,既不编序号也不设标题,另起一行行文。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引用,难以对该结构层次进行称名指代。
有的段落难以归入某一特定层次。例如,《海商法》第198条第1项在“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的表述结束后,又另起一行规定:“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在层次上,该段落是目还是分项,实难认定。
第三,构成要素方面。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要素不全,尤以“条”“款”为甚。其中,条是制定法最基本的结构单元,除应有序号外,还应设置标题。法条标题在法律文本构成方面,具有称名、概括、辖制、整合等功能;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提高立法技术水平、方便人们查找援引法条、为法律解释提供新参照系、发挥法律规范指引作用等功能。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都不设标题,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缺憾。
“款”的构成问题更突出。法律文本中的款不编序号,上一款结束下一款出现,是以另起一行的方式来表示的。在法律实务中,“款”的引用频率非常高。例如,深圳某案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裁定。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条的序号是法律文本明确标示出来的,而款的序号并非法律文本本身的表述,而是引用者自己计数得来的。加之,一些结构复杂的法条,下面除了款外,可能还有项、目,混入这些层次后,“款”的识别更加困难,容易造成误认误用。款不编序号,后加上的序号是用中文数字“第一款”表示,还是用阿拉伯数字“第1款”表示,并无明确的规范要求,使用随意混乱。
第四,序数形式方面。法律文本的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法律文本各层次的序数呈现为多类别的数字形式。这种表述方式尽管有区分明显、醒目易辨的优点,但也有标准不一、紊乱无序的缺点。例如,“《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这里既有中文数字也有阿拉伯数字,既有普通数字也有加括号数字,序数形式混杂,参差错落,人们的视觉违和感明显。
综上,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设置存在整体结构僵硬、层次归属随意、构成要素残缺、序数形式混杂等问题,它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设置优化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实际上,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设置比较复杂,大致有三种情形:(1)必设层次。条是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个法律可以不设编、章、节,也可以没有款、项、目,但必须设有条。款、项、目等微观单位的引用,都必须归于特定的条之下,与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2)常设层次。除了条之外,编、章、节、款、项、目都属于法律的常设层次。(3)偶设层次。层次是法律结构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外部结构形式或符号。有必要增加法律文本层次设置的弹性、灵活性,在通常情况下,视篇幅的长短和内容的繁简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等层次。建议采用例示规定的方式,将《立法法》第61条第1款修改为“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等层次”。此处增加“等”字,为将来“卷”“册”“分编”“分章”等层次的出现或者立法机关自设层次,留有弹性的制度空间。
第三,统一序号形式。每个层次的结构单元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篇章,都需要有序号、标题等附属装置,以标明其个性化特征,增强各个层次的辨识度。其中,各个层次的序号形式,是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置应当精益求精、仔细推敲。“仅仅让心灵看到许多东西是不够的,还应该让它看到的是井然有序的东西。”法律文本各层次可以只使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一种序号形式,如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或者第1编、第1章、第1节、第1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这样,就能在人们视觉上产生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阅读体验,法律才能深入人心。
第四,增补“条”“款”标号。在法律文本中,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出现频率有高有低,其中,条的出现频率最高。条是法律文本的要素,《立法法》第65条“可以”的表述并不准确,应分别使用“可以”或者“应当”等不同表述方式。考虑到条的重要地位,有必要设置条标。在立法起草中,条标的设置,便于法条之间的逻辑化及内容的完善化;它还是检验一个法条适当与否的标准,如果一个法条的标题不能做到简短和清晰,就表明该法条内容杂乱或与他条重复。同时,在每一法条前列有标题,概括性地注明该法条的内容,人们只需略作浏览而不必阅读各个法条的内容,即可快速地找到法律中的特定部分。
款是介于条与项之间的结构单元,为条之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独立的一款,款可以独立引用。《立法法》规定“款不编序号”,引用款时往往是由使用者嗣后添加的。例如,以下表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这里的“第一款”“第二款”的序号,是引用者后加上的,与法律文本的原貌不符。而且,有多款的条,如《立法法》第81条(有5款),在引用时需要使用者自己计数,既不权威,也容易出错。款编序号,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制定法中,款的序号用①②③来表示,此种做法可供借鉴。
第五,完善法律目录。法律目录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它是法的“大纲”“纲目”,也就是法律文本的框架结构,是法律文本内容的标题级概括,是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核把关的重要手段。法律目录向读者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帮助人们从整体上快速了解法律的规范结构、主要内容,尽快查找到需用的对象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要求: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在法典化时代,大部头的法律尤其需要设置目录。同时,应在法律目录的版式、字体等方面进行调整改进,提高法律文本各层次的区分度与辨识度,优化阅读的视觉效果。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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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目录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
1.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研究
汪世荣、林昕洁(3)
2.“枫桥经验”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路径重构
郑重(14)
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的结构张力与路径建构
周振超、雷霞(24)
【立法学研究】
4.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功能与设置
刘风景(38)
【市场经济与法治专栏: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5.宅基地资格权回归集体成员权的实质与路径
杨青贵(52)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规则的完善研究
曾佳(67)
7.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隐性失地风险与制度应对
谭贵华(80)
【刑事法治前沿】
8.《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左智鸣(93)
9.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观化趋向及其反思
杨常雨(109)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10.我国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问题研究
徐泉、刘小琳(125)
11.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路径
刘绍宇(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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