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其三,关于立法权的制度。其四,关于立法运作的制度。其五,关于立法监督的制度。其六,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
在这种种立法制度中,立法体制,尤其是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更具大局性的制度。
(二)全国人大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立法是中国的国家立法,是中国的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为其显著特征。
第一,全国人大立法具有最高性。其一,全国人大是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西方不同,中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塔形体系。人大在这个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是这个体系的中心,政府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人大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与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它们不是处于大体平行的地位。其二,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立法权,包括立宪权、法律制定和变动权、立法监督权等。这些立法权是立法权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组成部分。其三,全国人大产生的宪法和法律,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在整个法的体系和法的渊源中居于最高地位,也最为重要。
第二,全国人大立法具有根本性。其一,全国人大立法,在内容上调整的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解决的是特别重要的问题;在形式上是产生国家根本法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其二,全国人大立法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他立法一般要以它为依据或不能与它相抵触。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外,其他立法权或是为贯彻由它产生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行使,或是为补充它的不足以解决它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而行使。
全国人大立法在中国立法体制中,所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有其深刻的根源。中国是实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大,因此,全国人大的国家立法理所当然应当是最高立法。同时,一国的立法权是个综合性权力体系,这个体系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立法权所构成,它们无疑有地位高低的区分、完整性程度和独立性程度的区别,在中国这个宪法上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在整个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具完整性和独立性,亦是题中应有之义。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全国人大立法共同构成中国国家立法的整体,是中国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以地位高、范围广、任务重、经常化和具有相当完整性、独立性为其主要特征。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范围最广、任务繁重、并处于经常化状态。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可以制定和变动法律以外,还有权解释宪法,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补充和修改,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和自己制定的法律,还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样广泛的立法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是仅有的。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各有关方面的基本事项、重要事项,其调整对象比全国人大立法的调整对象相对具体、广泛。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比全国人大更多地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四,由于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比全国人大的立法任务繁重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都可以有立法议程,从而使国家立法处于经常化的状态。
(四)国务院立法
国务院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
国务院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务院立法兼具从属性和主导性。国务院不是许多西方国家那种与议会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存在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中央政府。这决定了国务院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具有从属性。国务院立法要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本任务或职能,国务院立法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而不得同它们相抵触。另一方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行政工作的责任,因而对全国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导性。与此相适应,国务院立法对地方立法,特别是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具有主导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悖。
第二,国务院立法范围尤广、任务尤重。作为12亿多人口的泱泱大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行政管理范围极广。相应地,国务院立法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其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同时,国务院立法负有使宪法和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使命,负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使命,负有随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立法职权以完成特定立法任务的使命,还负有为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依据的使命,所有这些,使得国务院立法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任务最为繁重。
(五)地方立法
1.地方立法的含义
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少国家的地方立法本身也是个体系,由多类别、多层次的立法构成。中国地方立法目前由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区地方立法所构成。特区立法又包括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两方面立法。在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内部,又有层次的区别。
对中国地方立法的含义,至今仍然有一些较为普遍的误解。一是对地方立法的主体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把地方立法仅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活动,或是把地方立法主体扩大到所有的或过多的地方国家机关。二是对地方立法的法的形式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把地方立法仅看作产生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或认为所有地方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地方立法的法的形式。三是对地方立法的行政区域范围、法的效力范围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或限定在省一级,或扩大到县一级。为正确理解地方立法的含义,应当消除这些误解。
2.地方立法的特征
第一,地方立法具有地方性。地方立法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不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使中央国家机关制定专门解决地方问题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样的立法活动也不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地方立法的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尤其是注重解决应当以立法解决而中央立法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可以有或应当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其基本原则之一是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保持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效力范围限于本地行政区域内。
第二,地方立法更具复杂性。从总体上说,地方立法比中央立法更复杂。首先,地方立法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在中国,制定地方性法规,至少要处理六种关系: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与部门规章的关系;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与上级或下级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还要处理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关系。其次,地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具体,在总体上规定的事项更多,许多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便由地方立法解决,这也增加了它的复杂性。再次,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使地方立法异彩纷呈的同时,也使地方立法复杂化。当然,地方立法更具复杂性,是从地方立法的总体情况来说的,不是任何一种地方立法,都比中央立法更复杂。
第四,城市立法在地方立法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城市尤其是重要城市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们应当行使地方立法权。城市的发展状况是社会文明发展状况的标志。在现代社会,城市承担着比一般地方繁重和复杂得多的组织、管理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事项的职责,日益成为整个政治、经济、法制、科学、文化、教育和居住的中心。城乡融合的过程,城乡差别消灭的过程,主要是更多乡村实现城市化的过程。美国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口、英国约有五分之四的人口生活在城市。这些情况,再加上城市自身的人口密度大、社会分工细、生活节奏快、矛盾和复杂问题多的特征,决定了应当注意给予城市特别是重要城市地方立法权。西方国家的市议会一般都有地方立法权。中国虽然自古以农立国,但今天城市的发展速度也颇为可观,居住在城市(包括市辖县)的人口已近4亿,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总额的85%以上。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尤其是这些年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状况如何,渐成整个改革成败的关键。因而城市地方立法也十分必要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