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

1、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二、我国合同分类有哪些

2、学理分类。主要有如下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6)本约与预约

(7)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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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1930—1985):一个知识考古学分析大咖说法差不多四年后,牧野英一的另一篇原先刊在日本《中央公论》1934年6月号上的文章,由他的中国弟子、当时正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留学的蔡枢衡译成中文,于同年分为两期在朝阳大学(民国时期中国最著名的法科大学之一)主办的法学刊物《法律评论》上连载刊出。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日文原标题为《法律现象之解体和构成》的文章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20-08-25/content-1435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