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及建议专业文章上海

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2021年7月16日,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上线交易),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同时,地方(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仍在运行。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国碳市场累积成交量已达1764.90万吨,累积成交金额8.01亿元,我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随着我国碳中和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碳排放权的交易中,碳排放配额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不仅给我国碳交易市场带来更加可观的交易规模,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了各类交易风险。鉴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包括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类型为碳排放配额交易以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下文笔者将结合案例就上述两种碳排放权的主要交易类型在实务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并提出建议。

1.交易类型

(1)碳排放配额(CEA)交易

碳排放配额交易,是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企业将其配额通过交易转让给其他企业,配额不足的企业则需购买配额以履行清缴义务。

2013年以来,我国采取试点的方式开展局部碳排放权交易,各地方试点的碳排放配额并不互联互通,即每个碳排放权交易所都是一个独立的碳市场,市场主体无法购买在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所中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比如,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开户的企业或个人不能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购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的碳排放配额。缺乏流动性意味着碳排放配额的定价存在地域差异和局限性,市场的流动性和碳金融的发展将因此受到阻碍。但随着全国碳市场在上海开市,受试点碳市场局限性所引发的定价和流通性问题已经逐步开始得到解决。

(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

CCER交易,是指根据发改委于2012年6月13日发布实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其交易对象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相比于碳排放配额交易,CCER的交易更为复杂。企业在交易CCER之前必须取得主管机构的核证。此外,CCER项目从开发到最终减排量备案,最短需要8个月,从已经完成的项目来看,实际耗时一般都在10个月以上。

无论是碳排放配额交易还是CCER交易,交易标的物的获取都需要主管部门核准并登记。目前,碳排放配额登记和发放的主管部门是各省生态环境厅;CCER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发改委备案和登记,并在CCER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仅为碳排放配额,CCER未被作为交易产品纳入全国市场。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推出了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资产的其他交易产品,如利用碳排放权进行融资的碳排放权回购和碳排放权质押,以及互换碳排放权的碳掉期等。

2.交易场所

(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地方(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1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在当地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具体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3.交易参与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截至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各类高耗能企业,以国企为主。

4.交易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方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的方式包含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1.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1)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与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2)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2.单向竞价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流程

1.开立账户

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全部主体,都需要开立账户才能参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来看,碳市场允许参与交易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具体可以划分为:

①控排企业;

②非控排企业/机构,如自愿参与控排的企业、托管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公益机构等;

③个人投资者。

其中,非控排企业/机构往往设有一定的开户门槛,如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要求参与自营业务的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个人投资者一般需要满18周岁且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较为特殊,个人投资者不能开户参与交易。

2.买卖申报

参与交易的主体开立账户后,需在交易平台进行买卖申报,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来看,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3.登记机构办理清算交收

交易成立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全国

法律规范

发布机构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2020年1月1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2月1日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2021年5月14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2日

北京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

2015年12月16日

上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天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湖北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1日

深圳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9年9月5日

广东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日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四川

《四川省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重庆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6日

福建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另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已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该暂行条例正式版本有望将于近期出台。

三、碳排放配额交易中法律风险及建议

(一)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例

案例1【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民终23215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4日

案情:2018年7月27日,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碳公司”)作为甲方与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合同约定:

1.微碳公司向通明公司转让广东碳排放配额;

2.双方在广东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简称“广碳所”)的交易系统上以初始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3.通明公司应于2018年6月28日前支付5万元保证金到微碳公司账户,微碳公司收到该账款后与广碳所确认,广碳所审核确认后在2018年6月28日将甲方账户中约定的碳配额以初始转让的方式划拨至乙方账户;

4.乙方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余款及交易手续费转入广碳所账户中,由广碳所审核通过后,从广碳所账户转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将5万元保证金原路退回给乙方。

……

合同签订后,通明公司向微碳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非通过交易系统支付)。广碳所根据该合同及微碳公司、通明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6月28日,在其交易系统完成上述碳排放配额的转让划拨,并出具交易凭证。之后,通明公司没有按约定将资金转入其交易账户。2018年11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广东碳排放配额补充协议》,约定通明公司按《转让合同》违约条款将25万吨广东碳排放权配额转让给微碳公司。该协议还约定2018年12月10日前,通明公司有权向微碳公司购回该碳排放配额。此后,通明公司既没有向微碳公司划拨足额的碳排放配额,也没有支付购回该碳排放权配额的对价。

微碳公司认为,鉴于广碳交所是交易各方资金和碳排放配额流通的枢纽,现广碳所在未确实收到通明公司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即划拨了碳排放配额,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所的信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微碳公司以广碳交易所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对于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广碳所既没有义务保证通明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涉案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微碳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涉案交易款项。因此认定微碳公司主张广碳所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是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双方的义务,而非广碳所的义务。对此,《广碳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交易参与人在发起委托申报前,应当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根据《广碳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交易参与人是指在广碳所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的排控企业、单位和新建项目企业;(二)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广碳所并不属于交易参与人,因此其并不负有该项义务。

其次,关于广碳所在本案交易模式中应保证通明公司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资金,缺乏明确的约定,广碳所不负有该约定义务。

再次,关于广碳交易中心应保证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广碳所不负有该法定义务。

最后,微碳公司自愿放弃交易时买方须有资金保障的条件而甘冒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

微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从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笔者的观点及建议

本案法院裁判理由主要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说明,微碳公司并未与广碳所订立《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即广碳所并非前述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受涉案合同约束;同时,目前我国无法律规定碳排放交易平台须为交易中任何一方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定微碳公司的诉请缺乏请求权基础。

地区

交易方式

具体内容

协议转让(细分为“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一)挂牌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二)大宗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笔买卖申报超过10万吨时,交易双方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应当拥有与买卖申报相对应的配额或资金。

广州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是指非个人类交易参与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参与人采用协议转让的,其单笔交易数量应达到10万吨或以上。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协商议价转让;

定价转让(细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十八条协商议价转让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时段内,卖方将标的物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出,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买入,本中心将交易申报排序后进行揭示,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采取单向逐笔配对的协商议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定价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由卖方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挂牌。

第二十二条公开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以某一固定价格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挂牌期截止后,根据卖方确定的价格优先或者数量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单笔挂牌数量不得小于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二十七条协议转让是指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为交易对手方,买卖双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种、价格及数量,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并在交易系统内实施标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通过对上述规则的梳理,可以看出,当配额交易数量有较大需求时,交易平台往往要求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且允许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事先予以约定。但是,经协议转让方式而确定的交易对价及配额数量,仍然需要在交易平台协助下进行划转。因此交易平台在碳排放配额协议转让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枢纽角色,然而却并不承担保证双方交易顺利进行的法律责任。

1.交易合同在交易平台备案

案例1中,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交易信息需经交易平台审核确认,且交易平台亦是根据交易主体的指令进行划转。但因为在协议交易的方式下,交易主体无需在交易系统上实时挂单以表达买卖配额的需求,交易平台无法主动据实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仅能依赖于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后的积极告知。因此,在涉及重大交易时,为了保障交易协议的后续履行,防范合同相对方违约导致的风险,建议企业提前与交易平台协商,将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在交易平台备案,并将具体交易细节积极地向交易平台披露。

2.重视合同重要条款的设置

3.积极核查交易对象资信

四、CCER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一)CCER交易纠纷案例

案例2【江西丰林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010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2017年7月3日

案情:2016年5月20日,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肃正公司”)与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公司”)就购买碳排放配额交易事项签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

1.丰林公司将其名下所拥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的现货(预计将于6月底签发)出售给肃正公司;

2.丰林公司于7月初将其所采购的CCER划转至肃正公司名下账户或按照肃正公司的指示交付给第三人账户;肃正公司须在收到丰林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CCER之后3日内将钱款支付给丰林公司;

3.肃正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约定的CCER采购款中的5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到丰林公司指定账户;

4.肃正公司如未按时支付合同定金,则视为放弃此次采购交易,本采购合同终止。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或者丰林公司在收到肃正公司延期支付的定金后,仍继续履行合同,则视为丰林公司认同肃正公司迟延履约行为,合同仍然有效;

5.丰林公司保证6月底能签发合同约定的CCER,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丰林公司对其所拥有的双方交易的CCER享有完全所有权,无在此权利上设置其他如抵押权等义务(无权利瑕疵)。但因国家碳汇主管部门的审批延误而造成的丰林公司迟延履约的除外。

法院另外查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签收了丰林公司的申请材料,于同年7月28日通过了上述减排量备案,并于10日后公告。丰林公司自述于2016年8月20日才得知该CCER已可以交易。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肃正公司与丰林公司签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肃正公司虽迟延一天支付定金,但丰林公司未提出异议,仍继续与肃正公司沟通交易事宜,并派出技术团队至肃正公司处考察,以自己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视为丰林公司认同肃正公司迟延履约行为,因此肃正公司不构成违约。

肃正公司与丰林公司就合同解除已达成合意。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无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丰林公司因上述合同收取的50万元定金应予返还,同时驳回肃正公司要求丰林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肃正公司不服判决从而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对交易对象履约能力等进行事前尽职调查

2.重视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事项

3.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蒋瑞雪、潘筠禾,碳排放权交易要素:交易主体与模式,

[2]孔祥云,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研究,时代金融

[3]王璟珉,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探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19)

[4]陈伟、宋维明、田园,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风险,当代经济研究杂志2014年第6期

[5]杜莉等,中国碳金融交易内在运行和管理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3月版

[6]杨永杰、王力琼、邓家姝,碳市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THE END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普法课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到第四十条规定了七种类型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 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一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AyNjA5NA==&mid=2650127162&idx=1&sn=6754c6957d6e1430e367e374ae4870df&chksm=8663759e1db5e337d7b4bf5a30dbe43dd1ad1139c9d45df9e58a840d77531702afdc3484242b&scene=27
3.《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第一编法律的本体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律的定义一、法与法律1.法:应然法,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客观法则或人类普遍理性要求2.法律:实然法,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二、对法律不同的界说(一)法律命令说:1.主权者下达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2.专制主义(二)法律规则说:1.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形成的规则体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4.重庆三峡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考试大纲4.中国古代学校:夏——序、校、学;商——庠、序、学、瞽宗;周——国学与乡学。西周时学校体制已趋完善。按照行政设置学校体系。 六艺教育:礼、乐、射、御、书、数 (三)学校的发展 1.西欧中世纪学校及其遗产。 欧洲中世纪学校的类型: (1)教会学校,分布最为广泛。教会学校共有三种类型,一是修道院学校,培养神https://xue.baidu.com/okam/pages/strategy-tp/index?strategyId=136092533400661&source=natural
5.继续努力学习笔记04(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 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美国和欧洲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 大学基金会 大学基金会起源于欧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是非营利基金会。 (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https://www.jianshu.com/p/c0c35664385c
6.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7.[渝粤教育]中国矿业大学恋爱心理学参考资料-恋爱心理学-章节资料考试资料-中国矿业大学【】 随堂测试 1、【单选题】毛泽东作为马克思主义作家,关于爱情提出了哪种观点? A、男女之间是自然的关系 B、爱情是不可以强求的 C、爱的势力难以阻挡 D、爱情绝不是禁欲主义 参考资料【 】 2、【单选题】马克思主义爱情观提出,爱与性的关系是什么?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3008736
8.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成功召开研究会要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理事马更新以《<公司法>引入社会企业的立法思考与建议》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提出了社会企业对法律上如何界定的问题,社会企业追求社会效益,商事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保持既有的公司组织类型,另章规定社会企业。在现有的立法当中如何定义社会企业,对社会企业采取的要么是http://www.commerciallaw.com.cn/index.php/home/news/info/id/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