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RCEP之自然人临时移动

2020年11月15日,历经八年、三十一轮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终于成功签署。在新冠疫情肆虐各国,全球经济出现衰退的背景下,RCEP的签署给亚太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

自然人临时移动(亦称作自然人流动、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短期/临时服务的贸易方式。根据其含义,总结出自然人临时移动具有如下特点:

1.自然人临时移动的主体是服务提供者,即“提供生产、传送、营销或销售服务的自然人”。

2.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期限具有临时性。“临时性”的具体时限并无统一规定,而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的规定。

3.自然人临时移动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服务具有无形性,故不同于货物贸易;同时,也区别于通过资本流动的商业存在以及通过消费者流动提供服务的境外消费。

1.非贸易型移民管理协定:通常在劳动力短期流动的微观安排、自然人临时移动可能产生的其他法律问题上有更详尽细致的规定,如执业资格、技能要求和停留年限、劳动者权利保障、防止人才流失、劳动力标准等等。

3.国内法律制度:由于自然人临时移动是双向的,一国通常为自然人流入国和流出国。对于自然人流入和流出,一国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具体法律制度。

2.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东道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企业的高级雇员,通常包括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

5.随行配偶及家属:指被东道国准予临时停留的前述类别人员(各国准予的类别各不相同)的随行配偶及家属。

6.其他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规定的允许临时停留的自然人类别。

针对不同类别的允许停留的自然人,各个国家相应准予的临时入境和停留期限也有所不同,具体总结如下:

除前述主要内容外,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还包括如下内容:

3.合作:各缔约方可就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进一步讨论合作。

4.争议解决:缔约方应致力于通过磋商解决分歧,且不得拒绝RCEP第十九章项下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规制存在如下特点:

2.部分限制性条件被移除。总体而言,RCEP减少了自然人临时移动的限制性条件,如不限制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临时入境的数量,不进行劳动力市场测试或其他类似影响的程序等,这将有利于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临时移动的开展。当然,限制并非无底线地开放,如对于合同服务提供者,仍有可能面临数量的限制或者受到劳动力市场测试影响。

1.RCEP国家覆盖了全球百分之三十的人口,经济总量占全球GDP的百分之三十,RCEP有关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承诺与实施有助于国际劳动力、技术的流动,促进缔约地区内的经济、文化交流。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形势下,将为全球经济复苏提供有利环境。

2.从自然人输出国角度来看,自然人临时移动能获得大量外汇收入,有利于充分发挥输出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提高劳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扩大国际贸易范围。

3.从自然人输入国角度来看,同样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国外廉价的劳动力获取高额利润,引进技术劳务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1.RCEP将成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有助于我国通过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和投资布局,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助力。

2.RCEP将促进我国各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加快形成国际经济竞争合作新优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3.RCEP的签署与实施将有利于扩大中国的世界影响力,有助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题,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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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大成珠海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劳动与人力资源、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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