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提出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更对招投标违规行为重拳出击。

此前,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5月19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八)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并经查实为违规时,按第八条对应规定处理;经查实为第二次违规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停止2年的执业资格;经查实为3次以上违规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营业范围。

第二条主要内容:

第三条主要内容:

注:第二条至第五条详细规定请看正文

1、除了规定投标人参加EPC投标时应具备的资格外,还列出了哪些单位不能参与EPC投标和那些单位不能成为EPC单位:

2、明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各地对“利害关系方能否投标”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深圳和河南是允许的。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外,总结了共26种串标情形:

注:具体细则请看正文

1、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总责。

2、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以及3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本文件扩大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并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不仅海南,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起来看下:

5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切实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3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提出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

文件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各综合评标专家:

联系人:叶睿晟,65335090,564241405@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守法诚信的招投标环境为目标;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为导向;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为管理重点;以创造新技术为目的,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积极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企业资质条件等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将财政评审和未出具审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三)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3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或通过择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须按规定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但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开展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

(六)开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且须具备登记、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三、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行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对投标人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诚信评价结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投标营商环境。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及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积极响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利。

(二)投标人参加工程总承包(EPC)投标时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已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开了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1.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1年内(从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6.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处罚期内的;

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标准或将类似工程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的;

3.招标项目可采用联合体投标但要求不得采用联合体投标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成本并进行保密的;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且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完全相同的;

9.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招标人坚持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

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的;

11.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2.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

3.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已获得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证明,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公共区域的除外);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有雷同的;

6.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七)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合理理由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或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同一公共区域IP地址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经营场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是同一经营场所的。

(八)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存在有在建项目或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

完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规范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进一步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建立健全动态考核机制。

(一)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并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造价咨询企业除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按规定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布内容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进行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索要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评标所用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造价咨询企业在招标文件确定开标前120分钟内提交并上传。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用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工程成本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出可追溯的证明及保密措施材料,否则工程成本由编制或审核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按规定组织编制。

五、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用评价,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建设,严格落实评标专家的保密、回避制度。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后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评估评标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回访等措施,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仅负责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不得利用解释、说明机会发表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含BIM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用BIM技术的招标项目应抽取BIM技术专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有园林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四)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打造阳光的电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应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

(一)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存在非行业、非专业专家或“评标专业户”现象。

(二)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专业应符合项目需求。

(四)在投标文件出现上传IP地址一致、硬件识别码一致、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雷同性过高等情况时,评标系统应自动进行预警。

七、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

(一)投标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投诉人必须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异议、投诉。

(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

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然进行投诉的;

2.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3.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失实宣传报导的;

4.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5.拒不配合调查且态度恶劣,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6.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1.转交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最先收到投诉的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造价咨询企业泄露应当保密的造价成果文件,经查实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该项目的全部造价咨询费用,同时对编制人员的诚信评价扣6分。

(五)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诚信评价扣6分。

(六)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禁止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2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七)招标代理机构未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开展代理业务的,禁止在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一、法律依据

二、指导思想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原则

本通知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五、投标原则

本通知规定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以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利。

六、加强诚信管理

推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投标人只要具有通知中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均禁止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评标专家均禁止其在1年以上2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七、串通投标情形

结合我省实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外,总结了11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8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以及1种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共26种。

(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自2016年5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均按照该规定办理更换新资质证书,取得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同时规定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但很多项目招标时还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原件进行核对,设置排斥条件。

3.很多EPC项目,投标时本应进行联合体投标的,但招标人为减少投标企业数量,达到串通投标,要求不得组成联合体。

4.同一家造价咨询企业为招标人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清单的编制,又帮助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但也存在招标人采用各种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行为。

6.“工程成本”的编制应该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并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工程成本参考计算表”进行计算,并由计算专家或组织者进行保密,开标现场打开宣布该项目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招标项目工程成本均是招标人直接委托某造价工程进行编制并要求进行加盖单位公章和签字,泄露了工程成本的详细内容,为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方便。

7.一直以来对于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项目业主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均相对比较规范,但由于体制原因,对于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进行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造成了投诉不断,监管困难,也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方式。

8.虽法律上没有规定投标人应该如何进行报价,但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市场决定价格自主报价,报价时应存在很大差距,但现阶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甚至存在相同现象。

9.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是典型的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但由于法律上允许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此权利,故存在此行为案例很多,对该企业难于处理。但为规范此行为,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契约”性来看,“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10.两个存在参股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公平竞争。投标人应该是相互独立,之间应无任何关联,存在参股、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程序,但个别项目存在招标人代理在评标过程,干预、误导评标委员会,并公开发出应由某个企业中标的言论。

(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工程量清单中分项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项的报价有差异的”以及“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或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这是从投标报价角度提出。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奖项,故意非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约定中标人串通投标的极端表现,但由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其认定依据,给投标人有了可乘之机,同时给行业监督造成困难,在此将其明确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以便加强监管。

(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属于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当保密,编制过程、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也应当独立完成,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用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投标文件,或投标报名IP地址与同一投标人IP地址一致,或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与同一投标人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情形,均可确定为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包括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主要合同条款等。如出现2处以上错误一致,可按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判定存在相互串通。

4.目前,我省对施工阶段的招标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在投标人自主报价时因每个综合单价组成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因素较多,特别是所采用材料费又由不同的材料价格组成,报价过程应会产生较大差别。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相同,可视为不同投标人采用复制方式进行报价,存在相互串通行为。

(四)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评标专家评标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不同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地评审。如出现某个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均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八、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进行保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

九、评标专家

本通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外,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如需要派代表参加时,代表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仅负责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但不得利用解释、说明机会发表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十、投诉处理

十一、案件线索移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涉及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

THE END
1.国家出台新政策全解析官方公告媒体报道与法律法规一站式查询指南国家出台新政策在哪里看?官方公告是获取最新政策信息的首选途径。各级政府网站和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通常会第一时间公布新的政策规定。通过这些渠道,可以直接获取到最权威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节。 法律法规数据库 除了官方公告,国家出台新政策还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找。在这些数据库中,可以按照日期、主题或关键词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31056.html
2.国家行政法规库标题检索 高级检索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汇编国家正式版本并动态更新,中国政府网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官网)同步公布 现行有效597部 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历史沿革 2024-11-10公布 2025-01-01施行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历史沿革 http://xzfg.moj.gov.cn/
3.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询网址: https://flk.npc.gov.cn/ 以上网址非本站内容,用户访问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及责任。https://cceeccic.org/630233151.html
4.封面报道财新周刊频道【封面报道·主文】再查地方隐性负债 迅速膨胀的地方政府表外债务,对接影子银行,风险敞口不明确,但有着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六部委发文意在封堵举债漏洞 (0) 【封面报道·代孕之路】中国式代孕|特稿精选 “法律不禁,政府不许”,在中国寻求代孕是一场渡过法外之地的冒险 (0) 【封面报道·代孕之路】出国求子|特稿https://weekly.caixin.com/m/coverstory/
5.深圳是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七成法规属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从发文行令到依法治市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适应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接轨的探索中,深圳最早遇到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如火如荼,但是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只是靠政府的“红头文件”管理,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0-08/28/content_23499303.htm
6.2022年内江师范学院规范性文件汇编内江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档案查(借)阅管理规定(无文号) 内江师范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无文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无文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无文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防控信息报告制度》等七个制度通知内师院发〔2020〕37号 内江师范学院防控信息报告制度 https://xxgk.njtc.edu.cn/info/1631/2501.htm
7.全国12315平台热线办理进度查询 请登录 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 投诉公示 企业服务 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我要投诉 您发现违反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要举报 您需要了解 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 我要咨询https://www.12315.cn/
8.深圳市质量工程师学会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政策文件汇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017 年 9 月 特别声明: 本汇篇来源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 方网站公布的政策https://www.szqtc.com/sz/m/view.php?aid=253
9.法律法规查询找法网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有超过4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及时快速更新国家、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您可以通过颁布单位、地区、发文机关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查询。同时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疑难。https://china.findlaw.cn/fagui/
10.商业合作前背景调查应该这样做!法律顾问精细化法院交易经营该网站的优点是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商标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L9IA1A5053892OH.html
11.中国国际法学会发文强调有关南海问题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国国际法学会昨天发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文,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立场,从法律角度批驳仲裁庭就该案管辖权问题所作裁决的谬误,并阐明仲裁庭所作管辖权裁决以及其下一步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均无法律http://m.cnr.cn/news/20160611/t20160611_522367555.html
12.9点1氪丨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被罚款71.23亿元;知乎宣布将下线匿名知名媒体人、《环球时报》前总编辑胡锡进7月7日发文称,因为房市继续大规模扩张不被看好,很多老百姓手中的钱不知道往哪里去,只能存银行,股市理应成为资金接下来的重要去向。如果资金的这种分流顺利,必将促进中国建设的全面发展,也促进老百姓对发展成果的分享。(上证报) https://36kr.com/p/2334279810532870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16162.html
14.重大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周盘点(11.04六、两部门发文 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通过机制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谁来管、如何管、经费从哪里来等问题,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2.aspx?featureId=716
15.11月金融要闻易纲: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11月3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21年香港金融科技周上发表视频演讲,谈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实践经验,他指出: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目前,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政府部门将依法实施公平监管。 https://www.ifnews.com/news.html?aid=251905
16.第36期旗文周报(2022.7.117.17)中国青年报表示,让更多爱踢球的孩子,可以从小学踢到中学,再从中学踢到大学,用竞赛体系来完善“青训”框架,打通“社会青训”和“校园足球”的竞赛壁垒,满足各年龄段青少年通过适合自身特点的比赛体验“竞争”和“对抗”的实际需求,是“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和“校园足球”的共同责任。当足球甩开压力回到正常的“教育”http://www.qizhijiaofu.com/newsInfo-4608-127.html
17.粉丝又双叒叕“春运式接机”堵机场!民航局:严打!专家:多管齐下2021年3月,有网友爆料,某知名选秀节目选手乘飞机时遭到粉丝围堵飞机口。从现场图片中可以看到,登机的舷梯上挤满了举着摄像机和手机的粉丝,水泄不通的飞机口连身侧的保安也无法进入。 面对如此危险的场面,甚至还有粉丝发文炫耀: 中国粉丝追韩星致360人航班延误 https://www.minhangshi.com/m/h5/detail/1183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