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的质量是指中药材自身的品质状况。中药材的外观性状,如形状大小、色泽、质地、气味等及有效成分、药理作用与效果等,都可以反映质量的优劣。中药材的规格等级是其品质的外观标志。因此药材的品质与规格,是衡量药材商品质量好坏的标准。品质是对药材品种与质量的基本要求,规格是划分药材商品质量、分等分级的具体标准。药材是防病、治病的特殊物品,质量必须优良,才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同时药材又是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按质论价的要求。因此药材具有双重特性,它既有药用性,又有商品性。为适应商品性的需要,又必须按质量优劣蓝天分规格与等级,以便在市场进行商品交流。二、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
(一)国家中药材标准
国家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部颁药材标准。,国内执行的是部颁标准《76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下达,于1984年3月试行)。本标准是在中国药典的基础上,选择产销量大,流通面广,价格较高,具有统一管理条件的76种药材,作为全国统一的质量标准。
(二)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备经营的药材有600种,其中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有100种,而大部分尚未制定地方药材标准。但地方制定的药材商品标准是指在历史上已形成的地区习惯用药的药材,称为“地区性、民间习惯使用药材”,只能在本地区内销售使用,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三、药材商品规格、等级的划分
由于中药材是自然形态,如货身长短粗细,大小轻重,同一等级亦有明显差异。因此在一个等级之内,要有一定的幅度,用“以内、以外”和“以上、以下”来划定起线和底线。例如药材一等每千克46个以内,是最多个数的底数,超过此数就不够一等级了。二等68个以内,即47~68个之间的个数,均属二等,但在同一等级内,大小个头平均在57个左右为宜,只能是略有大小,基本均匀,不能以最大和最小者,混在一起来充二等个数。
法律分析:一、为加强卫生院中药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五、医院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应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四十四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药品质量标准指的是把反映的药品质量特性的技术参数,指标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规定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的方法。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对各种检查项目、指标、限度、范围等所做的规定,称为药品质量标准。
二、药品质量验证内容有: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订验证的内容。附表中列出的分析项目和相应的验证内容可供参考。
1、中间精密度
中间精密度是处于重复性条件与再现性条件之间的条件下得到的精密度。
重复性repeatability
注①、:在临床化学上,术语批内或序列内精密度有时用于表示此概念。
②、:在评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时,通常选择重复性条件来代表基本不变的测量条件(被称为重复性条件),此条件产生测量结果的最小变异。重复性信息可对故障排除目的有用处。
④、:改写自ISO/IEC指南99:2007,定义2.20和2.21。
再现性reproducibility
在包括了不同地点、不同操作者、不同测量系统的测量条件下对同一或相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测量精密度。
注①、:在临床化学上,术语室间精密度有时用于指此概念。
②、:在评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时,通常选择再现性条件来代表最大改变的条件(被称为再现性条件),此条件产生独立实验室间比较结果时遇到的测量结果变异,如发生在室间比对计划中(例如,能力比对、外部质量保证或实验室标准化试验)。
④、:不同测量系统可使用不同测量程序。
⑤、:应在实际程度上给出改变或不改变条件的说明。
⑥、:改写自ISO/IEC指南99:2007,定义2.24和2.25。
2、专属性
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的特性。鉴别反应、杂质检查、含量测定方法,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方法不够专属,应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
(1)、鉴别反应
应能与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化合物区分。不含被测成分的样品,以及结构相似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均应呈负反应。
(2)、含量测定和杂质测定
色谱法和其他分离方法,应附代表性图谱,以说明专属性。并应标明诸成分在图中的位置,色谱法中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在杂质可获得的情况下,对于含量测定,试样中可加入杂质或辅料,考察测定结果是否受干扰,并可与未加杂质或辅料的试样比较测定结果。
对于杂质测定,也可向试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杂质,考察杂质能否得到分离。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可将含有杂质或降解产物的试样进行测定,与另一个经验证了的方法或药典方法比较结果。用强光照射,高温,高湿,酸(碱)水解或氧化的方法进行加速破坏,以研究可能的降解产物和降解途径。含量测定方法应比对二法的结果,杂质检查应比对检出的杂质个数,必要时可采用光二极管阵列检测和质谱检测,进行峰纯度检查。
3、检测限
指某一分析方法在给定的可靠程度内可以从样品中检测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所谓检测是指定性检测,即断定样品中确定存在有浓度高于空白的待定物质。
检测限有几种规定:
(1)、分光光度法中规定以扣除空白值后,吸光度为0.01相对应的浓度值为检测限。
(2)、气相色谱法中规定检测器产生的响应信号为噪声值三倍时的量为检测限。最小检测浓度是指最小检测量与进样量(体积)之比。
(3)、离子选择性电极法规定某一方法的标准曲线的直线部分外延的延长线与通过空白电位且平行于浓度轴的直线相交时,其交点所对应的浓度值即为检测限。
(4)、《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水检测操作指南》中规定,给定置信水平为95%时,样品浓度的一次测定值与零浓度样品的一次测定值有显著性差异者,即为检测限(L)。当空白测定次数n大于20时:L=4.6σwb
式中:σwb——空白平行测定(批内)标准偏差。
检测上限是指校准曲线直线部分的最高限点(弯曲点)相应的浓度值。
与检出限不同。
(5)、又称检测极限。指某一分析方法在给定的概率保证(如置信水平95%)条件下,从样品中测出待测物质能区别于零值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检出限的规定随测定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规定的检出限L=kSb/S,其中Sb为空白多次测定的标准偏差;S为测定方法的灵敏度;k为根据一定置信水平确定的系数。
4、定量限
是指样品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具有一定的准确度。定量限体现了分析方法是否具备灵敏的定量检测能力。杂质定量试验,需考察方法的定量限,以保证含量很少的杂质能够被准确测出。
常用信噪比法确定定量限。一般以信噪比为10:1时相应的浓度或注入仪器的量确定定量限。
(1)、直观法
直观评价可以用于非仪器分析方法,也可用于仪器分析方法。
定量限一般通过对一系列含有已知浓度被测物的试样进行分析,在准确度和精密度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来确定被测物能被定量的最小量。
(2)、信噪比法
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即把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噪声信号进行比较,计算出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或量。一般可信噪比为10:1。
其他方法有基于工作曲线的斜率和响应的标准偏差进行计算的方法等。
无论用何种方法,均应用一定数量的试样,其浓度为近于或等于定量限,进行分析,以可靠地测定定量限。
扩展资料
(一)、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标准主要由《中国药典》、部(局)颁标准、注册标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药品质量的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政府在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实施管理中必须以药品标准作为技术标准,以确保各环节的操作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药品标准的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CFDA颁布标准。
3、药品注册标准。
4、其他一些标准。
在我国,药品标准也被视为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规则,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国家法定技术依据,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
1、《药品管理法》第32条第1款指出“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2、《药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3、《药品管理法》第65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根据以上规定,药品监督部门和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药检所,以药品标准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和跟踪抽验。因此在药品监管过程中,通过对药品标准的正确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的轻重,这构成了正确适用药品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