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王子安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收稿日期:2024年2月4日;录用日期:2024年2月26日;发布日期:2024年3月29日
摘要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司法程序
CurrentSituationofLegalProtectionofNetworkVirtualPropertyinChinaandSuggestionsforImprovement
Zi’anWang
SchoolofLaw,Xinjia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UrumqiXinjiang
Received:Feb.4th,2024;accepted:Feb.26th,2024;published:Mar.29th,2024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echnologyandtheInternet,theconceptofvirtualpropertyisbecomingahottopicinourdailylife,also,virtualpropertyaffectsourthoughtsandbehaviorstosomeextent.However,withthedevelopmentofnetworktechnology,legislationandjudiciallevelarenotperfect,virtualpropertyiscausedbythenumberofdisputes.Theprotectionofnetworkvirtualpropertynotonlyneedstoexplorethereasonsbehinditsdevelopment,butalsoneedstofurtherexplorethedifficultiesoftheestablishmentofavirtualproperty-relatedlegalsystem.ArticleOneHundredandTwenty-sevenoftheCivilCodestipulatesthatwherethelawprovidesfortheprotectionofdataandnetworkvirtualproperty,suchprovisionsshallapply.Thisregulationmakesclearthelegalbasisoftheprotectionofvirtualproperty,andrespondstothelegalstatusofvirtualpropertyinordertoseekthewayofprotectioninlegislationandjudicature.
Keywords:NetworkVirtualProperty,LegislativeProtection,JudicialProcedures
ThisworkislicensedundertheCreativeCommonsAttributionInternationalLicense(CCBY4.0).
1.引言
2.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2.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通常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非物化的新型财产,如网络账号、游戏资产、虚拟货币等。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当中拥有的游戏装备、游戏币、游戏皮肤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具有真实财产的基本特征。
2.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第一,虚拟性和客观存在性。虚拟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存在的,需要以网络作为依托,离开了网络环境,虚拟财产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与传统财产的表现方式不同,虚拟财产是以无形物的形式所展现出来的,区别与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财产。另外,网络财产的虚拟性不排除其真实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性表现于虚拟财产的真实性,虽然其存在不需要占据我们的物理空间,但确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是由人主观臆想出来的。
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
3.1.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虚拟财产所有权在某种意义上说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的权利。从物权角度上说,网络虚拟财物虽然是以一种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产生于特定网络服务运营者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网络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者控制,而是网络用户在接受运营者服务时自身做出的特定的行为活动,网络账号和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网络用户自身的行为,运营者只是提供网络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从债权角度上说,用户与运营者之间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而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时的网络虚拟财产则属于一种权利凭证,用以证明运营者享有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时,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提供者尽到了合理提示的义务,但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很少会去认真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且很少要求服务提供者对格式化条款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进行说明,往往在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同意该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常以这种方式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这就会导致网络用户在以后的纠纷中难以提出一份强而有力的证据。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签订合同时缺乏一定的监管和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规避自己的责任从而加重网络用户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双方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产生虚拟财产所有权纠纷,网络用户往往是处在一个较为弱势的位置,并且网络用户单凭自己的地位无法提供某些有利证据。这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网络服务合同现在正处于一种监管缺失的状态,如果合同的内容也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严重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2]。
3.2.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3.3.民事司法现状
随着网络纠纷案件的增加,虚拟财产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较大的增长趋势,尤其是在近些年大数据和区块链产业的不断发展之下,该类案件对我国司法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以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为主。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传统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是较为容易确定的。但虚拟财产纠纷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数据的形式出现,在涉及范围大的案件中更无法确定原被告的真实情况,很难按照被告住所地等行使管辖权,就会形成司法案件难以展开、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局面。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不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成立的相应证据,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诉讼后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有些网络用户为注册账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都是不真实的,如果发生民事纠纷,网络用户不仅要证明自己是该账号的真正注册人,还要证明涉案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等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由于虚拟财产的非物性以及数据资料的流动性,由主张权利的网络用户承担举证责任是具有较大困难的,对网络用户来说明显不利。而且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和交易都是动态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一旦丢失,用户就很难再去寻找到有关痕迹,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也就更难。
4.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4.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网络运营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形成于网络服务协议之上,但网络服务协议是网络运营者按照自身需求和利益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一些格式条款对网络用户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人们往往在不经意之间就放弃了自己的一些权利。因此,为了有效规避这类问题,需要法律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网络运营者对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说明,让网络用户清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平衡双方之间的地位。
4.3.完善司法程序
第三,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对于地位相对弱势的网络用户来说太过绝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电子数据的流动性也大大增加了取证的难度,没有相应技术手段的支持,网络用户就难以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网络数据大都储存在网络运营者的数据库里,想要取证更是难上加难。网络运营者有维护网络环境秩序的责任,其相当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经营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6]。所以,针对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运营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维护双方利益。在用户和网络运营者之间的纠纷案件中,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往往作为被告的运营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