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玮|区域间经济协作司法适用专门化的路径思考——基于对专门法院角色的分析

一、市场经济司法适用专门化的趋势日益凸显

二、区域经济协调视域中的专门法院的功能定位

三、设置专门法院承担经济法司法适用的中国化进路

司法专门化是法律应对现代性危机的直接工具。现行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分的诉讼法体系并不能够完全回应经济法司法适用中的特殊性问题。《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司法在市场经济规制中的作用要更加积极和具有预见性,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方式解决特定的纠纷。”由此可见,在经济纠纷领域推行专业化审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专业化审判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对特定类型纠纷集中审判以及建立专门法院等方法进行。现有的关于司法专门化的研究多集中在专门法院、税务司法专门化及环境司法专门化等方面。有学者认为司法专门化需要法理依据。本文主要以区域间经济协作司法适用的路径建构为研究对象,以专门法院的制度设计为设想,用成本对比的方式引出司法适用专门化的必要性。

传统全能型的审判机构工作量日益增大,审判人员的学习成本日渐提高。公共经济领域的新型诉讼纠纷产生了管辖权司法适用专门化的需求应运而生。专门化具有排他性、专业性、特殊性的内涵。司法专门化意指专业性的审判人员依托专门的审判组织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学研究的专业化程度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某一专门类型的案件具有类型化和规模化的趋势、某一特殊的法律问题超越了现有的诉讼法分工框架。司法专门化的需要在于对司法适用科学化和高效化的诉求,其主要路径包括建立专门的审判庭、对专门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审理以及建立专门的法院。经济法和传统的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相比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动的规制经济的特点。经济法的司法适用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也承载着执行国家经济规制目的的功能。总体而言,经济法的司法适用仍然是在大民商审判的框架之下,但在局部领域呈现了专业化的趋势。

经济法司法适用专业化趋势的发展进路

经济法司法适用比例低的情形固然和长久以来“重立法、轻司法”的偏好有关,也和我国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置方式有关。现有的经济法司法适用逻辑是将经济法纠纷转化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但对经济法本身所特有的调整对象、立法目的、主体类型以及责任的特殊性并没有进行特殊处理。例如经济法中的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是根据行政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具有可诉性。刑法中的危害市场经济犯罪的存在也使得经济法问题的刑事诉讼分流。税法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也使得税法纠纷进入诉讼领域的数量减少。经济法的可诉性较低和专业化供给程度较低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主要通过行政权的扩张予以化解。

1.经济审判庭的存与废

表1经济审判庭的设立与废除

2.对特定类型经济诉讼的集中管辖模式

表2我国法院现行集中管辖的基本内容

集中管辖又具体分为地域管辖集中和审判级别集中两种类型。地域集中管辖制度来和特定类型案件的区域分布差异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的统计,经济发达地区的涉技术类的知识产权的纠纷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此可见,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整合诉讼资源,也能够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审判级别领域的集中管辖主要是指对传统的“循级上诉”模式的突破。或者正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三审合一”或者“四审合一”。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和统一裁判标准。

3.专业化法院的适用方式

小结

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反垄断民事诉讼还需要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例如,消费者公益诉讼也是建立在消费者的集体弱势地位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这也充分说明了经济法纠纷案件需要结合更深层次的法理。

专门法院制度实质上是司法适用中的央地关系的体现。有学者系统从法理层面、立法层面、传统国情层面、司法裁判终局权层面分析了专门法院与非专门法院的区别。笔者认为,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区分在于是否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和是否拥有专门的管辖权。专门法院的设置凝聚了国家或者利益集团的专属目的,具有精英化的趋向。例如上海金融法院的目标在于在金融纠纷审判中确定“中国规则”。而中国规则明显是全国性的战略而非专属于地方。专门法院也具有超脱于地方政府利益的中性优势,有利于协调涉及不同区域的经济纠纷。专门法院在现行法院体系中需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门槛,设立专门法院的目标在于克服司法地方保护对统一市场秩序的影响。

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整体营商环境的影响

精英化的走向:典型裁判与专业说理的结合

法院审判能力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对经济法的适用就会存在地域差异。

1.人员构成的专业化和精英化

第一种进路是审判人员的专业化。与普通的非专门法院相比,专门法院自诞生之初就有精英化的倾向。审判人员知识专业化的路径,单纯依靠全新的培养模式成本较高,可以利用现有的审判人员基础。上海金融法院的员额法官拟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遴选。专门法院的精英化的人员构成和定位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快速形成。避免将专门法院作为赋予地方的司法资源,应当体现理性与中性的优势。因此,专门法院法官的选拔和任用有不同的程序机制。法官的学历普遍较高。专门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也较为严格。

第二种进路是引入辅助性的技术调查官。行业经济法的专业性特点,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专门法院的技术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所以可以适量引入具有行业从业经历的人员参与审判工作。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其第2条明确规定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具体而言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

2.专门法院典型案例的集中示范效应

专门法院通过判决形成稳定的预期,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提供行为指引。

第一,各地审判水平不一,最高法指导案例供给不足。由于司法知识的欠缺和地方差异性,经济法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区分,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的判断依据。有学者认为,应当从强化案例典型性着手优化司法知识的建构以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市场经济法治是全国范围内的,为了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基本预期,需要做到最基本的同案同判。同案同判的司法知识基础在于将地方性的、个别化的经验和知识上升到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和法理,这需要专业的人员提供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地方性的法院判决标准不够统一,例如对经济法的守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现有的类案检索顺序以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优先,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经济法指导案例极其有限,也影响了裁判标准统一化的形成进程。但统一化不是最终的追求,不是为了追求绝对的结果统一,而是提供裁判思路的借鉴与示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职能定位和配套机制。”由谁设立专门法院、如何设立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如何运行,也都要兼顾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

专门法院的设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专门法院设立的宪法规定

新型的审判权力是由于宪法规定而形成的。通过宪法规定限制随意设置专门法院的权力,保证正当程序和必要性,防止专门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延伸。美国宪法的第1条第8款规定了国会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属下的法院的权力。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大多是单独设立的,而非由现有的行政机构或者普通法院转化而来。

2.专门法院设立的部门法依据

专门法院的种类与运行规则源自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了现行的法院体系中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排除了地方利益。专门法院的设定权在中央政府,通过设定专门法院来保证中央政府的经济干预意图的实现。其他国家例如英国、南非都是通过本国的公司法、竞争法来设立专门的竞争上诉法院的。

3.专门法院设定过程中的政策因素

专门法院的种类及其受案范围

专门法院的种类和区域布局应当是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基本需求。专门法院的设立应当以必要性和技术成熟性为基础。数量过少容易导致专门法院的特权化和诉讼爆炸,数量若过多则增加了重塑审判体系的成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还不足以承担经济法司法适用专门化的功能。应当在目前的专门法院体系中和在现有的专门法院的体系之上建立起竞争法院、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

1.竞争法院

竞争法院相较于现有的知产法院,竞争法院的功能在于实施对竞争政策的审查。反垄断执法虽然具有威慑力较大的优势,但覆盖面较小。而且地方政府之间的反垄断执法水平差异较大,可以受理市场经济主体对竞争政策的审查请求。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例如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较低,原因在于原告的举证能力较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若具体到反垄断诉讼中,普通的法院也不一定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因此若将调查收集的权利赋予专门的竞争法院则较为合适。但仍需注意,专门法院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的是辅助性的作用。此外竞争法院也从具体的案例审理中创设规则制度。英国和南非也设立了专门的竞争上诉法院,其设立目标都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

2.税务法院

税务法院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以及纳税人权利的救济。在税法法律关系中,强制性的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目前税收执法的重心主要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而对于纳税人权利的救济和保障需要司法适用的方式实现。学界存在关于税务法院是否设立的讨论。有学者认为,税务司法专门化的难度在于税务诉讼的规模较小,但是税务诉讼的专门化趋势正在日益凸显,例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到了“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税务法院的设立当然不能影响到国家征税行为的完成。税务法院设立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专门法院的相对独立性体现

1.管辖的范围:区域性还是全国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中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现有模式的优点在于降低设立专门法院的成本,能够利用现有上海审判人才的专业化优势,降低不确定性,通过试点的方式降低改革的风险。但因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竞争也会引发地方法院间的竞争。因为专门法院设立的“精英化”特点带来的利益诱惑,带来的是政策资源和营商竞争力的提升。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若仅以标的额来决定管辖的缺陷是,标的额并不意味着专业性。

因此,笔者认为,专门法院管辖范围的确定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量的超大规模性,而不仅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大小。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然是从区域性的试点再到管辖全国同类型的案例,基本理念是司法区域对行政区域的替代。市场交易是全国性的,而现有的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则是地域性的。笔者主张的专门法院管辖模式是在最高法院业务领导下的跨行政区域管辖。有学者认为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在税法领域,有学者建议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税务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提到的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区域集中管辖。目前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在其他地方设置类似的专门法院;第二种思路就是利用现有的专门法院管辖其他地区的同类型案件。当然,专门法院的设置并非完全排除地方力量的参与。在部分地区设置专门法院的缺陷在于提高当事人跨地域的诉讼成本,因此可以借助互联网审判的方式来突破地域的限制。

2.专门法院建构中的央地财权事权分配

3.专门法院的激励机制建构

激励机制的思路是保证专业人才的进入,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激励方式包括物质激励、职务激励及荣誉激励等。专门法院主要设置在一线城市,生活的成本相对较高,对专门法院法官的物质激励与保障也是必要的。荣誉激励是指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从解决专业疑难的案件过程中形成职业荣誉感,对专家治理的信任具有社会共识基础。声誉是扁平化组织中的关键性激励因素。因此专门法院也可以尽量采取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化和科层化的色彩。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组织专业知识竞争带来的荣誉感更能够形成激励机制。晋升激励则是指专门法院的人员升迁应当体现出一定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利用专业知识晋升以获得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但与此同时,专门法院的技术性升迁的路径应当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例如可以进入到更高的职业发展平台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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