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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二、“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任何的产权所有人在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破坏之后,都是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的。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知识,故此若是其他方面的权益被破坏,那么就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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