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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崭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概念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现行的“三者险”是“商业三者险”还是“强制三者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5月1日中国保监会已经因保险公司风险提高而对车辆保险的费率做了调整,其中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调了10%.但因“强制三者险”具体的保险内容和赔付办法等,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先前推出的第三者责任险其实是“商业三者险”,与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三者险”性质不同,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根据国家保监会的统计,目前,我国有24个省市先后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保险,如安徽省人民币政府于1994年2月3日了《安徽省机动车辆、船舶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对安徽省内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笔者认为,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对已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省市应认定“三者险”为“强制三者险”。
3、法院是否可依职权或应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方开始对事故车辆的责任保险是否订立、与哪个保险公司订立,保险限额是多少都不清楚,所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并不多见,一般都以机动车一方为被告,常在诉讼中查明事故车辆订立了第三者责任险,为此,法院是否可依职权或应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呢?回答是肯定的。理由是,(1)在发生第三者险时,直接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是法律规定的;(2)《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法定义务;(3)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是案件审理必须查明的事实,是计算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前提;(4)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与当事人发生争议,出现拒赔或少赔的现象,让保险公司参加到诉讼中来,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判.因此,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当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存在的法律冲突
1、实体上的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对方负全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是说,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确定,并不能说只要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就应当全额赔偿第三者。对于肇事车辆不负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就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具体的理赔限额是不一致的。这一法律冲突如何适用急需解决。
2、程序上的冲突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而按《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调解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判文书来确定理赔金额的,即司法机关处理在前,保险赔付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由于该程序上的冲突,导致大量的案件无法先行解决,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国内外案例对比分析表明,在对环境污染的执法处罚方面,我国与国外存在明显差距。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企业违规造成的污染事件屡见不鲜。频繁发生的事故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机制来惩处污染企业,遏制污染事故尤其“十二五”期间,“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是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四大重点战略任务之一,我国需要在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建立健全哪些法律法规支撑
国外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特点
国外尤其发达国家面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环境及人们生命和健康等巨大损失,深刻反思之后针对国内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背景制定了一系列积极应对措施,在机构、法律、政策措施等方面逐渐建立和完善了其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推动了发达国家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加强
环境突发事件促进了发达国家环境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环境信息公开是发达国家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
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各国政府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并在环境信息公开化的内容、范围、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和环境灾难经验中,环境信息公开作为各国政府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工具也是其重要内容。如公开有毒物质的存放和释放信息,有利于公众监督,对有效预防环境突发事件尤其重要。
建立应急管理基金及提供灾难损害补偿机制是环境应急管理坚实的经济保证
由此可见,美国“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最具威慑力的地方是它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即如果个体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那么该个体需要承担污染治理的有关费用。这无疑是为很多公司增加了巨大的环境风险,由此企业自身积极要求和推进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这便导致了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诞生。多数的环境保险公司都是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因此,发达国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都非常重视市场激励与约束手段如环境责任保险等金融工具的运用。
一.原则
1.一领导原则:**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紧急情况下本单位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力量。
3.负责原则: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支援。
4.以人为本原则:在发生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时,做到以人为本,确保本单位人员安全,保持本单位稳定。
5.高速高效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对本单位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
6.工作方针
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本单位力量为主,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领导部门予以支援。
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8.制订依据
依据《**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
1.组织体系
成立**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全面整合本单位的各种资源,全力以赴应对我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2.**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办公机构
4.**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代表港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根据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研究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防机制
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本单位有关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所有信息
2.信息分析
**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
3.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本单位稳定时,**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预警信息。
5.预警预防行动
(3)组织好应急保障队伍,随时待命;
四.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分析事件对本单位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紧迫程度,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
2.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在必要时,报上级要求志愿。
3.当紧急情况消除,本单位稳定,解除应急预案。
五.后期处置
1.对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的伤病人员进行医治。
2.对因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财产损失,由预案应急行动实施单位负责恢复和补偿。
3.应急行动的总结在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为责任,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因劳动保障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体系和网络
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等级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个别行为过激或突然发生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称为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以及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突发事件:个别行为过激;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停工或集体到街道(乡镇)上访、请愿、静坐等。
(二)重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停工或集体到区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或人数虽然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三)特大突发事件:100人以上集体停工或集体到区以上政府部门上访、请愿、静坐等,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个系统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非法罢工、游行行为,或有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四、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挥下,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稳定情绪,控制事态。在处置过程中首先要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按照宜解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的思路,通过说服教育,化解矛盾,控制事态。
(三)快速处理,减少损失。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处理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四)依法办事,把握政策。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乱开口子引起更大的矛盾。
(五)分级处理,属地管理。一般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重大和特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五、联动部门职责
(二)区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劳动保障突发性事件性质认定与依法处置工作的综合政策导向,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教、政策解释等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审核各类媒体对外公布的信息的内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
(六)区局:对因劳动保障引发的突发性上访事件,及时进行解释、疏导,防止事态升级、扩大。
(七)区总工会: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理,开展现场职工的
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工作,推选职工代表或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涉及建设、装潢领域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责令建筑、装潢业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负责该二类企业欠薪保证金的建立、发放、管理等工作。
(九)区司法局: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指导,做好法制宣传,及时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十)区人民法院:负责事件诉讼处理法律途径的引导和快速受理,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帐户冻结,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十一)工商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基本情况,并根据事件实际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对用人单位进行依法干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区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发展局)等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对所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引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十五)其他区有关部门:发生在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通讯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等地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各工程的主管(发包)部门负总责。
六、处置程序
对属于重大和特大事件的,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指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各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履行各自职责。街道(乡镇)应联合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并初拟处置方案,告知职工处置的基本情况及程序。
(二)确定方案。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司职责,开展工作。主要是确定欠薪等
情况,查清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查封和保全证据、财产,落实
(四)善后处置。1.所垫付的资金由垫付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尽快执行并优先补充欠薪应急周转金。2.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3.街道(乡镇)应对该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若再发生类似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必要时予以曝光。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把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作为全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高度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实抓好。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类人社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细致排查各类突发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属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了有效组织领导和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区人社局设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一)区人社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4、研究解决突发事故中的重大问题。
1、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督促指导社保大厅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就业大厅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局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的信息沟通、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指导本局内设股室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下设联络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和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3、后勤和善后工作组由指挥长指定的局领导、财务室等人员组成。负责救援物资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事故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及区纪委派驻纪检领导等人员组成,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整个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局各股室、二级机构应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防,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股室、二级机构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所管辖人社服务机构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2、各股室。二级机构办须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值班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股室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人员保障
各股室、二级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在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突发事故预案的普及工作,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依靠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有效预防突发事故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应急预案启动
区人社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
(二)指挥和处置
1、应急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联络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和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2、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向区安委会申请支援,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三)信息报送
1、报送内容
(2)事件的简要经过、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区人社局,区人社局负责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人社部门报告。
(四)信息
严格按照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信息。
七、后期处理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对师生生命的威胁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确保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妥善应对。
2.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预案依法制定,管理规范运行。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科学安排报告、救援程序,各行动小组形成整体合力,切实增强处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各小学、幼儿园发生的可能发生人员死亡或群体重伤及可能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以及其它性质比较严重、有可能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学校火灾安全事故
2.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3.学校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4.学校工程建设和危房安全事故
5.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6.学校大型户外或外出活动安全事故
7.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8.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9.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
10.学校遭受自然灾害安全事故
11.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
12.其它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发性事件
二、应急处置组织及工作职责
成立姜堰市z中心小学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7个具体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z中心小学校长室。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办公室主任:z
联络员:z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决定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决策和措施,确保各类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工作组任务分工及职责要求
1.现场指挥组
通讯员:z
工作职责:
(1)听取事故或事件情况简要汇报,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对各工作组的工作进行调度,研究工作措施,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内容。
2.伤员救治组
(1)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2)协调全市各医院对事发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3)协调血站、疾控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3.后勤保障组
(1)在事故或事件处理过程中,进行超前或动态预测,及时调度、采购、运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2)准备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3)安排受伤及伤亡人员家属事故或事件处理期间的生活。
4.交通治安组
(1)迅速调集人员,配合公安部门组织事发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2)协助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发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
(4)帮助维护事发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5.媒体协调组
(1)了解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现场接待媒体记者。
(2)配合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全面通报情况,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6.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组
[关键词]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成因;特点;法制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07
一、前言
(一)基本概念。在高校内部,由于一些自然、人为或社会政治等各种因素引发的不可预知或不可控事件,都可以称之为突发性事件。它们一般不以高校管理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会对学生、学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往往具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即突发性、普遍性、危害性、规律性等。造成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社会转型期的负面影响,教育资源的匮乏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大学生自身的因素等。
(二)几种类型。根据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诱因与危害结果以及学生具体行为,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这么几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第二种就是政治类突发事件。第三种就是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第四种就是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第五种就是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其中,第二和第四类属于公共性突发事件,往往需要政府行政强制干预,第五类则属于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问题,应该由学校通过强化自身的行政管理工作来解决。第一及第三类突发事件,则属于法律的研究范畴,在此,我们针对这类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进行法制化管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制对策。
三、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法制化管理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四、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法制化管理的具体对策
鉴于以上的一些现行法律缺位,高校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制化应对措施,从而在发生一些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制化管理来提高高校的应急能力,让这些学生突发性事件有一个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一)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工作。为了积极应对各类学生突发性事件,高校就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消除此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高校在校园内积极开展各种突发性事件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编写一些突发事件预防处理手册,并引导师生树立起高度的法律意识。高校还可以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学生突发性事件预防预警、控制处理到补救恢复阶段的突发事件管理策略,提高高校全体人员的突发性事件应急能力。
(二)高校应该加大日常教育管理力度。高校是教育实施的主体,它应该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这就需要他们以学生为本,围绕着学生进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各个高校就应该依法管理,尤其是在制定一些规章制度的时候,充分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并进行细化与完善,引导学生行使自己的权利,让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法制化的框架之下。高校应该对学生进行耐心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学生可以有一个高度责任感,从法律的角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增强职工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抗灾能力,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__集团《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较大自然灾害;
3.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4.较大社会安全事件;
5.其他突发应急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职工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突发应急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依靠科学进步,依照法律法规,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二、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和分工:
副组长:__x调动人力物力,协调各方工作,防灾减灾。
成员:__x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事件防灾措施监管,监督整改。
__x搜集信息,修订预案。及时汇报联络,提供交通工具和后勤、医务保障。
__x筹集、管理应急物资器材,确保应急物器材资供应。
__x负责应急小分队,实施现场救援和治安。适时进行预案演练。
__x掌握思想动态,做好职工群众工作。应对社会安全事件,处理善后,维护安定和谐。
2.应急小分队
队长:__x
成员:____________
(二)部门职责
(1)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善后处理和工作总结。必要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小分队:
听从应急领导小组长调遣,保持联络。随时准备赶赴应急现场,实施救援和治安。平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3)各分厂: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一方面进行生产活动,一方面提供尽可能多的人力,听从指挥,投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全员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管理部:
负责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时通报突发事件,保持通信畅通,落实交通工具和后勤、医务保障,做好灾情评估。掌握思想动向,化解矛盾。表彰先进,查处失职和违纪行为。
(5)生产运行规划部: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防灾措施监管,督促隐患整改。保证动力、照明运行安全。配合做好灾情评估。
(6)物资公司:
负责筹集、管理应急物资器材,确保应急物器材资供应。
(7)人力资源部:
负责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待遇的支付工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从业人员的抚恤、补偿、赔偿工作。配合做好安抚稳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8)
财务部:负责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从事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编制,处理财产保险理赔事宜。
(9)其他部门:
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现场紧急处置
2.迅速控制危险源,保护现场。及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调用救援物资和安全防护装备,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
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联系政府部门,强制隔离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看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依法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合乎有关部门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包括伤员救治、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抚恤、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恢复生产或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突发事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企业稳定。
2.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3.救灾报告:
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音像资料等,编写救灾报告。
4.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后15天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集团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或处置效果,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联络方式:
地点:公司综合管理部(办公大楼二楼)
传真:
3.应急小分队联络方式:
地点:公司门卫一号岗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及各责任部门根据具体分工,提供救援物资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治安及经费保障。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向职工说明本企业生产作业特性、危险性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避免、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对职工和专兼职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应急小分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战斗力。
2.演习
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防患于未然。
(四)奖励与责任
1.公司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不变。
3.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职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医疗、补偿、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抢救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4.对不服从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迅速”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全镇范围内的紧急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与日常各项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防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加强合作的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包括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工作涉及的“五大纠纷”案件,涉及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集体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影响机关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全镇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办公场所建筑物倒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公安﹑司法﹑安监﹑市容稽查等公职人员意外集体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全镇安全和稳定的治安灾害事故。
3、自然灾害类事件。包括暴雨(雪)、洪水、高温、地震、地质灾害等。
四、指挥机构
为了便于协调和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三〉奖惩制度。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并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报功:在突发事件中不作为、不负责任、推托应付,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置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稳定的关系。
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突发事件,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团结、稳定、面向基层的原则,及时准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排除流言萤语,消除恐慌情绪;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办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思想教育,立足于防范,立足于协商调解,综合运用思想教育、经济、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等多种形式,果断处置,最大限度缩小社会及政治影响。
七、处置措施
(一)及时启动预案,搜集情况。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的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报告协调领导小组。
(二)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发生突发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立即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调解人员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发现矛盾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大性上访及其它重大情况时,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同时,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信息联络,确保指挥畅通。建立信息、通讯指挥系统,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和指挥通讯渠道畅通。
八、善后工作
(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对突发事件参与者要实行跟踪教育,密切监控,掌握动态,确保一旦发生延续问题或次生灾害,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处置。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根据现场调查掌握的证据,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因发生忽视安全、管理不善、、衔私舞弊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给于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处理。
(四)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积极探索稳妥、快速、高效地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新途径。
九、预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