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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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2、教育单行法律(三)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级形式制定机关

第一层次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2、教育管理体制3、教育基本制度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2、教师的任用制度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一)物

1、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2、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教师与法

第一节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可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三)管理学生权(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义务(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的义务(五)批评的义务(六)提高的义务

第二节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师资格分类(二)教师资格条件

1、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的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职务系列规定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第三讲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2、能力罚3、财产罚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2、精神补救3、违法行为否定

(三)强制

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人;(四)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二)损害的行为须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他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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