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被告人小张为非法牟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到东川区“二二二林场”周边山上非法采挖“马缨花”(俗名),后注册“闲鱼”账号和淘宝店铺将非法采挖的“马缨花”在网上销售,获利280元。公安机关在小张家中查获“马缨花”共220株。经鉴定:查获的“马缨花”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尾叶杜鹃。案发后,被告人小张在其采挖的地方栽种树木,进行生态修复,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被告人小张为谋取利益,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小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其对采挖野生植物的地方进行生态修复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小张已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2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多退缴的2720元发还被告人小张。
三、作案工具锄头一把、物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植物虽无言、法律有话说,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全社会都应增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图片:王雨涵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丨东川一男子被判刑,竟是因为在山上挖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