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法释〔1997〕9号
(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刑法条文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6条第1款强奸罪第2款奸淫幼女罪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3款猥亵儿童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重婚罪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第2款枉法裁判罪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第2款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