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电子宣传册电子书册制作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

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

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

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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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

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0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

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

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

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

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

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

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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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

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

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

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

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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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

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

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

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

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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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

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

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

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

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

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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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

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

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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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

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

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

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

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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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

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

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

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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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

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

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

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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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

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

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

贿。

—109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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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

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

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

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

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

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

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111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

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

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2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

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

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

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

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113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

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

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

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

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14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

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

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

【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

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

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

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

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

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

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

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116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

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

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

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7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

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

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

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

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8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

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119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

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

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

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

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

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20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

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

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

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

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

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21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

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

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

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

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

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

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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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全文)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https://www.99xueshu.com/w/mpk7ym6ur8g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