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法规的法律适用,怎么适用涉外婚姻法规?
1.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
涉外婚姻中“涉外”是指主体涉外或地域涉外,这里的主体的涉外,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地域涉外,是指婚姻事项在本国境外办理。
涉外婚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广义的涉外婚姻,由国际私法调整。狭义的涉外婚姻事项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恢复或解除婚姻,我国法律所指涉外婚姻即是狭义的涉外婚姻。狭义的涉外婚姻有两个特征:
1、婚姻主体为;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
2、婚姻事宜是中国境内办理。即地域不涉外,婚姻当事人结婚、复婚或离婚是在中国境内办理。
2.涉外结婚法规的法律适用,怎么适用涉外婚姻法规?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缔结、恢复或解除,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无效婚姻有哪些,有什么后果?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在中国境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必须遵照中国的婚姻法律。
所以说,涉外无效婚姻说起来和我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无效婚姻在法律规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说,在我国境内结婚的,无论是中国人之间结婚,还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等结婚,一样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体说来,是怎么样的呢?
(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二)涉外无效婚姻法律问题,涉外无效婚姻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而这里的中国法,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而我们所说的涉外无效婚姻,所以可能还得涉及到婚姻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说婚姻是否有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当然,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的认证会有一定的程序,如何过认证合法,会被中国法律认为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认。
通常来说,涉外无效婚姻有这样几种形式:
1.重婚。这是涉外无效婚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因为涉外婚姻一方是否还有其他婚姻关系,比较难以查明,而且有些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制,也是导致涉外无效婚姻的一个原因。
2.以未到法定婚姻年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中国境内结婚男方必须满25周岁,女方满20周岁才可以结婚,但是有些国家结婚年龄较小,在中国结婚的,如果年龄差异太大,会导致涉外无效婚姻。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如果是港澳台、华侨等人员在国内结婚的,违反上述规定,也会导致涉外无效婚姻。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导致涉外无效婚姻的是绝对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这包括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结婚证的,或者虚假结婚,以谋取其他利益的情形,这在国内一方为了达到出国的目的,而采取不合法手段结婚的,都属于涉外无效婚姻。
上面说到,涉外无效婚姻,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一般由当事人或近亲属申请。宣告涉外无效后婚姻自始无效的,婚姻关系按情况予以解除或补办合法手续,子女抚养参照离婚处理,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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