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监会于2016年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后,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为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所熟知。实际上,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一直以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和减持的主要方式,而大宗交易更为人青睐,近年来,大宗交易一度占据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数量的半壁江山。从实务层面来看,大宗交易通过沪深交易所专门的大宗交易平台进行操作,介乎二级市场竞价减持与协议转让之间,理论上不会对二级市场形成直接的抛压。此外,大宗交易多为事后披露,即大股东一般在大宗交易之后才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因此大宗交易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方案中颇有市场。
为进一步了解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特点和区别,下面笔者将把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一、大宗交易
(一)定义
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对大宗交易的界定一般是采用量(股数或交易单位)、值(买卖金额)作为衡量标准,而我国也是采用量值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宗交易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参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大宗交易的规定。
(二)大宗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大宗交易规则对比: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标准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交易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参与者
证券交易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负责接受,一般投资者须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申报类型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四)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三)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申报指令
意向申报指令:
(一)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二)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三)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成交申报指令:
(一)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四)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五)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
(一)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二)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协议大宗交易:
(一)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二)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申报价格
(一)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指标计算
大宗交易不纳入上交所和深交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信息公开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1)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则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
(2)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一)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日最新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信息披露
(一)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二)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2、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经手费率
(一)A、B股:相对于竞价市场同品种费率下浮30%;
(二)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相对于竞价市场同品种费率下浮50%(双向);
(三)优先股:成交金额的0.0001%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双向);
(四)债券现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一)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
(二)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三)债券大宗交易费率标准维持不变;
(四)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率暂免。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曾于2008年4月20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但是该意见已经于2014年2月12日被废止,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发布了相应的通知,即现在上市公司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时是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竞价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二、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一般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上交所于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对协议转让进行了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转让协议,向股份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业务。根据转让股份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流通股协议转让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主体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股协议转让和非国有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对价偿还、股份回购等。
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登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二)协议转让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三)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协议转让规则对比交易所
受理条件
流通股
(一)一般性受理条件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办理。
(二)禁止性规定
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对于未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证登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一般性要求
1.转让协议已依法生效;
2.协议各方为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6.法律对于拟进行的股份转让无禁止性规定。
(二)适用于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其他要求
所申请的转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3.系国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行政划转;
4.系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5.系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的偿还与收回;
6.系股权激励股份的授予或回购;
7.证监会认定的可以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减持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1.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2.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4.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7.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8.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存在以下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
1.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2.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于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其他要求
1、通常,若申请人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提出申请,而
其拟申请办理转让确认的股份数量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本所不予受理。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多个受让方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除外。
(四)重大变更
非流通股
(一)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因此,通常要求受让方出具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函或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权分置改革协议。
(三)对于未按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证登有权不予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
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为转让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全部非流通股;受让方应为法人。
——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申请人应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股份持有情况证明及其他申请文件,并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具体参看《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三)股份转让涉及信息披露的,申请人还应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确认有关信息披露程序已履行完毕;
(四)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在完成经手费缴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三)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经手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一)中证登临时保管股票
协议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证登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中证登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二)特殊股份变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
(四)连续协议转让的限制
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于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流程和其流通股协议转让基本相同,具体参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二)中证登临时保管股票和解除保管
1.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中证登对前述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相应股份予以查询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发生的孳息不包括在内),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4.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时解除。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数量小于股份临时保管部分的,完成的部分解除临时保管,剩余部分继续临时保管,直至剩余部分的过户登记全部完成或者股份临时保管期限届满。
(三)股份性质发生变更的处理
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申请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
(六)特殊股份变动
(五)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
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在收到股份受让申请后,应当协助委托人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自行提出申请的,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连续协议转让的限制
股份过户完成后1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和税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取经手费,按股份转让协议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向股份转让双方收取;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按拟转让股份总面值的万分之一点一收取,单方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收取。最高十万元。
本所分别向转让双方按照成交金额的0.0487‰(A股、B股)收取;没有成交金额或者成交金额低于面值的,按照所转让股份的票面值收取。对于每笔转让的单个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经手费的上限均为10万元人民币。
(四)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协议转让的影响
1、规定出台的背景
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3日,上证指数由5174.42点跌至3686.92点。2015年7月8日,为防止A股继续暴跌,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证监会公告[2015]18号),规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适用范围
《减持规定》提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即除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外,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都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3、协议转让价格及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的限制
在《减持规定》公布前,市场上时常能见到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受让方在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对转让价格、受让方单一受让比例等要素有较为纯粹的意思自治约定,如协议转让价格大幅低于同期二级市场价格、多个受让方合计协议转让股份比例不低于5%而非单一受让比例不低于5%等。
但是上交所和深交所伴随着《减持规定》的出台而发布了《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证券交易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协议转让进行监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无法取得合规性审核确认书,也就无法在中证登正常过户,由此协议转让的门槛将提高而协议转让方式的市场需求或将受到影响:
(1)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于协议大宗交易,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对于盘后定价大宗交易,价格由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单一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在新规下,过去市场上常见的由多个受让方合计受让协议转让股份比例不低于5%的做法也将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审核,而必须由单一受让方单一受让不低于5%才符合《减持规定》和《通知》的要求。
4、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并未受到限制
然而对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减持规定》并未明确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是不适用《减持规定》第八、第九条和第十条的。
(五)特殊主体的协议转让
1、国有主体参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2、外国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三、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的对比
根据上述对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介绍,总体而言,大宗交易在操作流程、股份转让和减持限制上都比协议转让具有优势,下面对两种方式作进一步的对比:转让方式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备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
交易流程
先向中证登申请查询和确认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再向交易所申请并由交易所对双方资格、交易文件和交易内容进行个案审查,经交易所确认最后到中证登办理过户登记
交易价格
(一)对于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二)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上交所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深交所规定对于协议大宗交易,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而对于盘后定价大宗交易,价格由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但对上限无限制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出台前,协议转让的价格是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协议转让的价格则要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来执行,对协议转让的价格确定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转让和减持股份的限制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一)对于流通股,除非是特殊情况(如国有主体之间的行政划转、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等),申请办理转让确认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对于非流通股,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二)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