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概念范例6篇

初中物理概念和规律教学中,新课标一般要求应用科学探究法。但有的教师怕麻烦,简化探究过程或根本上就不探究,直接告诉学生结论,然后就训练学生解题。这样做实际上是没有完成物理教学目标,对学生的成长、社会的发展是有害的。现在考试也越来越注重过程与能力的考查。没有亲身经历探究过程,没有能力的提高,学生在考试中也考不出好成绩。笔者在开始新课程改革时,也有这种错误认识,多年的习惯很难改过来。笔者懂得适者生存的道理,所以经过总结反思,逐惭形成自己的物理课堂教学模式:五步教学法。在教学设计和备课时,严格按照五步教学法的五步设计教学和准备素材,在课堂教学中亦严格执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课堂中采用该模式组织教学,能很好地体现新课标的教学理念,并在全镇和市的统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下面,作者就以《光的反射》和《摩擦力》为课例,对该模式的教学环节展开说明。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五步教学法的第四步是交流表达。科学探究最后的两个要素是:分析论证、评估、交流与合作。实际课堂教学中,教学一般用交流与表达代替了上面的两个过程。交流与表达非常重要,因为它既是强化知识的过程也是提高能力的过程。教师绝不能越殂代庖,只有学生自己加工的语言学生才能理解和牢记。学生之间互相表达,多次重复也能强化学生的记忆。同时也能让学生学会表达和交流,实现第三维教学目标。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思维转向方法革新

1法理学的学科性质与主题变奏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是“以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1]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位置,被理解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甚至有人将法理学形容为法律的眼睛,并指出,“只有伟大的法理学才能成就伟大的法律传统”,其“绝不仅仅是告诉学生一种职业,一种技术,一种解决眼前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在人类社会和个人职业生涯的荆棘丛林之中开启前行的方向”。[2]如此,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就在于把握一个时代的文明脉动,凝炼一个时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个时代法学研究的场域,引领一个时代法律发展的精神走向。[3]可以说,一个国家法理学的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就代表了这个国家法学的发展水平。

2法理学教学的思维转向

首先,从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传统上,人们往往把法学教育仅理解为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在这里,教授被视为法学学科的真理发现者与传授者,在课堂上实行单向的讲授,注重规范与条文的讲解而忽视了规范、条文背后的价值意蕴;注重规范与条文的讲解而忽视了规范、条文与法律实践的接洽;注重规范与条文的讲解而忽视了规范、条文对于人的指向。[5]法理学的教学更是如此。法律思维是一个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以相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为思维分析工具和载体,通过具体运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术,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认识、理解、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处理的专门化的认识与思维活动及其过程。[6]透过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知识的接受将变得简单而易行,法律知识的应用也将变得自觉而适切。单纯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来讲显然只是“授之以鱼”而非“授之以渔”。

其次,从封闭式的教学思维转向开放式的教学思维。封闭性教学思维意味着僵化、保守与一元的真理观。在教学中简单地运用单一的学术与思想资源,在教学的目的与功能预设上追求获得某种单一而确定的“唯一”的法学“真理”。老师惯于从本本上的教条出发来讲授与讨论问题,而不愿直面生活的现实及其所展现的问题。在教学的理论思维上基本是政治思维取向,在视野上基本落在现实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内,并且人为地设置各种教学。[4]这种无交流、无互动、无交锋、无批判、无反思的教学环境,只能导致学生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与鲜活个性的丧失。法理学的学科属性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要求法理学的教学思维应走出“画地为牢”的窘境,从封闭式的教学思维转向开放式的教学思维。老师应采取多视角、多维度、大纵深的授课思维,通过对法理学各学派的不同理论观点的述评与比较、对法制现实与法制理论的深沉张力的论析、对中外法制理论与现实的不同径路的比较与甄别,从而提高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7]开放式的教学思维有利于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教学氛围,有利于提高学生勇于批判而不迷信权威的主体意识,从而契合法理学的主题变奏。

最后,从注重理论传输转向重视法律职业培养。法学教育是一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培养的重要途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的,其场所是为实现这一特殊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化设计,其典型就是法学院。所以,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的显著特点。故而,法理学教育在对法理学知识进行系统而抽象的概念讲授和原理教导的同时,还要进行法律实务的模拟训练,为学生提供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技能训练。[1]从法学教育的目的出发,法理学教育应从注重理论的传输转向法律职业的培养。但是,也要防止另一种情况的出现,即把法学变成一种技能,将法学沦为“匠学”。“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更夸张地说“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8]所以,法律职业的培养就既包括职业知识的培养,也包括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道德的培养。

3法理学教学的方法革新

由于法理学学科内容的抽象性、思辨性,再加上传统上对理论法学学科的误解,法理学往往不能引起法科学生的重视与学习的兴趣。如此,法理学的教授者就应基于教学思维的多重转向,革新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法理学的教学成效。

首先,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机结合。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与概括,具有体系化与系统化的理论结构。讲授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对大学生采用直接导入的讲授教学法,对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予以揭示,注重教学内容的系统、全面,引导学生掌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也符合他们的接受能力与认知特点。但是,讲授法确实也存在僵化、无法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以及不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缺点。如此,案例教学法就有了必要。鲜活、直观的案例有利于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能大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的热情,活跃教学氛围,提升理论知识的授受实效。但是,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又使得其在运用案例教学时必须与部门法的案例教学区别开来。老师所选取的案例应能针对法理学学科理论的系统性特点,并照顾法理学的抽象性、基础性,突出对科学与人文精神的关怀。只有将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形成优势互补,提高法理学的教学实效。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变革必须建立在法理学的学科属性与教学实际的基础之上,适应时代对法学学科的整体要求,与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相协调。无论是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实训法、诊所式教学法还是讨论法,它们都有其自身的优势与短板,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它方法的有机结合才能扬长避短而发挥其最大能效。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6,436.

[2]朱应平,徐继强.法律的理想与法理学的担――评周永坤著《法理学(第二版)》[J].暨南学报,2007(1):143-151.

[3]徐显明,齐延平.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与实践性[J].中国法学,2007(1):111-120.

[4]姚建宗.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J].法律科学,2007,25(4):3-14.

[5]孙来清.论法学教育应当体现人文精神[J].前沿,2010(1):118-121.

[6]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17.

[7]刘爱龙.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57-160.

[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关键词庞德法律观利益与价值衡量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年),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法学家一样,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是庞德法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天赋的自然的秩序,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是者的一种命令相比,庞德对法律的思考则侧重于从社会利益及对利益的平衡的角度去理解。

一、法律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

二、以利益和价值衡量为研究对象

从法律的研究对象看,庞德主要以利益和价值衡量作为研究对象。既然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的任务是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种利益和满足各种权利主张或要求,因此,利益和价值衡量便成为庞德法理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也把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和此前的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派区分开来。豏他在法律史解释中,把法学比喻为一项社会工程,而作为社会工程,庞德认为,人们评判的工作标准是它是否符合该项工作的目的,而非它是否符合某种理想型的传统方案。因此,在研究法理学时,必须考虑各种利益、主张和要求,而非抽象的权利;必须考虑确保或满足的东西,而非我们据以努力确保或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豐因此,利益和价值衡量问题便成为构建这项社会工程的最主要任务。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解释,庞德在他的巨著《法理学》第四部分中把法律的范围和对象限定在利益和对利益的保护上,这一部分也是他的各部分法理学中内容最为宏大和丰富的部分

三、法律的权威渊源是对利益的保护

(作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生,书记员)

注释:

豍豒沈宗灵译.[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页。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务人才;法理学;实践型教学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3]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

关键词:法正义法理学

相对于以前本科时学法理学的感受而言,研究生课程中老师给我们讲授的法理学使人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对法理学无论从宏观上的架构,作用,目的,现实中的窘境,还是从微观方面对某一具体制度的分析都使我们有更深一步的认知和感悟。

法理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学分支学科,涵盖极广。由于本人对法与正义比较感兴趣,故本文就以法与正义为视角来谈自己重读法理学的心得体会。

一、正义的概念

1、正义概念的历史分析

何谓正义,古往今来,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哲学家从不同角度对正义作了不同的界定。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第一次对正义概念做出了定义,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的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谈到正义,就不能不提及亚里士多德、罗尔斯。亚里士多德并不是历史上第一个讨论正义的思想家,但他的正义观念却是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观点,他对正义所作的分类,即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仍具有现实的意义。

2、正义概念的建构

当老师在课堂上讲授法与正义时,笔者的大脑一直就不自觉的在想如何定义正义,我认为,正义概念是一个双层模式(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永恒不变的方面即静态方面):正义概念包含自由、平等和差别三原则。其中自由是就个体(个人)内部而言的,平等是就个体之间而言的,而差别是结合了个体内部及之间的关系。第二方面(现实实践中即动态方面):每个时代,每个时期,每个特定历史阶段的正义概念和标准都不完全相同,我们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去看待它,相反,而是应与具体的历史背景相联系。

二、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正义是衡量法的尺度之一,对法起积极推动作用。法本应该体现正义,但并非所有的法都是正义的。如果法本身体现了正义并与人们心目中的正义理念是一致的,法就将得到人们的有效遵守;如果法与当时社会的普遍正义相悖,那么它就不被人们所接受而束之高阁。因此,法律要接受正义的评价。

正义是法的理念,又是其基本价值目标。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对不正义的惩治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通过复仇式的惩罚来满足人们对正义的维护。当人类跨入了文明社会后,法律制度被确立起来以实现对不正义的惩罚,对正义进行维护。

法是实现正义的保障。正义主要通过法律体现。原因在于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首先,正义观念转化为法律观念,然后用法律观念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通过立法来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这就完成了“分配的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同时,法律还确定了一套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和纠纷的程序和规定,亚里士多德将这些规定称为“诉讼的正义”,将其与“分配的正义”并列。

三、正义是法理学的永恒追求

从法的产生看,“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固有的评价导致了习惯和惯例的发展,后来导致领导者和国王决定的发展,最后导致规定特定范围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明确的说明的发展。”从法的本质来看,无论是强调阶段性还是社会性亦或国家意志性的观点,均与相应的时代、特定的国家对正义的评判分不开。从法的特征看,权利与义务是法的主要特征,而正义是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价值目标。正义要求我们确保每个人获得他所应得的权益,正义还要求我们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因此,在立法上应体现正义,司法上要保证正义。

立法应充分体现正义的要求。任何国家的存在及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都必须以广泛的立法为前提。立法是将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规范性文件。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定的正义要求被提升的过程。由于人们是否接受、是否遵循一种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取决于人们自身对正义价值的理解和追求,取决于法律规则体系自身所企图建构的社会秩序状态是否包含着人们所理解的正义精神,所以,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就不得不考虑人们的正义价值观。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不同人群,他们的正义要求是有区别的。吕世伦教授认为:“认识和协调利益是立法的核心内容,法是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产物,作为社会制度最核心组成部分和最广泛表现形式的法,如果从其产生根源、发展动力、调整对象的角度看,实质上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维护利益的制度。任何个人、集团、阶层、阶级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在人类追求正义的历程中,无数圣贤哲人也曾力求设想在法中体现所有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所以,作为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充分体现各个法律主体的利益的公平分配和利益的终极保护。

四、结语

叶塞亚曾说:我们的正义就像一件肮脏的外衣。但是对我们而言正义毋宁是美好的追求。正义是永恒的,尽管它在历史变迁和时代进步的过程中也不断地变化着。人们要求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尽管不可能绝对实现,但经由一代又一代努力地认知自身和改造世界而追求着这个祟高美好的目标。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2)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出版社,1999.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概念的定义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对于法律概念的定义,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美国法理学家霍尔尔德认为:“法律概念指的仅仅是法学领域中基本范畴。”英国法学家哈特则是从“法律是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是指刑法规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观点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应由法津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质

对“法律概念”一词的含义,不同的法学著述和法律逻辑学著述中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指法学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如美国法理学家霍菲尔德就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式,它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法律事实进行描述和概括,以穷尽列举所囊括对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义或抽象意义的概念。”还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我国著名学者雍琦教授认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来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义可知,法律概念是对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个纯粹简单的反映过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观创拟性。法律概念产生于多种途径。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作为构成法律规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是经过明确规定的,在司法适用中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含义为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歪曲解释,从而充分体现了法律概念的权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属性所决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实则是一对一对的辩证统一体。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规范中出现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对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释法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断和推理,也就谈不上思维。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概念既是人们认识成果的总结,又是人们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出发点。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的“砖石”。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又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归类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法律推理得出裁决、判决的支柱。可是,与其它学科相比较,我国的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然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就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法治建设下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建议

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THE END
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区别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 A.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 B.时间概念、空问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C.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D.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https://m.shangxueba.com/ask/tk/YD6RIIUB.html
2.法律概念法律概念苟林松|“商品交换法理论”的逻辑构建、理论困境及阐释路径——帕舒卡尼斯法学理论的批判性 刘恩至|马克思对自然法学的超越——兼评汉斯·凯尔森对马克思法哲学的误读 杜启顺:青年马克思法学观的建构逻辑 鲁克俭 | 马克思财产理论:一个法哲学视角的考察 王时中:从“生产”到“规范”——以凯尔森对马克思的批评http://www.marxistjuris.com/jbyl.asp
3.什么是法律概念的意义法律概念的意义是法的价值:自由、秩序、正义。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法律的完善功能又称改进法律、http://tqw5.com/shenghuo_2342746
4.法律基本概念政策法规弋阳县人民政府法律基本概念 1.定义? ?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特征? ?通过认识法律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有助于认识法律的自身规律。(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http://www.jxyy.gov.cn/yyxzsdz/zcfgx/202003/23c8bfcd511c4098983c9685dbe40393.shtml
5.什么是权利重读霍菲尔德的《法律基本概念》上世纪80年代,我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时,曾经拜读了霍菲尔德在《耶鲁法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题为“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司法推理中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适用)”的论文,留下了深刻印象。 大概十多年前,张书友先生将这篇文章与霍菲尔德的另一篇文章编译在一起,以《法律基http://www.legalweekly.cn/whlh/2022-01/13/content_8657952.html
6.法律原则的概念1、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2、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具有指导意义(2)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1)联系:法律原则是https://www.bangxuetang.com/points/detail?sid=60&bid=1307&cid=13449&nid=13451
7.法律职业伦理概念律师普法法律职业伦理概念 普法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条https://www.110ask.com/tuwen/7788805878346689820.html
8.2法律的基本概念8篇(全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从很早的时期及至当下,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基本性质,一直是备受青睐的分析和争论的话题。所有学习衡平法的学生无不熟悉培根(Bacon)1和柯克(Coke)的经典讨论,甚至最新的信托法教科书也还在引用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著名定义2(不管它实际上如何不足)。该主题对现代的法律思想家有着独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1wp6ctu.html
9.论分析法学哈特在1957年前后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表述是:1,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2,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首先是值得研究的,其次,它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它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3,判决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地归纳出来,而无须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或道德;4,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0618
10.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细胞,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也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https://m.kuaiji.com/zhuanyewenda/220233412.html
11.法律的概念(豆瓣)补发【2016.9.19】 H.L.A.哈特《法律的概念》 H.L.A.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以及道德哲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哈特梳理和加强了法https://book.douban.com/isbn/7-5036-6383-9/
12.《法律的概念》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义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问题,系统地阐述了新分析法学学说。认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其中基本的或第一性的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辅助性的或第二性的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在一个小型https://xuewen.cnki.net/R2012111410001319.html
13.《法律的概念》例如,对于他将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对法律概念的理解,概括为命令、强制说,并相应构设了这样的社会情境,即存在发布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的人及团体,并且对于不服从可能使威胁付诸实施有所确信,同时还有一个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主权者(27页)。这样,他对于这种观点的批驳,也就是揭示存在着与上述不相符,但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