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股东可以无形资产对公司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符合法定比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的规定,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可用于出资,但并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可以用于出资的关键要素在于该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进行价值衡量。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程序
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应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为公司产生收益,同时须履行相应的出资程序,具体包括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等。
1、无形资产评估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而收益现值法系评估无形资产出资价值的较为常用的方法。
2、所有权转移
3、验资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常见问题
IPO申报企业在历史沿革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刻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经常存在被中介机构发现其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不合规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为:
(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
根据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根据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作出重大调整。但在实务操作中,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经常存在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特别是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无形资产出资不实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虽然经过了评估程序,但实践中还是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况。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权属存在问题,或者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被高估,均可能造成无形资产出资不实。具体表现形式为:
无形资产价值被高估的表现形式通常为:一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根本没有价值;二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明显过高,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的价值贡献达不到预期收益。
三、证监会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特殊规定或审核要求
(一)关于无形资产占比的要求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出资的审核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常见问题。
四、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办法
无形资产的出资问题主要集中于出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在上市申报前解决并符合证监会审核要求的期限后,便不会对企业IPO构成实质性障碍。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解决方法主要如下:
(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解决办法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上述“除外”的情况是指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20%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有例外规定,例外规定的制定权限一般可以理解为国务院。无论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超过20%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用于出资的必须是高新技术成果;第二,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不能超过35%;第三,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