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5、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施工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7、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9、2017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人与自然、相连相生。
10、2017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1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14、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15、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6、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7、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8、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0、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和决定处罚分开、决定处罚与收缴罚款分开的规定。
21、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3、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24、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督察的目的是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25、环保督察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党委、政府对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是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三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26、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7、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2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证据。
29、现阶段我国环境政策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
3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31、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2、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33、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35、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6、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3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8、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9、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4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4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收委托的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一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2、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43、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44、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45、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46、环境法的特点: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地域性、共同性、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行、社会性。
47、工业“三废”指:废水、废气、废渣。
4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9、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书。
50、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51、环保督察的目的
答: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督察的目的是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52、环保督察的原则
53、环保督察的组织形式
答:环保督察这一制度设计,出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规定督察工作将以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组织形式,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政府部门。
54、环保督察的对象
答:中央环保督察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但在督察的过程中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而且能够直接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因此,环保督察重点由以往的“督企”转向“督政”,督察对象包括了省级、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实现了对“党政企”的全覆盖。
55、环保督察的主要内容
答:环保督察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党委、政府对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是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三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56、环保督察的工作方式
答:环保督察的工作方式有: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
57、环保督察的工作步骤
答:环保督察的6个工作步骤: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形成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问题及线索、整改落实。
58、中央环保督察组的三大特点
答:相比于区域督查,中央环保督察组的三大特点:一是层级高,环保督察组的性质是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环保部牵头负责。二是实行党政同责,由督企转变为督政,使得环保督察更具威慑力。三是强调督察结果的应用,督察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挂钩,直接促使地方领导干部提高对环保的重视程度。
59、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组成
答:中央环保督察组总规模约100人,督察组长均由正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环保部副部级干部担任,成员来自中纪委、中组部、环保部等部门的领导、干部,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干部以及其它地区的部分干部。
60、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的三个工作阶段
61、下沉市级督察的内容
答:中央环保督察组在下沉市级督察阶段将分组对第一阶段梳理出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并实地调查取证,其中正式下沉4—6个师市[一、四、六、七、八、十三师(十一师五团沙河镇、兵团建材工业园分别在一师、六师地域内)],其他地市可能组织抽查。下沉地市督察时,主要听取各地工作汇报,并与各地党政领导个别谈话,谈话主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下沉督察准备和省级层面督察梳理出的问题和线索,通过交流座谈、调阅资料、现场抽查和重点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核实。通过下沉督察,核实有关情况,完善证据链,并理清各级各部门责任,必要时开展补充督察,部分问题将再回到省直有关单位进行取证。
62、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的情况
答:环保督察是参照中央巡视开展的重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央环保督察从“督企”到“督政”转变,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果运用。从2016年起每两年左右对各省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督察一轮。根据通报,2016年度督察两批共16个省份,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给于严肃处理。
63、中央环保督察如何取得问题线索?
答:中央督察主要采取由点到面、由面到点方式查找问题。一是资料调阅,从省生态环境保护汇报材料中的成绩和问题、省部级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别谈话材料,以及进驻时调阅的资料进行梳理分析;二是信访查办,从国家信访局、环保部信访办、华东督查中心信访办和省信访局等挂号的,以及我省重复投诉、长期未解决的信访案件梳理。
64、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如何处理信访?
65、2016年个别谈话主要问题
答:1.你省党委和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哪些问题?2.你省突出环境问题是什么?有哪些是因为工作不力造成的?3.你认为你所分管的领域环境保护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4.你认为哪个地市的环境问题最突出?是否存在党委、政府不作为的问题?
66、什么是“党政同责”
答:“党政同责”是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环境保护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67、兵团如何落实“党政同责”
答:兵团每年与各师市签订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各师市党政领导生态环保责任。
68、什么是“一岗双责”
答:“一岗双责”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除了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外,还要承担本领域有关的环境保护管理或者监管职责。
69、新环保法为什么称为“史上最严”?
答:新环保法中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8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与此同时,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开先河之举。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1、什么是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7个一级指标和56个二级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展,侧重于工作引导。
72、什么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答: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方案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保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此项工作由审计署牵头负责实施,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是主体。
73、空气污染指数
答: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数值及相应的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
74、什么是Pm2.5
自然源
人为源
人为源包括固定源和流动源。固定源包括各种燃料燃烧源,如发电、冶金、石油、化学、纺织印染等各种工业过程、供热、烹调过程中燃煤与燃气或燃油排放的烟尘。流动源主要是各类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使用燃料时向大气中排放的尾气。
76、PM2.5检测网空气质量新准
根据PM2.5检测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24小时平均值标准值分布如下:
77、Pm2.5危害及影响
主要危害
细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要更大,因为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μm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2μm以下的可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细颗粒物进入人体到肺泡后,直接影响肺的通气功能,使机体容易处在缺氧状态。
全球每年约210万人死于PM2.5等颗粒物浓度上升
据悉,201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的《全球环境展望5》指出,每年有70万人死于因臭氧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有近200万的过早死亡病例与颗粒物污染有关。《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PNAS)也发表了研究报告,报告中称,人类的平均寿命因为空气污染很可能已经缩短了5年半。
世界卫生组织首次认定PM2.5致癌
2013年10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发布报告,首次指认大气污染对人类致癌,并视其为普遍和主要的环境致癌物。然而,虽然空气污染作为一个整体致癌因素被提出,它对人体的伤害可能是由其所含的几大污染物同时作用的结果。
伤害器官
对颗粒的长期暴露可引发心血管病和呼吸道疾病以及肺癌。当空气中PM2.5的浓度长期高于10μg/m3,就会带来死亡风险的上升。浓度每增加10μg/m3,总死亡风险上升4%,心肺疾病带来的死亡风险上升6%,肺癌带来的死亡风险上升8%。此外,PM2.5极易吸附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使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机率明显升高。
影响气候
人们一般认为,PM2.5只是空气污染。其实,PM2.5对整体气候的影响可能更糟糕。PM2.5能影响成云和降雨过程,间接影响着气候变化。大气中雨水的凝结核,除了海水中的盐分,细颗粒PM2.5也是重要的源。有些条件下,PM2.5太多了,可能“分食”水分,使天空中的云滴都长不大,蓝天白云就变得比以前更少;有些条件下,PM2.5会增加凝结核的数量,使天空中的雨滴增多,极端时可能发生暴雨。
78、什么是Pm10?
总悬浮颗粒物是指漂浮在空气中的固态和液态颗粒物的总称,其粒径范围约为0.1-100微米。有些颗粒物因粒径大或颜色黑可以为肉眼所见,比可吸入颗粒物如烟尘。有些则小到使用电子显微镜才可观察到。通常把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可吸入颗粒物,又称PM10。
可吸入颗粒物可以被人体吸入,沉积在呼吸道、肺泡等部位从而引发疾病。颗粒物的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微米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5微米直径的可进入呼吸道的深部,2微米以下的可100%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
79、Pm10分类
对颗粒物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按尘在重力作用下的沉降特性可分为飘尘和降尘。习惯上分为:
尘粒:较粗的颗粒,粒径大于75微米。
粉尘:粒径为1~75微米的颗粒,一般是由工业生产上的破碎和运转作业所产生。
亚微粉尘:粒径小于1微米的粉尘。
炱:燃烧、升华、冷凝等过程形成的固体颗粒,粒径一般小于1微米。
雾尘:工业生产中的过饱和蒸汽凝结和凝聚、化学反应和液体喷雾所形成的液滴。粒径一般小于10微米。由过饱和蒸汽凝结和凝聚而成的液雾也称霾。
烟:由固体微粒和液滴所组成的非均匀系,包括雾尘和炱,粒径为0.01~1微米。
化学烟雾:分为硫酸烟雾和光化学烟雾两种。硫酸烟雾是二氧化硫或其他硫化物、未燃烧的煤尘和高浓度的雾尘混合后起化学作用所产生,也称伦敦型烟雾。光化学烟雾是汽车废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通过光化学反应所形成,光化学烟雾也称洛杉矶型烟雾。
煤烟:煤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炭粒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粒径为0.01~1微米。
煤尘:烟道气所带出的未燃烧煤粒。
粉尘由于粒径不同,在重力作用下,沉降特性也不同,如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可以长期飘浮在空中,称为飘尘,其中10~0.25微米的又称为云尘,小于0.1微米的称为浮尘。而粒径大于10微米的颗粒,则能较快地沉降,因此称为降尘。
8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82、“水十条”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83、“水十条”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84、“水十条”具体内容
1.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3.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4.强化科技支撑;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6.严格环境执法监管;7.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8.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9.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10.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8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86、“土十条”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87、“土十条”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88、“土十条”具体内容
1.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3.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4.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6.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7.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8.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9.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10.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89、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包括购买、安装、使用、维护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及扬尘监测监控系统等费用。
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3.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5.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成片施工现场内公共的道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满足施工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6.建设单位负责红线范围内不同施工单位间共用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90、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4.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楼层扬尘控制、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
5.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7.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91、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2.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3.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2、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坚固、整洁、美观、无破损,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2.围挡应选用工具式彩钢板,厚度不低于0.8mm,彩钢板背面应设置龙骨,龙骨宜为50mm×50mm×3mm的方钢,间距不大于1m×1m;围挡固定立柱使用不小于80mm×80mm的方钢,并在彩钢板围挡下加设防溢座,彩钢板围挡应与防溢座连接牢固;防溢座应用水泥砂浆抹平压光。彩钢板之间以及彩钢板与防溢座之间应无缝隙。
3.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低于2.5米且不宜大于3.0米,防溢座尺寸500mm×240mm;一般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低于2.0米且不大于2.5米,砖砌基座尺寸300mm×240mm。
4.市政工程可采用移动式围挡,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5.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6.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7.建筑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93、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必须在大门内侧设置制式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并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
2.冲洗平台尺寸不得小于2.25m×3.6m,自动冲洗设备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的效果。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5米。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3.冲洗设施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5.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采用移动式自动冲洗平台。
94、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的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严禁在围档外堆放物料。
2.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少量的砂、石、水泥、石灰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严禁露天存放。
3.施工现场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或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余料及时回收。
4.运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沿路漏撒。
5.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
95、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宜优先采用先进技术,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垃圾存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密闭存放等防尘措施。
3.清理建筑物内、施工作业层、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时,应采取先洒水抑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相应容器垂直机械清运或搭设专用封闭式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4.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收集、清理,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做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
6.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96、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合的洒水、喷(雾)降尘设备,建立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措施制度,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确保工地内及工地围挡外周边2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定时清扫、喷洒,始终保持地面潮湿。
2.施工现场围挡、场区道路两侧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设置环绕喷淋(雾)装置,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降尘设备,塔吊、楼层外立面宜设置喷淋(雾)装置。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淋(雾)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淋(雾)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施工现场喷淋(雾)系统宜与PM10监控设备进行联动,当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可进行自动喷淋(雾)降尘。
4.围挡上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脚手架上宜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
5.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道路施工段每千米及以上有土方作业时,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喷射距离不小于30米,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水炮不少于10分钟。
97、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施工现场应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的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数字化工地建设,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远程视频监控和PM10监测设备,对施工扬尘实施动态监控,并接入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远程监控前端摄像头应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且总数应不低于4个。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监控室宜设置在门卫值班室或安全部门办公室。
3.PM10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
4.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保留3个月以上备查。
5.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PM10监控设备,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98、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方开挖阶段,应按照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
3.空置、暂不开挖或已开挖完的场地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覆盖。
4.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扬尘。临时道路宜采用定制成型产品,减少拆除临时道路时产生的扬尘污染。
5.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在具备相应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每天洒水2次保持湿润,覆盖用网布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
8.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
9.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10.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11.施工单位应加强土方开挖阶段的扬尘监控,根据污染物浓度及时调整抑尘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PM10浓度大于等于115μg/m3时,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12.基坑在边坡支护施工过程中,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作业面周边必须要有有效喷雾降尘抑尘措施。
99、主体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作业面进行全封闭,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米,并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2.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的要求,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m3。
3.定期对外架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4.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更换,使用旧网的必须在使用前清洗干净。密目网拆除前,应先清理架体内的杂物,并对密目网洒水湿润。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
100、配套工程施工阶段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地周边设置符合要求的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对影响配套施工的部位,围挡可进行拆除,并根据现场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临时围挡(如彩钢板等材料,高度不得低于2.0米),对不影响配套施工的全封闭围挡应保留至交工前拆除。围挡表面必须始终保持整洁,并保持周边区域环境卫生。
2.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分段施工,形成专业流水,保证连续作业,控尘措施及时跟进,必须采用雾炮降尘措施,避免扬尘。
3.如区域内无法连续施工形成流水作业时,该区域裸露土体必须进行全部覆盖。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的原因造成的覆盖物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主办单位: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办公室??承办单位:新疆兵团第十一师信息化工作办公室?